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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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一、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定1131010日(星期四)至1013
(星期日)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153
號)舉行第一試錄取人員完成繳費並辦理體格檢查合格者
另行通知分配組別及報到梯次屆時請於指定時間內攜帶第二試
通知書函考試通知書及附有相片之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或護
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至指定報到處準時報到
時不得應試應考人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者
須簽署切結書並同意接受拍照存證後始得先行入場應試但至
遲應於測驗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驗明身分未繳驗者
已應試測驗項目不予計分另已完成報到但未受測者視為棄權
應考人不得要求於其他日期應試。
二、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惟本人仍
自願接受測驗者,依體能測驗規則第6條規定,須簽署切結書。
三、應考人應依序接受全部實施項目測驗全部實施項目測驗均達及
格標準者始為通過本體能測驗應考人經第一試筆試錄取
經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者並非當然錄取第二試及格者依第
成績機關額依
取。
四、依本考試規則第65項規定略以本考試體能測驗立定跳遠項
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二次為限跑走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
一次為限跑走立定跳遠測驗進行程序及應考人無效測驗
規事宜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體能測驗施測要點56
7點、第8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應考人對於本考試體能測驗程序如有疑義,依體能測驗規則第7
條規定應於受測前提出,受測中試務人員不再答覆任何疑義。
六、本考試體能測驗全程錄影惟錄影內容僅供查證違規事實使用
非作為計算成績之依據。
七、應考人對於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依體能測驗規則第11條規
定,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以書面提出申訴。
八、裝備14及公試體能測
測要點第3點之規定,並視需要自備飲水、餐點、毛巾、保暖衣
物、雨具、個人藥品及備用服裝。
九、應考人報到前先請至更衣室換衣完成報到程序後於臨時置
物區寄放個人物品(請勿攜帶貴重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點名區依報到組別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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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於各實施項目候測區等候測驗前得自行先做暖身運動並請依
個人身體狀況自行評估決定是否依循暖身指導員指導之暖身動
作與節數,調整暖身時間。
十一、跑走測驗抵達終點線後請依照試務人員指示緩步步出跑道
請勿馬上停止跑(走)步狀態以免造成身體不適待同組應考
人全部抵達終點線由試務人員引導查看成績並簽名後脫卸
號碼衣繳還試務人再至臨時置物區取回個人物品後自行離
開。
十二、應考人於體能測驗跑走過程中嚴禁與其他應考人互動或言語
交談,違者將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19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考試體能測驗進行期間陪考人不得進入測驗試場並不得
於試場邊喧嘩、攝(錄)影或為任何可能影響考試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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