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法院書記官
科 目:行政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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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或汽車牌照之裁處,
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吊扣駕照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
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
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
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
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未另為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逕行吊銷
並註銷駕照。試問,裁決機關逕行吊銷並註銷駕照之效力為何?(25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項)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
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
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
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
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
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甲為警專學生,依據入學時招生簡章規定,須於畢業後兩年內通過警察
特考而任職分發,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甲於畢業後第三年始通過
警察特考,爾後分發任職。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與警專所為「應於畢業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否則應賠
償在校所有費用」之約定,法律性質為何?(5分)
甲於第三年通過警察特考,其應如何主張始能縮減賠償範圍?(10 分)
法院對賠償範圍應如何認定?(10 分)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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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軍校因其軍校生退學所衍生之公費返還事件,於民國 100 年間與軍校
生家長甲簽訂退學賠償金協議,並經由法院公證處公證,且約定得為強
制執行之執行名義。A軍校遲至民國 101 年2月始持上開公證書向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法院民事執行處亦誤為民事強制執行
事件而予以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嗣於民國 107 年11 月間 A軍校再
持上開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
執行。試問:
A軍校持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應如何處理?(8分)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以何者作為執行名義,續行執行程序?(10 分)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調取相關卷證後發現,執行名義已逾 5年請求權
時效,應如何處理?(7分)
四、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
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但訴願人仍不服處分決定,受理訴願機關得
否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項規定駁回訴願?試申論之。(25 分)
參考法條:
訴願法
第2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
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82 條:「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
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
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