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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樣張                        (實際保障內容仍依保險單/保險證所載之保障項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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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
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
詳加閱讀了解。 
本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並依該基金之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辦理。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商品無疾病等待期。 
 兆豐產物家庭成員疫苗接種暨法定傳染病保障 
健康綜合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日額增額保險金、殯葬費用保險金、
隔離費用定額補償保險金、罹患法定傳染病定額補償保險金】 
111 年1月5日兆產備字第 1104300854 號函備查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
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即家庭成員,係指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列名於要保書上之要保
人本人、配偶、家長或家屬。 
三、家屬: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
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四、法定傳染病:係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三條規定所公告之傳染病名稱。其後「法定傳染病」之項目如有變動,則
以衛福部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七、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八、護理人員:係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護理人員法領有護
理人員證書者,包括護理師及護士。 
九、衛生主管機關:係指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 
十、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
間留院。 
十一、疫苗接種:係指以免疫為目的,而該疫苗(包括首劑注射,
後續注射及加強劑注射)須獲衛生主管機關批准,及於保險
期間內經醫師或護理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合格醫院、診所
及衛生所提供接種服務之地方進行注射接種。 
十二、疫苗接種不良事件:係指被保險人於疫苗接種後,出現身體
上負面之症狀或疾病,包含尚未經判定為疫苗接種所致
(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 AEFI)。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 承保險種類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項目所構成,要保人得就各類別保險同時
或二種以上向本公司投保: 
一、 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費用補償保險。 
二、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定額補償保險。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定額補償健康保險。 
 
第五條 告知義務與本保險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
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
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本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
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 
本保險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一、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保險契約。 
二、被保險人非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造成死亡時。 
前項第一款保險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要保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終止本保險契
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終止本保險契約,於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或要
保人之法定繼承人書面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自被保險人身
故翌日起算,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或要
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八條 時效 
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 ,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
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
知情之日起算。 
 
第九條 批註 
本保險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第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章 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費用補償保險。 
第十一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疫苗接種後二十八日內發
生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致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或死亡時,本公司依本保
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及住院日額增額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第十一條約定之保險事故,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
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住院日額保險金」
之金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住院
最高日數以四十五日為限。 
第一項被保險人入住加護病房或負壓隔離病房接受診療者,就實際
入住加護病房或負壓隔離病房日數加一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一項被保險人實際連續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達三日(含) 
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住院日額保險金」之金額的五
倍,定額一次給付「住院日額增額保險金」,每一次疫苗接種不良
事件以給付一次為限,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