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HI防疫兆護專案家庭型條款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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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樣張 (實際保障內容仍依保險單/保險證所載之保障項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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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
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保險商品。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
詳加閱讀了解。
本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並依該基金之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辦理。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商品無疾病等待
兆豐產物家庭成員疫苗接種暨法定傳染病保障
健康綜合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日額增額保險金殯葬費用保險
隔離費用定額補償保險金、罹患法定傳染病定額補償保險金
111 15日兆產備字 1104300854 號函備查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得拘泥於所用
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
二、
三、家屬: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
四、()
五、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七、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八、護理人員:係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並依護理人員法領有護
理人員證書者,包括護理師及護士。
九、衛生主管機關:係指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
十、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
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
間留院。
十一、疫苗接種:係指以免疫為目的,而該疫苗(包括首劑注射,
後續注射及加強劑注射須獲衛生主管機關批准,及於保險
期間內經醫師或護理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合格醫診所
及衛生所提供接種服務之地方進行注射接種。
十二、疫苗接種不良事件:係指被保險人於疫苗接種後,出現身體
上負面之症狀或疾病,包含尚未經判定為疫苗接種所致
(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 AEFI)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 承保險種類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項目所構成要保人得就各類別保險同
或二種以上向本公司投保:
一、 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費用補償保險。
二、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定額補償保險。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定額補償健康保險。
第五條 告知義務與本保險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
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或為不
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者,本公司得解
除本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
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
本保險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一、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保險契約。
二、被保險人非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造成死亡時
前項第一款保險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開始生效。要保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終止本保險契
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終止本保險契於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或要
保人之法定繼承人書面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自被保險人身
故翌日起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或要
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八條 時效
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得為請求之日,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 有隱匿漏或不實者,
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
知情之日起算。
第九條 批註
本保險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第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章 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費用補償保險。
第十一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受疫苗接種後二十八日內發
生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致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或死亡時本公司依本保
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 住院日額保險金及住院日額增額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第十一條約定之保險事故,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住院日額保險金」
之金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住
最高日數以四十五日為限。
第一項被保險人入住加護病房或負壓隔離病房接受診療者就實際
入住加護病房或負壓隔離病房日數加一倍給「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一項被保險人實際連續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達三日()
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住院日額保險金」之金額的
倍,定額一次給付「住院日額增額保險金,每一次疫苗接種不良
事件以給付一次為限,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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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殯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第十一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
約定「殯葬費用保險金」之金額給付「殯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執行醫囑、擅自使用藥物
造成的不良後果。
五、被保險人知情情況下使用過期、、質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
用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批准的疫苗。
六、被保險人未遵從醫囑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被保險人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第十五條 院日額保險金及住院日額增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住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合格疫苗接種證明,註明接受疫苗接種之日期(例如:疫苗
注射紀錄、合格疫苗接種收據副本等。)
三、醫療診斷書及病歷。(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
被保險人出據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
供「疫苗接種後嚴重疫苗不良事件通報單」影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殯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殯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合格疫苗接種證明,註明接受疫苗接種之日期(例如:疫苗
注射紀錄、合格疫苗接種收據副本等。)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五、醫療診斷書及病歷,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疫苗接種後嚴
重疫苗不良事件通報單」影本
六、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七、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住院日額保險金及住院日額增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
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殯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限法定繼
承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保險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應得保險金之比
例準用遺產繼承規定之比例。
第三章 定傳染病隔離費用定額補償保險
第十八條 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二條約定的法定傳染病且
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隔離處置
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隔離費用定額補償保險金」之保
險金額,定額給付「隔離費用定額補償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
對同一法定傳染病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除外責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接受隔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接觸法定傳染病患者或進入管制禁區所致。
四、隔離期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有關隔離規定者。
五、投保前或投保時已受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須隔離者。
六、僅受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須居家(個別)檢疫、集中檢疫或自
健康管理者。
依中華民國各政府機關命令限制或禁止特定區域之不特定人外
出之封鎖措施。但被保險人收受隔離通知處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 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相關隔離證明。
三、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 受益
本保險契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及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保險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
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第四章 罹患法定傳染病定額補償健康保險
第二十二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
定之法定傳染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罹患法定傳染病
定額補償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額給付「罹患法定傳染病定額補
償保險金」。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同一法定傳染病以
給付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法定傳染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四、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接觸法定傳染病患者或進入管制禁區所致。
第二十四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 受益
本保險契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及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本保險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
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附件:短期費率
按年繳保險費百分比(%)
按年繳保險費百分比(%)
十一個月以上
100%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
95%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客戶申訴 24 小時服務專線:0800-053588
公司財務及業務等公開資訊,歡迎至本公司網站(https://www.cki.com.tw)查閱
保單條款樣張 (實際保障內容仍依保險單/保險證所載之保障項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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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繳保險費百分比(%)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一日
5%
兆豐產物自動續保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同主保險契約)
106 84日兆產備字 106430058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本兆豐產物自動續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依要保人
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個人主保險契約訂立之。本公司
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辦理續保手續
第二條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及續
主保險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經要保人依據本
司出具同意續保之續保通知書所載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繳費方
式,繳交次年保險費後,本公司應繼續承保並製發續保年度之保險
單及保險費收據。
第三條 續保之限
未依前條約定繳交續保保險費,或與本公司另洽投保條件者,視為
不再續保。保人如欲重新投保應另行填寫要保書及相關資料,
交本公司重新核保。
第四條 條款之適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
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相關條款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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