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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職階人員體能測驗(搬運郵袋)應注意事項(核定本) 
一、測驗時間:每人限為 1分鐘;最多搬運 12 次(不論有無違規)。 
二、搬運場地:定為 5公尺(兩端均劃有界線,中點劃有虛線)。 
三、使用郵袋:第 140 號郵袋,內裝空袋連同外袋共重 30 公斤。 
四、測驗方式:在測驗場地之一端放置郵袋 2袋,另一端放置 1袋,測驗開始
前,應試人站在起點放置 2袋郵袋之間(可自行調整郵袋開口
方向),聞主試人發「預備」口令,應試人得採彎腰姿勢,惟雙
手不得碰觸郵袋。聞主試人發「開始」口令,即將其中任 1袋
搬至另一端界線外妥放落地,立即換搬另 1袋(未換者扣 5分)
至起點界線外,如此往返換袋搬運,至主試人發「停止」口令
時即在原地放落郵袋,退出測驗場地。搬運時姿勢不拘。 
五、次數計算:自開始之一端將郵袋搬至另一端放落在地(雙腳須落地,且均在
端線外),算為 1次。未過中線者不計次,已過中線未達另一
端界線者,以半次計。 
六、成績計算標準如下:(按來回搬運次數評分) 
七、違規扣分: 
(一)搬運時郵袋拖地者,當次不予計分。 
(二)搬運中途郵袋落地或至端線時摔擲郵袋者,每次扣 5分。 
(三)搬起或放落郵袋時,雙腳未在端線以外者,每次扣 5分。 
(四)搬時未更換郵袋者,每次扣 5分。 
(五)應試人如穿著拖鞋、硬底皮鞋或赤腳應試者,扣 5分。 
(六)應試人如有口嚼檳榔、高聲喧嘩、擾亂秩序者,扣 2分。 
(七)應試人如有奇裝異服、儀容不整者,扣 1分。 
(八)應試人如有其他不當行為,視情節輕重酌扣 1至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