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畢業外語能力標準檢定辦法 
94 學年度第 2學期第 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5.06.01) 
98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8.10.01) 
98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8.11.26) 
99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1次臨時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9.08.25) 
99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9.11.18) 
99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4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9.12.23) 
101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101.09.27) 
102 學年度第 2學期第 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102.03.21) 
103 學年度第 2學期第 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104.04.30) 
106學年度第 1學期第 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106.12.14) 
106學年度第 2學期第 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107.03.22) 
 
第一條 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學生外語溝通能力,擴展國際視
野,充分發揮潛能進而提升未來就業及升學競爭力,訂定「國立臺東大
學學生畢業外語能力標準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 96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惟具鑑輔會鑑定證明
之身心障礙學生之外語能力檢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語係指英語、日語、韓語、法語等;國際學生及僑生得選
擇其母語以外之語文為其外語。本校各學系得依其特色自訂學士班學生
外文能力畢業檢定資格,惟其最低檢定標準如下: 
(一)全民英檢(GEPT):中級初試(含)以上。 
(二)托福(紙筆)(TOEFL-ITP): 457 分(含)以上。 
(三)電腦托福(TOEFL-CBT): 137 分(含)以上。 
(四)網路托福(Internet-based TOEFL): 54 分(含)以上。 
(五)多益測驗(TOEIC): 550 分(含)以上。 
(六)IELTS 聽說讀寫皆達到 4.0(含)以上。 
(七)其他相同等級之外語能力測驗(如附表)。 
(八)通過英文會考或英語能力增能課程者,視同通過本校英文最低檢定
標準。 
第四條 本校語文發展中心每學期舉行英文會考,讓未通過本校畢業標準學生進
行免費測試,測試題目由高東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英文教師共同出題,
並仿造英檢考試方式定期增加試題,考試內容包含閱讀、聽力測驗,會
考方式採「通過」、「不通過」考評方式。通過「英文會考」者,由語文
發展中心製發通過證明。 
第五條 學生參加外語能力檢定未達標準者,須修畢「英語能力增能」課程,不
列計畢業應修總學分數內及各學期應修學分數上、下限,學生毋須繳交
費用,修習成績採「通過」、「不通過」考評方式。未通過者,須再次參
加並通過「英語能力增能」課程或本校英文會考。通過「英語能力增能」
課程者,由語文發展中心製發修課證明。 
第六條 「英語能力增能」課程之開課方式:1.自99 學年度入學學生起,學生得
持最近一次有外語檢定測驗紀錄或英文會考成績,修習語文發展中心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