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排放檢驗草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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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
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草案總說
現行機車以外之使用中汽車定期檢驗,係由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排放
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惟因應交通部將規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十九條之一,刪除汽車申請定期檢驗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
之檢驗項目,爰規劃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回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理,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約八至十年,為避
免保養不當之交通工具排放大量之污染物,嚴重影響空氣品質,爰以出
廠八年以上之汽油汽車為排氣定期檢驗之對象,俾有效管制使用中汽油
汽車排氣品質,訂定「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
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
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
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草案
公告
說明
主旨訂定「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
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
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
日生效。
公告名稱及生效日期。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二
項。
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
一、 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為出廠滿八年
以上之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
汽車(以簡稱汽油車),應
年至少檢驗一次出廠車齡年數為偶
數時於該年依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
前後一個月內,至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地點認可委託
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或公
路監理機關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
期檢驗一次。
一、 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
元件顯著衰退年限起始於車齡約八
至十年,為避免保養不當之交通工具
排放大量之污染物,嚴重影響空氣品
質,爰增訂出廠八年以上之汽油汽車
為定期檢驗之對象,以改善空氣污染
物之排放。
二、 應實施檢驗車齡說明:出廠車齡滿八
年時,應於該年依指定期限內完成檢
驗,其後則固定於出廠車齡年數為偶
數年接受排氣檢驗,為奇數年則無需
到檢。
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
起,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經交通或環
保主管機關認可委託之汽車排放空
氣污染物檢驗站檢驗車輛排氣不合
格之汽油汽車,應連續二年於行車執
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內至公告
事項一規定之處所實施排放空氣污
染物定期檢驗一次。
汽油汽車經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主管
機關通知到檢(包括主管機關之檢測人員
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排放標準者
及民眾檢舉)等檢驗不合格者其有潛在
污染之可能性,故針對高污染車輛管制,
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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