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
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草案總說
明 
現行機車以外之使用中汽車定期檢驗,係由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排放
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惟因應交通部將規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十九條之一,刪除汽車申請定期檢驗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
之檢驗項目,爰規劃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回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
理,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約八至十年,為避
免保養不當之交通工具排放大量之污染物,嚴重影響空氣品質,爰以出
廠八年以上之汽油汽車為排氣定期檢驗之對象,俾有效管制使用中汽油
汽車排氣品質,爰訂定「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
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