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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任之人員,經通知得標公司後,十日內應予更換,如逾期以違約論處。 
三、 派駐服務之社區經理上任後如有調派異動須經本社區管委會同意(個人
因素離職不在此限),得標廠商屆時亦須提供 2位以上繼任人選,供本社
區管委會面談徵選,否則以違約論處。 
四、 如派駐人員有異動,須於十日前告知本社區管委會,否則以違約論處。 
五、 得標廠商於服務期間,因管理狀況未達本社區標準時,經本社區管委會
與管理公司合意後,得提前終止契約。 
六、 舉凡:得標廠商投標文件、簡報(面談)及契約內所約定事項中關於得
標廠商承諾事項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加班費、一定時數內之
法律諮詢、社區福利回饋事項等)均由廠商負擔,不得藉故增加服務報
酬。惟倘本社區管委會有前開事項以外之另行委託事項,則費用(包括
但不限加班費)由雙方另行議定之。 
七、 本項次「參、特別需求」第二、三、四款以違約論處,投標公司應於服
務企劃書「4.派駐人員違規、物業保全公司違約之罰則及解約條款」內 說
明服務期間違約所應負責任,例如:罰款、解約或其他能保證履約之有
效措施等。 
八、 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簡報(面談)承諾事項,於契約成立後,視同契約
之一部。 
九、 本項次「參、特別需求」中第二至六款需求,得標廠商應同意加註於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