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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產物家庭成員責任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第三人傷亡責任給付、第三人財損責任給付) 
100 年10 月7日兆產備 11510008053 號函備查 
104 年9月30 日依 104 年7月2日金管保產字第 10402523520 號函修正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之發生,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被
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規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即家庭成員,係指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列名於要保書上之要保人本人、配偶、家長或
家屬。  
三、家屬: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
屬。 
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
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
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
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者。 
四、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六、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
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
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
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八、被保險人因吸食毒品、違禁藥物或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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