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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甲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其於108年間,數次前往臺南市某海
產店 A,排隊領取未限定領取資格之便當,並曾於 A遇見某乙,某乙上
前與某甲攀談其承辦案件之內容且發生爭執,某甲未慎思某乙何以至 A
並與其接觸,嗣後仍再次前往 A排隊領取便當,同年11、12月間某乙檢
附某甲於 A領取便當之照片8張等相關資料,向臺南地方法院檢舉某甲
有不當排隊領取愛心便當行為,案經臺南地院政風室奉示調查屬實,並
經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後,認某甲所為前開行為易損及司法形象,
未謹言慎行,廉潔自持,有違法官倫理規範,乃依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
1款及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由臺南地院院長於109年7月於
院長室以口頭命令促其注意。某甲不服,認該口頭命令違法且不當,主
張其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規定而有自律之必要情事,擬提起救濟請求撤
銷臺南地院對其作成之職務監督處分。試問:依我國現制及實務,某甲
應如何提起救濟?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法官法
第1條第2項:「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
第20條:「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十、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及其分院法官。……」
第21條第1項第1款:「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
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條第1項:「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設法官自律委員會……,辦理本院法官之
自律事件,以維護法官優良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
第6條第1項:「各級法院院長或法官三人以上,於本院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檢具相關資料,送交自律會審議:……十、其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而有自律
之必要。」
第12條第1項:「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
為下列決議:一、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命令促其注
意。……」
法官倫理規範
第5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
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第1項:「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發命令促其注意,指職務
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指示、糾正、飭令注意或以其他適當方
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