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80150 全一張
(正面)
考試別: 移民行政人員
等別: 二等考試
類科組: 移民行政
科目: 行政法研究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8千萬元,財政部認為甲之全部財產價值僅 3千萬元,依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甲主張財政部針對其
限制出境有「未行使裁量權」之違法,其受禁止處分之財產經自行送請鑑價約有 8
千萬元之價值,足以負擔欠繳稅額,財政部之限制出境違反比例原則。請問甲之主
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項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
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二、公務員甲自民國(下同)93 年8月1日經任用為公務人員。其服務機關於 105 年發
現甲於 93 年6月24 日即取得加拿大國籍,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以 105 年10 月12 日令撤銷任用,並溯自 93 年8月1日生效;另以 105
年11 月13 日函,依 102 年1月23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3項新增
之追繳規定,向甲追繳其自 102 年1月25 日該修正規定生效後所領取之俸給及其他
給付 2,018,067 元。甲不服撤銷任用令及追繳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甲主張撤銷任
用令溯及自 93 年8月1日生效,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應自 105 年10 月12 日生效;
服務機關追繳俸給及其他給付不得以函文為之,應提起給付訴訟。請問甲之主張是
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
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