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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逾期繳納超過45日後,照欠額加收之額度每多15日(含)增加
5%,但最多以100%為限。
(二) 乙方於營運期內提前終止併接權利,所造成甲方損失,將依乙
方提出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經主管機關註銷或廢止
文件起算終止併接日,按比例於保證金扣抵,其計算方式為:
{(併接權利屆滿日-契約終止日)*10%}*(按每1MW 預估日發電量
1,250,000度/365日)*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外加費率。
(三) 甲方如非依本契約第九條提前終止併接權利,應按比例賠償乙
方違約金,其計算方式為:
{(併接權利屆滿日-契約終止日)*10%}*(按每1MW 預估日發電量
1,250,000度/365日)*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外加費率。
第七條 設備營運及責任歸屬:
(一) 升壓站內設備由甲方負責施工及維護。
(二) 乙方發電設備與甲方之設備銜接處為 (以下簡稱
分界點),自分界點以下設備其產權屬乙方,並由乙方負責施工及
維護:分界點以上設備其產權屬甲方,由甲方負責施工及維護。
(三) 如因甲方工作停電、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甲乙雙方設備檢修等因
素需要,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停機,因而短少之電能躉售,乙方
不得要求甲方賠償。
(四) 甲方定檢排程應於定檢1個月前通知乙方,乙方應配合停電,定
檢時間依設備類別不同訂定,其因而短少之電能躉售,乙方不得
要求甲方補償,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繳交第四條以外之費用。
(五) 甲方相關設備故障時(含不可抗力),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損失,
後續由甲方進行修復,修復時間依設備類別不同雙方協議之。
(六) 發生事故依下列原則辦理:
(1) 一次側設備(含 MT、BUS 及 CB):應以相關保護設備作動紀錄
為依據,由設置者及共用者共同判定並釐清責任歸屬,或委
由第三方認證機構判定之。
(2) 二次側設備(含 MCB、BUS 及 CB):事故責任歸屬參照一次側
原則判定之,惟各迴路 CB 跳脫,應由該拱位共用者自行釐清
原因並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後主動通知升壓站設置者進行復
電。
第八條 終止併接權利: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終止併接權利並發文通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