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立動物之家志工志願服務計畫書
中華民國 107 年7月16 日修改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 109 年3月3日修改公告實施
一、計畫目的
依據志願服務法、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新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
實施要點及志工倫理守則,透過本處志願服務體系,擴增動物收容照護人力並強
化為民服務功能,鼓勵民間人士協助參與動物收容照護,強化人道教育及法令宣
導。
二、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三、辦理期間
招募時間:
1. 不定期招募:配合市政推動;本處業務推廣及活動舉行。及視各動物之家照護
人力需求招募。
2. 定期招募:年度中舉辦一次動保志工特殊訓練,招募期間為期 1個月,如因故
無法舉行,經順延至下次招募再行辦理,並先行公告之。
3. 招募消息及簡章將事先公告於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網頁公告專區
(https://www.ahiqo.ntpc.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23)
四、志願服務人員之招募資格及方式:
資格:凡年滿 18 歲身心健全,具高中職學歷以上,喜愛動物、熱愛生命、
尊重生命、具有愛心及耐心、親和力、服務熱誠積極,能長期配合服務一年
達72 小時以上(每季服務次數至少 3次)之社區人士、青年學生、外籍人士
(需具有居留證)及社會各階層人士,均得報名參加。並能配合新北市動保處
志工相關規定出於志願參與服務者。

方式:經本處網站公告。
五、計畫內容
(一)各項訓練:
1.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6小時):請自行註冊帳號登入臺北 e大網路完成課
程後受測,並列印核發之 6小時基礎訓練證明或下載圖片檔繳交。
2. 特殊訓練(至少 6小時):由本處主辦,但因個人因素時間無法配合時可
上台北 e大網路完成本處指定之相關課程後繳交證書。
(特殊訓練之目的在使報名登記者充分瞭解動物之家志工服務之實際運
作功能,確認是否符合本處及志工之需求與期望,特殊訓練課程以強
化志願服務人員專業知能,熟悉服務環境為主,並得依實際服務需求
增加訓練時數。
課程內容包括:
1.認識動保政策及動物保護法簡介與案例分享:2小時
2.犬隻行為社會化與戶外互動管理:2小時
3.寵物基本美容、寵物按摩:2小時
3.實習訓練:由各動物之家主辦,3個月實習期間內服務時數需至少 18
小時以上。
4.新進志工前 3次以輔助資深志工為主,因尚未熟悉犬隻習性不得自行
牽犬出籠。
(二)授證:凡完成志工基礎訓練與本處舉辦之動保志工特殊訓練課程,將由
本處統一向農業局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由動保處收存。每月向
各動物之家彙整志工簽到(退)簿確認服務時數登載於志願服務網
站。確認不續服務志工可向動保處索回該服務紀錄冊。

(三)服務管理:
1.本處為運用單位主管機關,負責督導、管理、訓練與活動規劃。
2.各動物之家視志工人數多寡推派一員擔任志工隊長,聯繫窗口為各動
物之家志工業務承辦人。有任何問題請直接與志工窗口反應,如無法
改善再與駐區獸醫溝通。如有須公告之內容也將由各動物之家轉達。
3.本處暨各動物之家志願服務隊每年不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及
志工聯繫會議,出席者包括本處處長或副處長、管制組組長、志工業
務承辦人、公衛組員、駐區獸醫、各動物之家志工聯繫窗口。
4.召開聯繫會議前,請各動物之家志工隊長提出問題由志工承辦人彙整後
陳報處長聯繫會議提案內容。
5.志願服務人員從事服務工作時應遵守服務守則之規定,服務時須按時
簽到、簽退(未簽到退者不予以核發時數)。
6.另考量目前志工實際運用情形,如每季服務次數未達 3次,將取消
其考慮評估取消其隔年度保險資格。
(四)保險與福利
1.完成志工基礎訓及本處動保志工特殊訓練者,將依據志願服務法由本
處統一辦理意外保險。
2.於109 年度 10 月前已投保但尚未完成 2種訓練課程人員,將辦理退
保手續。
3.年終辦理志工交流大會及贈送精美禮品一份。
4.不定期志工聯誼交流餐會。
5.正式成為新北市動保志工且前年度服務滿 100 小時(以志願服務紀錄
冊登載時數為准),贈送冬季背心一件。時數未達標準者,恕不發放。
(五)考核與獎勵

1.已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動保訓練並完成服務紀錄冊核發者,志工服
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
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服務時數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
願服務榮譽卡。持榮譽卡得免費進入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
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2. 本處自行獎勵:
(一)經評定為服務績優志工者,於志工大會公開表揚,同時推薦參與社會局
或內政部舉辦之相關評獎。
(二)擔任志工幹部成效卓著者,於志工大會公開表揚。
(三)經本處評定具有特殊貢獻事蹟之志工,於志工大會公開表揚。
(1)依據「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由本會推薦符合獎勵標準者參加評
獎。
(2)依據內政部訂定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由本會推薦符合獎勵標準者
參加評獎。
3. 志工依本處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由本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上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處對
之有求償權。另不得以本處或動物之家名義向外募集資金。
4. 為建立本處志願服務隊運作機制,志工如有下列情形,需依退場機制離隊:
(一)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未保守秘密無論直接或間接方式於公開網
路資訊平台披露案情、個資或未經本處同意之動物之家內部訊息;或直接對
外發表不當言論,誤導民眾觀念,有明顯詆毀本府或本處形象之言行;惟情
節重大且經查證屬實者。
(二)服務態度不佳、對內散佈不實謠言或對外散佈不利本處暨各動物之家言論
者,經查證屬實。

(三)假藉機關、機構或本處名義私自在外活動、網路散佈流言、募款或圖利者;
私自向民眾收取不當之費用者。
(四)推銷商品或從事其他商業或宗教宣傳行為。
(五)無法配合本處及各動物之家所訂定之各項為民服務作業規定。
(六)志工幹部應以身作則,如有不遵守本處規定事項或團隊精神表現不佳者,
本處得於年度中解除幹部職務。
六、服務工作內容:
1、服務時間:依各動物之家開放時間安排。
2、服務項目:
(一) 按照不同服務種類分述如下:
1. 提升公立動物之家對於收容動物之照顧:幫忙毛寶貝梳毛、洗澡、修剪指
甲、美容、餵食、餵藥及協助基本健康檢查。
2. 煮鮮食餵養:準備肉食烹煮、當天協助分裝給動物之家犬貓吃食。
3. 動保教育及生命教育導覽:園區參訪接待、引領小朋友認識年幼動物飲食
照護、犬貓梳洗,並且體驗動物救援,生命教育由下紮根。
4. 園區環境打掃花木修剪:動物之家有栽種花木、修剪枝椏,使其美觀。
5. 訓練犬隻及矯正行為社會化:協助遛狗,讓狗狗不被侷限於籠子裡,有機
會出來散步,也可以讓來參訪的民眾見到原本關在籠內的犬隻,也能及
時與民眾互動。
6. 製作犬貓資料卡:可協助製作入所犬貓的簡單資料,掛在籠邊,讓民眾能
與該犬貓增添親近感。並於資料卡旁紀錄所觀察到之犬貓行為供參考。
7. 幫忙拍照 PO 文認養:活動時協助攝影及拍攝,後續將毛寶貝的照片放上
網路臉書,讓更多民眾能夠認識動物之家的犬貓,進而增加認養意願。
8. 協助流浪動物認領養率:透過轉發文章、照片敘述、影片拍攝,讓毛寶貝

增加曝光機會,民眾可先在網路上確認有興趣的犬貓,提高被認養機率。
9. 配合認養活動:動保處不定期舉辦認養活動,由志工共同參與,可於活動
會場照料犬貓、協助拍照、介紹犬貓個性等等,補足人力缺乏的部分。
10. 其他
(二)上述工作事項須依照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公立動物收容處所
管理作業規範、新北市政府動物之家管理作業規範。
七、志願服務人員之義務:
一、 維護機關榮譽,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與本處暨各動物之家各項為民服務
作業規定,塑立本府優質為民服務形象。
二、 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參與本處不定期辦理之為
民服務教育訓練。
三、珍惜本處暨各動物之家所提供之各項行政資源,愛惜公用物品。
四、志工服務時應統一穿著本處制式圍裙,以方便參訪民眾辨識。
五、服務時間嚴禁以下事項:
(一)從事營利行為。
(二)為避免籠內犬隻因爭食而互咬,嚴禁籠內餵食。
(三)影響民眾洽公之行為。
(四)服務過程請自行注意犬隻及人自身安全性,避免讓犬隻逃脫。
未投保之臨時志工應避免自行接觸犬貓而導致意外發生風險。
(五)經由動物之家評估為不穩定之易怒犬,須由動物之家專責照護人員、獸
醫、動物行為訓練師牽出籠外遛放。
六、志工未經本處同意,不得私自以本處或志願服務隊名義與外界協商決
定任何事情。

七、非經由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所招募之志工,而由志工隊於網路或其他管
道所招募之志工活動乃志工隊私人行為。請於新進志工勤前教育時告知首次參
訪當日無意外事故保險,請於活動期間注意自身安全以避免意外發生風險。
八、 本規範經本處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