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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一、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定於113年10月10日(星期四)至10月13
日(星期日)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53
號)舉行,第一試錄取人員完成繳費並辦理體格檢查合格者,將
另行通知分配組別及報到梯次,屆時請於指定時間內攜帶第二試
通知書函、考試通知書及附有相片之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或護
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至指定報到處準時報到,逾
時不得應試;應考人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者,
須簽署切結書並同意接受拍照存證後,始得先行入場應試,但至
遲應於測驗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驗明身分,未繳驗者,
已應試測驗項目不予計分。另已完成報到但未受測者視為棄權。
應考人不得要求於其他日期應試。
二、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惟本人仍
自願接受測驗者,依體能測驗規則第6條規定,須簽署切結書。
三、應考人應依序接受全部實施項目測驗,全部實施項目測驗均達及
格標準者,始為通過本體能測驗。應考人經第一試筆試錄取,復
經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者,並非當然錄取,第二試及格者,依第
一試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按用人機關提報之需用名額依序錄
取。
四、依本考試規則第6條第5項規定略以,本考試體能測驗立定跳遠項
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二次為限;跑走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
一次為限。跑走、立定跳遠測驗進行程序及應考人無效測驗、違
規事宜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體能測驗施測要點第5點、第6點、第
7點、第8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應考人對於本考試體能測驗程序如有疑義,依體能測驗規則第7
條規定應於受測前提出,受測中試務人員不再答覆任何疑義。
六、本考試體能測驗全程錄影。惟錄影內容僅供查證違規事實使用,
非作為計算成績之依據。
七、應考人對於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依體能測驗規則第11條規
定,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以書面提出申訴。
八、應考人裝備依試場規則第14條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體能測驗施
測要點第3點之規定,並視需要自備飲水、餐點、毛巾、保暖衣
物、雨具、個人藥品及備用服裝。
九、應考人報到前,先請至更衣室換衣,完成報到程序後,於臨時置
物區寄放個人物品(請勿攜帶貴重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再到
點名區依報到組別就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