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
立
同意書人即本研究計畫主持人:,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接受補助下述專題研究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次行政會報通過,通知文號:)
計畫名稱:
計畫編號:NSTC - - - - -
補助經費:新臺幣(大寫)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茲願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本計畫,並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補助項目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為準。
二、本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結報,如有結餘,應全數繳還。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及中央研究院,得不繳回。
三、本計畫(含多年期計畫全程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有關規定撰寫可供發表之研究成果報告,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結案。如係以調查法(如面訪、電話訪問、郵寄問卷等)進行之計畫,執行機構應將研究成果報告、資料讀我檔、空白問卷、過錄號碼簿(CODEBOOK)、電腦資料數據檔、資料欄位定義程式(SAS、SPSS或其他統計程式)等及調查資料檔案利用授權書各一份逕送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調查研究專題中心」。
四、本計畫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支用、結報、變更、追加、流用及延期等,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執行機構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研究成果歸屬欄),其專利申請、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執行機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計畫主持人隨時配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需要,提供說明及參考資料;如屬列管計畫,應依管理考核相關規定,填送管考表等資料。
七、計畫執行中如涉及人體試驗或採集人體檢體,計畫主持人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檢具受試驗者或接受檢體採集者承諾同意書,受試(檢)者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則應取得其本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書面同意書,並經執行機構核准,始得進行人體實驗或採集檢體。實驗過程應顧及人道並尊重受試(檢)者個人權益與安全措施,如發生人體實驗或採集檢體之法律問題,均由計畫主持人自負完全責任;如涉及人類胚胎或人類胚胎幹細胞實驗,應遵守有關法令並依規定經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始得執行;如有動物實驗,亦同意遵守有關法令暨本於愛護動物之態度進行;如有進行基因重組、基因轉殖田間試驗、具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之實驗,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八、計畫主持人對於計畫內容及研究成果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應保證絕無侵害他人權利、違反醫藥衛生規範及影響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其因而造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權利或名譽受損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九、計畫主持人未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同意,擅自對外公開歸屬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有之研發成果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法律責任,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歸屬於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其公開有影響民生福祉、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不宜公開。計畫主持人未經執行機構同意,擅自公開該研發成果,相關責任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
計畫主持人有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得拒絕計畫主持人於日後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
十、計畫主持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不再核給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
十一、計畫之主持人及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如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二、計畫主持人已於申請書詳實揭露近三年執行其他補助計畫資訊(含國內外、大陸地區及港澳),並應隨時配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如未依規定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得追回本計畫之補助經費;執行研究計畫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相關要求處理。
十三、本同意書一式三份,分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收執,以資信守。
此 致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計畫主持人: (簽名或蓋章)
執行機構及系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