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5永續發展測驗考場規則與應試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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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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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考場規則
一、身分證件規定
請依測驗准考證通知單所載日期及時間,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
證、護照、附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多次入出境證,請擇一攜帶;
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應試,若因身分證件照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
帶上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上述證件係供查核身分使用;如另涉及就
業、執業登錄所需之身分證明文件,則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註:汽機車駕照非屬本測驗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准考證通知單不須核驗
請詳讀准考證通知單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測驗當日,不須核驗准考證通知
單。
三、測驗時間規定
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准考證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
上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測驗時間以鈴()聲為主,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
許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測驗開始後 40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應考人擅
自離場,該節以零分計。
四、測驗資料檢查與確認
()應考人須按編定座號入座,作答前應先自行檢查答案卡上所劃記之准考證編號、科目
代碼、卷別代碼與座位標籤資訊相符。
()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
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五、作答方式
()應試時請詳閱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
()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帶()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塗
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記
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留污
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亦不得書寫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等。
六、電子計算器使用規範
本項測驗禁止使用任何電子計算器,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
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
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七、電子產品使用規範
期間使行動他具、掃或儲能之器材
穿戴式(於:、智智慧、智、電
個人機、)關機鈴及裝置收納使
違者20 如經制止者,計分
八、鐘錶使用規範
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扣
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九、繳卷規定
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及答案卡併同先行繳回給監試人
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及答案卡者,該節以零分計。應考人於每節測驗完畢後,得向監
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十、扣考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測驗期間發現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
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者,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
效;成績公告後發現者,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證明書,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冒名頂替。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夾帶書籍文件。
()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
()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上述情事時,辦理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准考證編號、違規事實及所
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
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一、其他規定
()詳如准考證通知單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
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20 分。經監試人員再次制止而仍
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 測驗開始鈴()響前,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者。
2. 測驗結束鈴()響即須停筆,繼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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