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 US  Transient 
Cycle 行車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公里(g/km),以 LA-4 行車型態於車體動力計
上測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
放標準為總碳氫化合物(Total HC);輕型柴油及替代清
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碳
氫化合物(NMHC)。
四、車重:總重(GVW)介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車輛,
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五、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
耐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表:
六、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及
CNS11645 實施。
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符合本標準。
八、輕型客貨兩用車應適用輕型貨車標準。
九、各種柴油小客車均禁止進口及生產。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及
CNS11645 實施。
二、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須符
合本標準。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美國  FTP-
Transient  測試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公里(g/km),以美國  FTP-75  測試型態於車體
動力計上測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
放標準為總碳氫化合物(Total  HC),天然氣燃料引擎碳
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
(NMHC)1.2 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輕型柴油
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為
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
四、車重:貨車總重(GVW)介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
車輛,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五、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
耐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表:
六、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煙
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七、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符合本標準。
八、輕型客貨兩用車應適用輕型貨車標準。
九、柴油小客車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
其後續修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節
表中 A(2000)、B(2005)等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
續修正之排放標準,亦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判定
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合上表及
前述之規定。
十、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歐盟認定之新柴油小客車車
型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
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節表中
B(2005)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續修正之排放標準,
始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
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合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十一、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柴油小客車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
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節表中 B(2005)列之
排放標準及其後續修正之排放標準,始視同符合本標
準。但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
法須符合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煙
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符合本標準。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 US  Transient 
Cycle 行車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公里(g/km),以 LA-4 行車型態於車體動力計
上測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
放標準為總碳氫化合物(Total HC);輕型柴油及替代清
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碳
氫化合物(NMHC)。
四、車重:總重(GVW)界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車輛,
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五、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
耐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表:
六、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及
CNS11645 實施。
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達本標準。
八、輕型客貨兩用車應適用輕型貨車標準。
九、各種柴油小客車均禁止進口及生產。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 CNS11644 及
CNS11645 實施。
二、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須達
本標準。
一、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以美國  FTP-
Transient  測試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
二、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其排放標準之單
位為克/公里(g/km),以美國  FTP-75  測試型態於車體
動力計上測試。
三、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
放標準為總碳氫化合物(Total  HC),天然氣燃料引擎碳
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
(NMHC)1.2 克/制動馬力∣小時(g/bhp-hr);輕型柴
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碳氫化合物(HC)排放標準
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
四、車重:貨車總重(GVW)界於 2500 公斤至 3500 公斤之
車輛,可就輕、重型標準,任選其一。
五、耐久試驗:新車型審驗須經累積行駛年限或里程數之
耐久測試,仍符合本標準,規定如下表。
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規定如下
表:
六、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
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七、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達本標準。
八、輕型客貨兩用車應用輕型貨車標準。
九、柴油小客車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
其後續修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節
表中 A(2000)、B(2005)等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
續修正之排放標準,亦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判定
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合上表及
前述之規定。
十、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歐盟認定之新柴油小客車車
型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
正之規定,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節表中
B(2005)列之排放標準及其後續修正之排放標準,
始視同符合本標準。但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
放標準、測試方法須符合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十一、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柴油小客車遵循歐盟
98/69/EC 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
並符合該指令附錄I,5.3.1.4 節表中 B(2005)列之
排放標準及其後續修正之排放標準,始視同符合本標
準。但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黑煙之排放標準、測試方
法須符合上表及前述之規定。
一、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
試驗方法及程序]實施。
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之國產新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輛須達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