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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姻緣顧問有限公司甲因於公司網頁上刊登「本公司服務項目分為臺灣
國內聯誼、中國大陸新娘、日本新郎跨國婚姻三種型態」內容,遭民眾
向內政部檢舉有違法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之嫌。案經內政部移
民署查察屬實,認定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條第 3款
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項規定。甲於陳述意見時,其代表人乙
主張違法情事係受委託管理公司網頁之網路行銷公司丙自己作業疏失
所致,甲並無委託丙刊登系爭內容,此有委託契約可資為證;而且甲於
發現後,已立即要求丙刪除系爭內容云云。嗣內政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9 條規定,以 A函對甲裁處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
請問 A函之裁處理由為何?(30 分)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第 1項)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
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
他促銷推廣活動。……(第 4項)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第 89 條第 1項:「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
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
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條:「下列事項,
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三、婚姻媒
合。……」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
婚姻媒合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