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行員 民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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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 代號
別:
四等考試
科: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目:
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使
全一頁
40130
40330
40430
一、甲為 A屋所有人,於 102 55日出售該屋給乙,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
未交付房屋。嗣後 A於同年 57日因丙之過失,引發火災而焚燬,丙乃賠償甲
B屋一棟。試問:甲、乙及丙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若 A屋已於 56日交付於乙占
有,有無不同?(25 分)
二、甲、乙及丙共有 A3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
未經乙及丙之同意,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於丁,甲、丁間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又甲未經乙及丙同意,私自占用 A地右側靠路邊的 100 坪土地,經營餐廳,乙及丙
向甲何種?若其占營餐 100 出售丁時得向
乙及丙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 A甲乙離婚時,約定A由乙行使權利、負擔義
務,乙不必經甲之同意,得單獨將 A養。甲乙離婚後,乙遂以 A法定代理
人之身分,將 A養於他人,並聲請法院認可。試問:甲乙之前述兩項約定是否有
效?法院應否認可本件之收養?(25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乙有子女丙、丁二人。
甲死亡時留有房屋、土地、動產外,尚對戊負債 60 萬元,已屆清償期。乙、丙、
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該 60 萬元債務由丙、丁各承受 30 元,但戊並不知情。
6年後,戊向乙請求返還 60 萬元債務,是否可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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