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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測驗進行間考生物品如發出響鈴、振動、嗶嗶聲,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得將可能為聲響來源
之相關物品(如背包)移至試場外或試務中心。如該聲響持續干擾試場安寧但又無法確認音
源時,考生離場前須配合檢查所攜入試場之電子設備,處置方式同上所述。
7. 考生不得攜帶動物或其標本,或其他足影響試場秩序之擬真模型入場。
8. 「嚴重違規」者,除本次測驗不計分、不退費外,相關界定及處理辦法如下:
(1) 不服從監試人員之指示者,兩年內不得再報考本測驗。
(2) 應試時不得在准考證、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抄寫題目或答案(含答案代碼),亦不得有傳遞、
夾帶、左顧右盼或交談等違規行為。企圖或已將試題冊、答案紙、試題光碟片攜出試場,或
於測驗中企圖或已錄音或傳送試題冊、答案紙或答案(含答案代碼)等影音資料,或擅自在
網站上公開試題內容或答案(含答案代碼)者,兩年內不得再報考本測驗。
(3) 偷看他人答案或出示答案給他人看,兩年內不得再報考本測驗。
(4) 請人代考者,連同代考者,四年內不得再報考本測驗,且應考者須接受拍照存查。
(5) 報考兩級數者若 TOPIK I 發生上述(1)~(4)之違規行為,除 TOPIK I 不計分外,TOPIK II 亦不得
進場應考,同時不得要求退費。
9. 入場時應出示准考證及合格身分證件正本,依准考證號碼就座,並將准考證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
上,以便查驗。入座後應立即自行核對准考證號碼是否與座位貼條號碼相符,測驗中發現坐錯位
子者,須立即離場,其作答不計分亦不退費。監試人員於測驗前與測驗中各核對 1次身分,如發
現報名上傳之照片或身分證件上之照片與應試者相貌不同而致辨識困難者,測驗結束後須再接受
查驗;再次查驗後,如辨識仍有困難,各節將不計分亦不退費。
10. 逾報名期間,擬更改個人資料者,請於測驗當日入場前 30 分鐘至試務中心申辦:
(1) 擬更改「姓名英文拼音」者,除攜帶准考證及合格身分證件正本外,須先備妥並提交護照影
本。
(2) 擬更改「中文姓名」者,除攜帶准考證及合格身分證件正本外,須提交改名後之身分證及戶
籍謄本影本;擬一併更改「姓名英文拼音」者,應加附護照影本。
上述申請僅受理至測驗當日,提交之身分證/護照/戶籍謄本影本將由試務中心收下,俾便據之
向韓國主辦單位申請更正。
11. 每節測驗中不得提前翻閱試題冊、作答,亦不得提前交卷或中途離場,違者各節均不計分,下一
節亦不得繼續應試。如因身體不適或需使用洗手間而中途離場,不予補足測驗時間且需返回試場
應試,否則視為提前離場,各節作答均不計分;惟聽力測驗離場後不得再進場應考聽力。另,為
防範作弊,若需使用洗手間,須先舉手告知監試人員,由試務人員陪同前往並指定廁所。
12. 聽力測驗試音結束,一旦開始播放正式試題後,即不得發問;聽力測驗中如遇突發聲響等干擾,
請於兩項測驗都結束後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監試人員將視情況判斷是否重播受干擾之題目。另,
測驗中無法避免日常之環境音,包括但不限於車聲、風雨聲、空調聲、咳嗽聲、擤鼻聲、蟲鳴鳥
叫聲等或監試人員執行業務必要之聲音,包括但不限於對話聲、開關門聲、巡視腳步聲等,考生
不得以前述理由要求重考、加分、補償或退費。
13. 測驗中如考生持續發出噪音,包括但不限於不自主發聲、持續性咳嗽聲、搖晃聲等,經監試人員
判斷有干擾試場安寧之虞,監試人員得請考生暫時離場,確認不會再發出噪音干擾後方可返回試
場應試,離場期間之測驗時間將不予補足;惟,聽力測驗離場後須在試務中心等聽力結束後,才
可返回續考閱讀/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