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
-
頁次:
-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將其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給丙,然甲
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存在。試問:甲、丙間之債權
買賣契約效力如何?丙就已支付價金以及其利息之損害,應如何向甲請
求賠償?(25 分)
二、甲擅自在登記為乙所有之 A土地上興建違章房屋 B以供居住,為乙所不
知。嗣後,乙將 A地設定抵押權於丙,作為向丙借款之擔保。借款期滿,
乙未清償債務,丙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試問:甲對 B屋有何權
利?丙向法院聲請連同土地上之 B屋併付拍賣,是否有理由?(25 分)
乙、測驗題部分:(50 分) 代號:2201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答案
。
共
25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1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如以與交易慣行不同之意思為解釋時,限於對話人知其情事或可得而知,否則仍不能逸出交易
慣行之意義
表意人縱有表示,但內心之真實意思,若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則認為應以其內心真實意思為主,
其表達於外部之意思表示,違反內心意思,不應使其發生效力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僅適用於法律行為
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善意第三人,係指對於新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因虛偽之意思表示而必
受變動之人,包含雙方當事人之債權人
2甲將其所有之 A地與其上興建之 B屋,及另一塊 C地及其上興建之 D屋,一併出售於乙,但因
甲尚有物品置於 B屋內待處置,故甲乙間就 A地與 B屋之買賣,乃先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尚
未交付;而 C地與 D屋部分,則因乙急需使用,故甲乙間就 C地與 D屋之買賣,先為交付,但
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工作升遷,外派至國外,因工作忙碌,乙未積極向甲催促 A地
與B屋之交付及 C地與 D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經 15 年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乙依買賣契約請求甲履行 A地與 B屋交付之債權,甲得抗辯已逾 15 年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
主張時效抗辯
乙請求甲返還 A地與 B屋,甲因已將 A地與 B屋移轉登記,故其繼續占有,成為無權占有,
甲應予返還
乙依買賣契約請求甲為 C地與 D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抗辯已逾 15 年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主張時效抗辯
甲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乙返還 C地與 D屋占有,乙得抗辯基於買賣契約成立之債權仍然
存在,為其占有之正當權源,不構成不當得利,而拒絕返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