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
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總說明 
現行機車以外之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係由公路監
理機關辦理,惟因應交通部將規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
條之一,汽車定期檢驗刪除「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之檢驗項
目,爰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有關汽油汽車之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
驗回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約八至十年,為避
免保養不當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爰以出廠八年
以上之汽油汽車為排氣定期檢驗之對象,俾有效管制使用中汽油汽車排
氣品質;另經各級主管機關檢驗不合格之汽油汽車,經修復複驗合格或
完成改善,雖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惟車主後續若無妥
善保養維護,仍有影響空氣品質之虞,亦將其納為排氣定期檢驗之對象,
爰訂定「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
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