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行員 民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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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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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別:四等考試
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目:民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0120
20420
20520
頁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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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女於民國 101 324 日知悉其夫 A男與 B女通姦且育有一女 C
乃於同年 612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指稱 A男與 B
通姦,涉犯妨害家庭罪,因其二人始終否認,直至檢察官起訴後,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送請血緣鑑定,於 103 925 日確認 C
A男與 B女所生A男與 B女始坦承犯行甲女隨即於 103 10 1
對其二人請求損害賠償A男與 B女為時效抗辯則甲女之訴是否有理
由?(25 分)
二、甲、乙、丙三人各自於民國 43 年向 A承租土地為建築竹木造房屋,租
約記載租期為一年,然非一定一年一訂,有時係數年換一次約,然逐年
提高租金 52 年間始未再正式訂約然A仍行收租92 年間至 98
間甲、乙、丙三人之繼承人甲 1、乙 1、丙 1三人陸續將竹木造房屋改
建為磚造房屋 A輾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B渠三人改建均未
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迄 102 年間 B為使用土地,主張甲 1、乙 1
1之租期早已屆滿,其得收回土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甲、乙、丙三兄弟集資共買 A地,約定借名登記在甲名下,三人亦簽立協
議書,確認其三人對 A地之應有部分各 1/3,並將土地交由乙、丙二人使
用。嗣甲將 A地應有部分 1/3 登記為丙所有,卻對乙置之不理,乙乃訴請
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嗣甲因不堪負擔土地稅捐
乃先去函乙,表明願將土地剩餘之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乙,惟乙需負
擔土地增值稅,乙未為任何表示。甲即於民國 102 21日拋棄系爭土
地之剩餘應有部分,並於同年 525 日移轉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
有。請問甲拋棄該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效力為何?乙是否得對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訴請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名義人為甲所有?(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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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自民國 97 年間即因工作關係往返兩造住所及 A
工作室嗣因乙女於 103 年間發現甲男外遇甲男於 104 年間即未再返
回住所並提出離婚訴訟然甲男之離婚訴訟獲敗訴判決其提起上訴,
105 415 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另一方面,乙女請求甲男賠償侵
害配偶權之損害,於 105 330 日獲判決甲男應賠償乙女新臺幣 20
萬元,甲男於同年 77日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請問甲男之聲請
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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