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加嚴柴油車第五期排放標準

pdf
167.09 KB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 頁,共 5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修正總說明
為加嚴交通工具排放標準,以符合世界環保潮流,促使業者引進生產使用最
新污染防制技術之清潔車輛,參考歐盟第五期(Euro 5)及美國等先進國家之管制標
準,增訂我國柴油車第五期排放標準,依車型、車重之分類,加嚴氮氧化物
NOx)、粒狀污染物(PM)、黑煙污染度之管制值,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
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以改善國內車輛廢氣污染問題。
2 頁,共 5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甲醛
(HCHO)、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儀器判定
分類
CO
T
H
C
NO
x
粒 
狀 
污  
染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污染
%
備      註
40
50
使
中  
40
50
50
使
中  
40
50
50
使
中  
50
一、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一)新車型與繼續量產車型同時實施。
(二)儀器測定,不透光率與污染度標準並行時,
可擇一實施。
(三)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CNS11645
二、使用中車輛檢驗:
目測不透光率四○%,相當於林格曼二號。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目測
判定
儀器判定
分類
C
O
T
H
C
N
O
x
粒 
狀 
污  
染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污
染度
%
備      註
10.0
1.3
6.0
0.7
40
驗、
6.2
0.5
1.4
0.38
40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位
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 US Transient Cycle
車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位
為克/公里(g/km),以 LA-4 行車型態於車體動力計上測
試。
三、車重:總重(GVW),介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車輛,
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四、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耐
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如下表:
總  重
耐久試驗
保證期限
<3859 公斤(客貨
)
5/8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8852 公斤
8/17.6 萬公里
5/8 萬公里
<8853~14981 公斤
8/29.6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14982 公斤
8/46.4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五、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間,儀器測定
污染度%之測定方法,得依 CNS11644 CNS11645
施。八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依 CNS11644
CNS11645 實施。
六、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車
輛須符合本標準。
七、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間,各重型車
型經原廠證明使用之測試方法(僅限 ECE 13 mode JIS
6 mode)與美國 Transient Cycle 測試方法有關者,得暫
用該測試方法。
八、客貨兩用車應適用輕型貨車標準。
九、轎式及旅行式柴油小客車禁止進口及生產,自八十四年
一月一日起各種柴油小客車均禁止進口及生產。
使
30
40
一、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間,儀器測定
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自八十四年一月一
日起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CNS11645 實施。
二、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須符合
本標準。
第五條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甲醛
(HCHO)、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儀器判定
分類
CO
T
H
C
NO
x
粒 
狀 
污  
染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污染
%
備      註
40
50
使
中  
40
50
50
使
中  
40
50
50
使
中  
50
一、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一)新車型與繼續量產車型同時實施。
(二)儀器測定,不透光率與污染度標準並行時,
可擇一實施。
(三)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CN11645
二、使用中車輛檢驗:
目測不透光四○%,相當於林格曼二號。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目測
判定
儀器判定
分類
C
O
T
H
C
N
O
x
粒 
狀 
污  
染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污
染度
%
備      註
10.0
1.3
6.0
0.7
40
6.2
0.5
1.4
0.38
40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位
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 US Transient Cycle
行車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位
為克/公里(g/km),以 LA-4 行車型態於車體動力計上測
試。
三、車重:總重(GVW),界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車輛,
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四、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耐
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如下表:
總  重
耐久試驗
保證期限
<3859 公斤(客貨
)
5/8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8852 公斤
8/17.6 萬公里
5/8 萬公里
<8853-14981 公斤
8/29.6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14982 公斤
8/46.4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五、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間,儀器測定
污染度%之測定方法,得依 CNS11644 CNS11645
施。八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依 CNS11644
CNS11645 實施。
六、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車
輛須達本標準。
七、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間,各重型車
型經原廠證明使用之測試方法(僅限 ECE 13 mode JIS
6 mode)與美國 Transient Cycle 測試方法有關者,得暫
用該測試方法。
八、客貨兩用車應適用輕型貨車標準。
九、轎式及旅行式柴油小客車禁止進口及生產,自八十四年
一月一日起各種柴油小客車均禁止進口及生產。
使
30
40
一、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間,儀器測定
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自八十四年一月一
日起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CNS11645 實施。
二、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須達本
標準。
一、增訂一
百零一年
一月一日
施行之柴
油及替代
清潔燃料
引擎汽車
之空氣污
染物排放
標準。
二、文字修
正。
3 頁,共 5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目測
判定
儀器判定
分類
C
O
T
H
C
N
M
H
C
N
O
x
粒 
狀 
污  
染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污
染度
%
備      註
客、
 
3
5
0
0
10.0
1.3
5.0
0.1
35
驗、
2.11
0.155
0.625
0.05
35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 US Transient
Cycle 行車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公里(g/km),以 LA-4 行車型態於車體動力計
上測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
放標準為總碳氫化合物(Total HC);輕型柴油及替代清
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碳
氫化合物(NMHC)
四、車重:總重(GVW)介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車輛,
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五、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
耐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表:
總  重
耐久試驗
保證期限
<3859 公斤(客貨
)
5/8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8852 公斤
8/17.6 萬公里
5/8 萬公里
<8853~14981
8/29.6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14982 公斤
8/46.4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六、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CNS11645 實施。
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符合本標準。
八、輕型客貨兩用車應適用輕型貨車標準。
九、各種柴油小客車均禁止進口及生產。
使
中 
35
35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CNS11645 實施。
二、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須符
合本標準。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目測
判定
儀器判定
分類
C
O
THC
NMH
C
NO
x
粒 
狀 
污  
染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污
染度
%
備      註
客、
 
10.0
1.3
5.0
0.10
35
2.11
0.155
0.625
0.05
35
驗、
2.11
0.155
0.25
0.05
35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美國 FTP-
Transient 測試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公里(g/km),以美國 FTP-75 測試型態於車體
動力計上測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
放標準為總碳氫化合物(Total HC),天然氣燃料引擎碳
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
(NMHC)1.2 /制動馬力-小時(g/bhp-hr);輕型柴油
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為
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
四、車重:貨車總重(GVW)介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
車輛,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五、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
耐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表:
總  重
耐久試驗
保證期限
<3859 公斤(小客
)
5/8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 公斤(客貨
)
5/8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8852 公斤
8/17.6 萬公里
5/8 萬公里
8853~14981 公斤
8/29.6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14982 公斤
8/46.4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六、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煙
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七、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符合本標準。
八、輕型客貨兩用車應適用輕型貨車標準。
九、柴油小客車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
其後續修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表中 A2000)、B2005)等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
續修正之排放標準,亦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判定
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合上表及
前述之規定。
十、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歐盟認定之新柴油小客車車
型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
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節表中
B2005)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續修正之排放標準,
始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
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合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十一、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柴油小客車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
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節表中 B2005)列之
排放標準及其後續修正之排放標準,始視同符合本標
準。但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
法須符合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使
35
35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煙
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符合本標準。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目測
判定
儀器判定
分類
C
O
T
H
C
N
M
H
C
N
O
x
粒 
狀 
污  
染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不
透光
%
黑煙
(污
染度
%
備      註
客、
 
3
5
0
0
10.0
1.3
5.0
0.1
35
2.11
0.155
0.625
0.05
35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 US Transient
Cycle 行車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公里(g/km),以 LA-4 行車型態於車體動力計
上測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
放標準為總碳氫化合物(Total HC);輕型柴油及替代清
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碳
氫化合物(NMHC)
四、車重:總重(GVW)界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車輛,
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五、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
耐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表:
總  重
耐久試驗
保證期限
<3859 公斤(客貨
)
5/8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8852 公斤
8/17.6 萬公里
5/8 萬公里
<8853-14981 公斤
8/29.6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14982 公斤
8/46.4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六、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CNS11645 實施。
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達本標準。
八、輕型客貨兩用車應適用輕型貨車標準。
九、各種柴油小客車均禁止進口及生產。
使
中 
35
35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CNS11645 實施。
二、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須達
本標準。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目測
判定
儀器判定
分類
C
O
THC
NMH
C
NO
x
粒 
狀 
污  
染 
黑煙
(不
透光
率%)
黑煙
(不
透光
率%)
黑煙
(污
染度
%)
備      註
客、
 
10.0
1.3
5.0
0.10
35
2.11
0.155
0.625
0.05
35
2.11
0.155
0.25
0.05
35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美國 FTP-
Transient 測試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公里(g/km),以美國 FTP-75 測試型態於車體
動力計上測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
放標準為總碳氫化合物(Total HC),天然氣燃料引擎碳
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
(NMHC)1.2 /制動馬力∣小時(g/bhp-hr);輕型柴
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
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
四、車重:貨車總重(GVW)界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
車輛,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五、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
耐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表:
總  重
耐久試驗
保證期限
<3859 公斤(小客
)
5/8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 公斤(客貨
)
5/8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8852 公斤
8/17.6 萬公里
5/8 萬公里
8853-14981 公斤
8/29.6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14982 公斤
8/46.4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六、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
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七、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達本標準。
八、輕型客貨兩用車應用輕型貨車標準。
九、柴油小客車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
其後續修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表中 A2000)、B2005)等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
續修正之排放標準,亦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判定
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合上表及
前述之規定。
十、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歐盟認定之新柴油小客車車
型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
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節表中
B2005)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續修正之排放標準,
始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
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合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十一、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柴油小客車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
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節表中 B2005)列之
排放標準及其後續修正之排放標準,始視同符合本標
準。但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
法須符合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使
35
35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
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達本標準。
4 頁,共 5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儀器判
分 
C
O
N
M
O
G
N
O
x
N
M
H
C
+
N
O
x
H
C
H
O
粒狀
污染
%
%
%
備      註
驗、
客、
10.0
2.4
(2.5)
0.10
25
2.61
0.056
0.044
0.011
0.006
25
驗、
2.61
0.056
0.044
0.011
0.006
25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
之單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美國
FTP-Transient 測試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
之單位為克/公里(g/km),以美國 FTP-75 測試型
態於車體動力計上測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
(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 。輕
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
(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有機氣體(NMOG)
四、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非甲烷碳氫化
合物(NMHC)及氮氧化物(NOx) 排放標準值之和
為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及氮氧化物(NOx)
放標準值之和為 2.4 /制動馬力-小時(g/bhp-
hr)
() 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及氮氧化物(NOx)
放標準值之和為 2.5 /制動馬力-小時(g/bhp-
hr),但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排放標準值為 0.5
/制動馬力-小時(g/bhp-hr)
五、車重:貨車總重(GVW)介於 2500 公斤至 3500
斤之車輛,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六、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
數或引擎運轉時數之耐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
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
如下表:
總  重
耐久試驗
保證期限
<3859 公斤(
客車)
10 /19.2 萬公
10 /19.2 萬公
<3859 公斤(
貨車)
10 /16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8852 公斤
10 /17.6 萬公
5/8 萬公里
8853~14981
10 /29.6 萬公
5/16 萬公里
>14982 公斤
10 /69.6 萬公
里或引擎運轉
22000 小時
5/16 萬公里
七、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
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八、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
進口車輛須符合本標準,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既有
車型可生產、製造(國產車以出廠日為準)或進口
(進口車以裝船日為準)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九、輕型客貨兩用車應適用輕型貨車標準。
十、柴油小型車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
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
5.3.1.4 節表中 B2005)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續
修正之排放標準,亦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判
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合
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十一、重型客、貨車遵循歐盟 1999/96/EC 指令之相關
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
錄I,6.2.1 節表 1、表 2B12005)、
B22008)、CEEV)等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
續修正之排放標準,亦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
判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
合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使
30
30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
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二、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
進口車輛須符合本標準,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既有
車型可生產、製造(國產車以出廠日為準)或進口
(進口車以裝船日為準)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儀器判
分 
C
O
N
M
O
G
N
O
x
N
M
H
C
+
N
O
x
H
C
H
O
粒狀
污染
%
%
%
備      註
驗、
客、
10.0
2.4
(2.5)
0.10
25
2.61
0.056
0.044
0.011
0.00
6
25
驗、
2.61
0.056
0.044
0.011
0.00
6
25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
之單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美國
FTP-Transient 測試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
之單位為克/公里(g/km),以美國 FTP-75 測試型
態於車體動力計上測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
(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 。輕
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
(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有機氣體(NMOG)
四、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非甲烷碳氫化
合物(NMHC)及氮氧化物(NOx) 排放標準值之和
為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及氮氧化物(NOx)
放標準值之和為 2.4 /制動馬力∣小時(g/bhp-
hr)
() 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及氮氧化物(NOx)
放標準值之和為 2.5 /制動馬力∣小時(g/bhp-
hr),但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排放標準值為 0.5
/制動馬力∣小時(g/bhp-hr)
五、車重:貨車總重(GVW)界於 2500 公斤至 3500
斤之車輛,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六、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
數或引擎運轉時數之耐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
規定如左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
如下表:
總  重
耐久試驗
保證期限
<3859 公斤(
客車)
10 /19.2 萬公
10 /19.2 萬公
<3859 公斤(
貨車)
10 /16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8852 公斤
10 /17.6 萬公
5/8 萬公里
8853-14981
10 /29.6 萬公
5/16 萬公里
>14982 公斤
10 /69.6 萬公
里或引擎運轉
22000 小時
5/16 萬公里
七、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
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八、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所以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
船之進口車輛須達本標準,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既
有車型可生產、製造(國產車以出產日為準)或進
(進口車以裝船日為準)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九、輕型客貨兩用車應用輕型貨車標準。
十、柴油小型車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
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
5.3.1.4 節表中 B2005)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續
修正之排放標準,亦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判
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合
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十一、重型客、貨車遵循歐盟 1999/96/EC 指令之相關
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
錄I,6.2.1 節表 1、表 2B12005)、
B22008)、CEEV)等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
續修正之排放標準,亦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
判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
合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使
30
30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
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二、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所以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
船之進口車輛須達本標準,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既
有車型可生產、製造(國產車以出產日為準)或進
(進口車以裝船日為準)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5 頁,共 5
排放標準
行車型態測定
分類
CO
HC
N
M
H
C
NO
x
THC
+
NO
x
粒 
狀 
污  
染 
(#/
km)
(
m-1
)
%
%
備      註
E
S
C
1.5
0.46
2.0
0.02
E
T
C
4.0
0.55
2.0
0.03
客、
 
總重 量逾 35 公斤 客貨 車或 十人 座以 上客
E
L
R
0.5
15
參考車重1305公斤以下(含1305公斤)之貨車
N
E
D
C
0.500
0.180
0.230
0.0050
6.0×1011
參考車重介於1305公斤1760公斤之貨車
N
E
D
C
0.630
0.235
0.295
0.0050
6.0×1011
總重量3500公斤以下之貨車
參考車重逾1760公斤(不含1760公斤)
N
E
D
C
0.740
0.280
0.350
0.0050
6.0×1011
15
驗、
總重 3500下之 客車
N
E
D
C
0.500
0.180
0.230
0.0050
6.0×1011
15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位
為克/千瓦-小時(g/kWh),分別以 ESCETC ELR
試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位
為克/公里(g/km),以 NEDC 測試型態於車體動力計上測
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僅使用天然氣燃料者,
另須以 ETC 測試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檢測甲烷
(CH4),甲烷排放標準值為 1.1 /千瓦-小時(g/kWh)
四、車重:貨車總重(GVW)介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車
輛,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五、輕型客貨兩用車應適用輕型貨車標準。
六、耐久試驗為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耐
久測試,仍須符合本標準。保證期限為排放控制系統之
有效使用期限。耐久試驗及保證期限之規定如下表:
分類
耐久試驗
保證期限
客、貨車總重≦3500 公斤
(限測試型態為 NEDC)
16 萬公里
5/10 萬公里
客、貨車總重≦3500 公斤
客車總重 3501~5000 公斤
10 萬公里
5/10 萬公里
貨車總重 3501~16000 公斤
客車總重 5001~7500 公斤
12.5 萬公里
6/20 萬公里
貨車總重>16000 公斤
客車總重>7500 公斤
16.7 萬公里
7/50 萬公里
七、參考車重:柴油汽車空車重量加一百公斤後之重量。所
稱柴油汽車空車重量指柴油汽車未裝載人、貨,引擎內
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箱內有規定之冷卻水,燃料箱內
裝有規定之燃料,並帶有原廠規定配件(備胎與工具)
況下之重量。
八、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
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九、重型客、貨車以美國 FTP-Transient 測試型態於引擎動力
計上測試 (單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 之排放標
準;輕型客、貨車以美國 FTP-75 測試型態於車體動力計
上測試(單位為克/公里(g/km))之排放標準,排放標準如
下表()
耐久試驗為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或引
擎運轉時數之耐久測試,仍須符合下表()之標準。保
證期限為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及保證期限。耐久
試驗及保證期限之規定如下表()
()排放標準:
分類
CO
NMO
G
NMH
C
NOx
HCH
O
粒 
狀 
污  
染 
重型
客、
貨車
總重量逾
3500 公斤客
貨車或十人
座以上客車
10.0
0.14
0.20
0.01
輕型
客、
貨車
總重量
3500 公斤以
下之客貨車
2.61
0.056
0.044
0.011
0.006
()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
總  重
耐久試驗
保證期限
<3859 公斤(小客車)
10 /19.2 萬公里
10 /19.2 萬公里
<3859 公斤(客貨車)
10 /16 萬公里
5/8 萬公里
3859~8852 公斤
10 /17.6 萬公里
5/8 萬公里
8853~14981 公斤
10 /29.6 萬公里
5/16 萬公里
>14982 公斤
10 /69.6 萬公里或
引擎運轉 22000 小時
5/16 萬公里
十、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以出廠日為準)
及裝船之進口車 (以裝船日為準)須符合本標準外,並應
配備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簡稱 OBD)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合格證明函或合格
證明之既有車型,可生產、製造(國產車以出廠日為準)
或進口(進口車以裝船日為準)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
使用中車輛檢驗
20
20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
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二、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以出廠日為準)
及裝船之進口車 (以裝船日為準)須符合本標準外並應
配備車上診斷系統(OBD)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