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司法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科 目:民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0120 
20420 
20520 
頁次:2
-
1 
 
一、甲女於民國 101 年3月24 日知悉其夫 A男與 B女通姦,且育有一女 C,
乃於同年 6月12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指稱 A男與 B女
通姦,涉犯妨害家庭罪,因其二人始終否認,直至檢察官起訴後,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送請血緣鑑定,於 103 年9月25 日確認 C為
A男與 B女所生,A男與 B女始坦承犯行,甲女隨即於 103 年10 月1日
對其二人請求損害賠償,A男與 B女為時效抗辯,則甲女之訴是否有理
由?(25 分) 
二、甲、乙、丙三人各自於民國 43 年向 A承租土地為建築竹木造房屋,租
約記載租期為一年,然非一定一年一訂,有時係數年換一次約,然逐年
提高租金。迄 52 年間始未再正式訂約,然A仍行收租。92 年間至 98 年
間甲、乙、丙三人之繼承人甲 1、乙 1、丙 1三人陸續將竹木造房屋改
建為磚造房屋,因 A輾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B,渠三人改建均未
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迄 102 年間 B為使用土地,主張甲 1、乙 1、
丙1之租期早已屆滿,其得收回土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甲、乙、丙三兄弟集資共買 A地,約定借名登記在甲名下,三人亦簽立協
議書,確認其三人對 A地之應有部分各 1/3,並將土地交由乙、丙二人使
用。嗣甲將 A地應有部分 1/3 登記為丙所有,卻對乙置之不理,乙乃訴請
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嗣甲因不堪負擔土地稅捐,
乃先去函乙,表明願將土地剩餘之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乙,惟乙需負
擔土地增值稅,乙未為任何表示。甲即於民國 102 年2月1日拋棄系爭土
地之剩餘應有部分,並於同年 5月25 日移轉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
有。請問甲拋棄該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效力為何?乙是否得對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訴請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名義人為甲所有?(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