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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
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
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
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
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
三、甲為 A警察局轄下某分局之警員。甲擬報考中央警察大學(下稱警大)
110 學年度某研究所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填具「報考在職全時生申請表」,
請求 A警察局審查其報考資格並選送其應試,經 A警察局以民國 110 年
2月5日B函(下稱系爭函)回復略以:A警察局援例採一致性限制報考
在職全時進修碩士班,並退還甲上開申請表,不予個案審核。甲提起申
訴,經 A警察局作成申訴決定略以:「考量治安維護警力需求、員警身心
照護及勤務合理正常化,A警察局採限制報考在職全時進修之行政管理
措施,並依規定於 110 年1月29 日函告周知,未有違誤。」甲不服提起
再申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駁回,甲繼而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確認系爭函違法。試問:行政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