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公室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契約書 
 
 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下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進行環境清潔維護服務,經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
下: 
第一條 維護服務標的及場所 
名稱:辦公室清潔維護。 
場所:如需求說明書所載。 
 
第二條 維護服務內容 
環境清潔維護工作規範、驗收規範、工作時間、內容、應備清潔器
具及耗材等,詳需求說明書。 
 
第三條 契約有效期間 
本契約自民國 110 年6月1日起至民國 111 年5月31 日止。 
 
第四條 清潔維護費用及付款方式 
本契約總價金共新台幣(下同)  元整(含稅,以下同)。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務費  元整,未滿一個月時,按實際
執行情形比例計算支付。 
乙方於當月 5日前,檢具發票及清潔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向甲方請
領前一個月份之服務費用,甲方於收到發票及清潔紀錄表,並經確
認無誤後,於甲方完成費用報支流程後,匯入乙方提供之帳號。 
 
第五條 
甲方為因應臨時需求,得要求乙方加派清潔人員協助處理;甲方如
要求乙方加派清潔人員執行「約定工作範圍」以外之清潔服務勤務,
須經乙方同意。 
對其增加或延長工作時數,甲方應付乙方每人一小時 200 元整之服
務費。 
增加或延長之工作時數,應以乙方人員製作且經甲方簽認之工作單
 

為憑。 
 
第六條 責任 
一、甲方應負之責任: 
(一)應提供乙方派駐人員器材儲放空間,並供給水、電以利作業
使用。 
(二)提供乙方派駐人員於作業上必要之管理與指導。 
(三)提供洗手乳、小便斗芳香劑、擦手紙、衛生紙等補充耗材。 
二、乙方應負之責任: 
(一)對派駐人員之工作、健康、紀律及其個人之品德、行為等應
負責考核妥為管理,如發生工作疏失、越軌行為或觸犯法令
所引之任何糾紛,概由乙方完全負責。 
(二)派駐人員之工資、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提撥、意外保險、
退遣及撫恤之費用等權益保障事項,乙方應依相關勞動法規
辦理。 
(三)乙方派駐人員應遵照甲方於作業上之管理與指導;甲方如認
為乙方派駐人員不適任者,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
絕。 
(四)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出名冊、訓練實施紀錄與作業完成之紀
錄資料。 
(五)乙方派駐人員不得任意翻閱或取用甲方人員之文件或物品,
倘因工作關係知悉甲方相關業務之機密,均不得洩漏,如有
洩漏情事,乙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六)乙方派駐人員不得為無工作權之人(含外勞、來台短期探親
之大陸人士)並應定期提供健康檢查。 
(七)乙方派駐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甲方財務受損時,應負賠償
或恢復原狀之責;惟損害原因,如係因不可抗拒或因建築物
本體結構及機器設備本體之瑕疵等因素,經甲方認定非關乙
方派駐人員則不在此限。 
(八)乙方應依需求說明書規範,提供清潔維護所需之器具及藥
劑。 
 
第七條 擔保 
乙方應於簽約時繳交新臺幣 3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 
履約保證金應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
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並以「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
導基金會」為受款人/質權人。 
 

乙方有依本契約應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情事者,甲方得逕自履約
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得另行向乙方求償。。 
本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解除或終止者,甲方得沒收
履約保證金或行使相關擔保權利。 
契約終止時履約保證金經上述扣抵後如有剩餘,甲方應無息歸還予
乙方。 
 
第八條 罰則 
乙方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支付按每月服務費百分之三十計算
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每月應付服務費扣抵之。 
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情形者外,甲方遲延付款或所開立支票不獲兌
現時,乙方除請求償付所欠款項外,並得請求甲方給付以年利率 5
%計算之遲延利息。 
 
第九條 移轉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
第三人。 
 
第十條 契約之修改 
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修改時應以書面為之。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甲方清潔維護標的變更,致使作業區域異動或
增減時,乙方應配合調整工作範圍,並得辦理契約變更按增減比例
調整清潔維護費用,但增減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者,不予調整。 
 
第十一條 契約之終止 
任一方若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時,經他方以書面限期改善逾期仍未
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契約期間任一方如欲提前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始
得為之。但因不可抗力情事或意外變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保密義務及資通安全 
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
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嗣後離
 

職者,亦同。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遵
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對乙方指派於甲方工作場所之人員,甲方有權就其服務過程可能取
得之系統軟硬體架構、網路架構、測試資料、備品及汰舊之設備等,
是否依保密程序妥善保存、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等事項,進行
不定時稽核。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對
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
賠償責任之損害)。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
力者,亦同。 
 
第十三條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
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壹式雙份,計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
份,副本二份由甲方收執。 
 
第十五條 契約附件 
本契約附件包括: 
一、投標須知。 
二、需求說明書(含交付與驗收程序等)。 
三、投標標單與切結書。 
四、決標金額明細表。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但附件與
契約牴觸時,除開標紀錄或該附件係修改或補充契約條款外,以契
約條款為準。 
 
第十六條 通知 
任一方關於本契約之通知,如以書面按下列簽署處標明知他方地址
送達,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變更未即通知、停止
營業、他遷不明),致送達不到時,自通知發出之翌日期第 7日,
 

視為送達他方。但明知或可得而知他方變更後之連絡人或地址時,
不在此限。 
 
 
立合約書人 
甲方: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法定代表人:吳群隆 
公司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1號5樓 
電話:(02)23969314-67 
承辦人:李權倫 
統一編號:04140067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電話: 
承辦人: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