113年 移民特考 二等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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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二等考試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
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
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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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使
使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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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說明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
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
對人查證其身分之措施與要件各為何?(25 分)
二、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說明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移民署為暫
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說明「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
收容」與「再延長收容」之期限各為何?又前述四種收容方式是否均須
遵守「法官保留」原則?(25 分)
三、請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法源為何?又該條例第
21 條規定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
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請引司法
院相關解釋說明其影響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及是否違反我國憲法保障人
權之意旨?(25 分)
四、請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規定,說明如何鑑別「人口販運被害
人」以及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有何救濟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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