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移民特考 二等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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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調
調112
考試別
移民行政
人員
等考試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
人口販運防制法
國籍法
就業
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6
0160
頁次
1
1
一、試就移民相關法規,敘述我國吸引高級專業人才之範圍(25 分),並說
明有關高級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與歸化之程序要件。25 分)
二、外
之。25 分)
三、針對逃逸外籍勞工,如為內政部移民署某專勤隊查獲或其自行到案,其
法律效果與罰則以及是否得採取強制措施有無差異,試就相關條文分析
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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