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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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苑如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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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契約書
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下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進行環境清潔維護服務,經雙方議定契約條款
下:
第一條 維護服務標的及場所
名稱:辦公室清潔維護。
場所:如需求說明書所載。
第二條 維護服務內
環境清潔維護工作規範驗收規範工作時間內容應備清潔器
具及耗材等,詳需求說明書。
第三條 契約有效期
本契約自民國 110 61日起至民國 111 531 日止。
第四條 清潔維護費用及付款方式
本契約總價金共新台幣(下同) 元整(含稅,以下同)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務費 元整,未滿一個月時,按實際
執行情形比例計算支付。
乙方於當月 5日前檢具發票及清潔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向甲方請
領前一個月份之服務費用甲方於收到發票及清潔紀錄表並經確
認無誤後,於甲方完成費用報支流程後,匯入乙方提供之帳號。
第五條
甲方為因應臨時需求得要求乙方加派清潔人員協助處甲方如
要求乙方加派清潔人員執行「約定工作範圍」以外之清潔服務勤務
須經乙方同意。
對其增加或延長工作時數甲方應付乙方每人一小時 200 元整之服
務費。
增加或延長之工作時數應以乙方人員製作且經甲方簽認之工作單
為憑。
第六條 責任
一、甲方應負之責任:
()應提供乙方派駐人員器材儲放空間並供給水電以利作業
使用。
()提供乙方派駐人員於作業上必要之管理與指導。
()提供洗手乳小便斗芳香劑擦手紙衛生紙等補充耗材
二、乙方應負之責任:
()對派駐人員之工作健康紀律及其個人之品德行為等應
負責考核妥為管如發生工作疏失越軌行為或觸犯法
所引之任何糾紛,概由乙方完全負責。
()派駐人員之工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提撥意外保險、
退遣及撫恤之費用等權益保障事項乙方應依相關勞動法規
辦理。
()乙方派駐人員應遵照甲方於作業上之管理與指導甲方如認
為乙方派駐人員不適任者,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
絕。
()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出名冊訓練實施紀錄與作業完成之紀
錄資料。
()乙方派駐人員不得任意翻閱或取用甲方人員之文件或物品
倘因工作關係知悉甲方相關業務之機密均不得洩漏如有
洩漏情事,乙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乙方派駐人員不得為無工作權之人(含外勞來台短期探親
之大陸人士)並應定期提供健康檢查。
()乙方派駐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甲方財務受損時負賠償
或恢復原狀之責惟損害原因如係因不可抗拒或因建築物
本體結構及機器設備本體之瑕疵等因素經甲方認定非關乙
方派駐人員則不在此限。
()乙方應依需求說明書規範,提供清潔維護所需之器具及藥
劑。
第七條 擔保
乙方應於簽約時繳交新臺幣 3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
履約保證金應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
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並以「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
導基金會」為受款人/質權人。
乙方有依本契約應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情事甲方得逕自履約
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得另行向乙方求償。。
本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解除或終止者甲方得沒收
履約保證金或行使相關擔保權利。
契約終止時履約保證金經上述扣抵後如有剩餘甲方應無息歸還予
乙方。
第八條 罰則
乙方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支付按每月服務費百分之三十計算
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每月應付服務費扣抵之。
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情形者外甲方遲延付款或所開立支票不獲兌
現時乙方除請求償付所欠款項外並得請求甲方給付以年利率 5
%計算之遲延利息。
第九條 移轉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
第三人。
第十條 契約之修改
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修改時應以書面為之。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甲方清潔維護標的變更致使作業區域異動或
增減時乙方應配合調整工作範圍得辦理契約變更按增減比例
調整清潔維護費用,但增減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者,不予調整。
第十一條 契約之終
任一方若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時經他方以書面限期改善逾期仍未
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契約期間任一方如欲提前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得為之。但因不可抗力情事或意外變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保密義務及資通安全
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不得竊
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責嗣後離
職者,亦同。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遵
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對乙方指派於甲方工作場所之人員甲方有權就其服務過程可能取
得之系統軟硬體架構網路架構測試資料備品及汰舊之設備等,
是否依保密程序妥善保存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等事項進行
不定時稽核。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乙方對
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
賠償責任之損害。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
力者,亦同。
第十三條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壹式雙份計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
份,副本二份由甲方收執。
第十五條 契約附件
本契約附件包括:
一、投標須知。
二、需求說明書(含交付與驗收程序等)
三、投標標單與切結書。
四、決標金額明細表。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但附件與
契約牴觸時除開標紀錄或該附件係修改或補充契約條款外以契
約條款為準。
第十六條 通知
任一方關於本契約之通知如以書面按下列簽署處標明知他方地址
送達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變更未即通知停止
營業、他遷不明,致送達不到時,自通知發出之翌日期 7日,
視為送達他方但明知或可得而知他方變更後之連絡人或地址時,
不在此限。
立合約書人
甲方: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法定代表人:吳群隆
公司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15
電話:(02)23969314-67
承辦人:李權倫
統一編號:04140067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電話:
承辦人: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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