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發布體能測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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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規則 中華民國 11011 22 日考試院
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81231 號令修正發布
1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體能測驗得視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梯次、分組
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
人為召集人。
體能測驗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
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務人員或專家或有
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遴聘之。
前項委員聘用之資格與程序,與典試委員同。
3
舉行體能測驗前,召集人應與典試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就測驗相關事
宜進行會商。
4
各種考試得視需要採行體能測驗,以實際操作或測量方式,評量應考
人之心肺耐力、肌力與肌耐力、柔軟度、身體組成、速度、瞬發力、敏捷
平衡性協調性反應時間或其他與各該職務相關之綜合性體能要素。
採行體能測驗時,其測驗項目、內容、配分比例、及格標準或其他相
關事宜,於各該考試規則中訂定。
採行體能測驗之考試,其考試規則訂有體格檢查者,應考人應於規定
期限內繳交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始得應體能測驗。
5
應考人應依規定之日期、梯次、組別於指定時間內報到,逾時視為缺
考;已完成報到但未受測者視為棄權。應考人不得要求於其他日期應試。
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6
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於舉行體能測驗前主動告知辦理考試人
員,由醫師判定體能狀況能否受測。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惟應考人
仍自願接受測驗者,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一)
7
辦理考試人員於體能測驗舉行前,應先向應考人說明相關規定及測驗
程序。應考人對於測驗程序如有疑義,應於受測前提出。
8
應考人受測中,如無法完成體能測驗,需辦理考試人員協助時,應發
聲或以明顯手勢表示。應考人與辦理考試人員身體有所碰觸,視為棄權。
應考人受測中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測驗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二)
9
應考人如有違規應判定為不及格並由監場人員填具違規處理表(如
附表三)
各種體能測驗項目之違規相關規定,應提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10
典試委員及體能測驗委員查據應考人體能測驗成績紀錄,並查明有無
違規事實後,依各該考試規則規定評定測驗結果。
11
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
試務單位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或
體能測驗委員共同處理。
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
1 2
體能測驗當日如因天候狀況致影響測驗進行時,由召集人會商典試委
員及體能測驗委員決定照常舉行或暫緩施測。但如需另行擇期施測,應依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13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
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
區)衛生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
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
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14
體能測驗任一項目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不予錄取。
1 5
典試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
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者,應行迴避。
16
典試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
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1 7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體能測驗切結書
本人參加○○○年○○○○○○○○○○○○○
考試體能測驗,雖有身體不適情形,並經試場醫
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但本人自願接受測驗,並
自負後果。
類科組別:
應考人姓名:
座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體能測驗自願放棄切結書
本人參加○○○年○○○○○○○○○○○○○
考試體能測驗○○○○○○○○○測驗,自願
放棄測驗。
類科組別:
應考人姓名:
座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體能測驗應考人違規處理表
考試日期
組別
編號
姓名
測驗項目
違規事實
處理情形
陳述意
應考人簽名:
體能測驗委員: (簽章)
監場主任: (簽章) 員: (簽章)
巡場主任
(簽章) 試區主任: (簽章)
場務組組長: (簽章)
體能測驗申訴書
應考人姓名
組別/編號
申訴日期
本人參加○○○年○○○○○○○○○○○○○○考
體能測驗○○○○○○○○○○測驗,
有異議,提出申訴。
□測驗成績
壹、申訴事項:
貳、請求事項:
應考人簽名:
□維持原判定成績。
□其他:
典試委員: 召集人:
本人已知悉處理結果,應考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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