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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招攬人員報告書(A&H 適用)
法人註冊地 法人設立時間
是否已發行無記名股票 是 否
是否上市櫃公司 是 否
註一:專業服務提供者(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等)、不動產經紀人/仲介、大使館、辦事處、領事館從業人員、寺廟/教會從業人員。
以下行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博弈產業/公司、軍火商/軍火行業、寶石及貴金屬交易商、藝術品/骨董交易商、拍賣公
司或高單價產品行業、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業者、進行虛擬通貨
之移轉業者、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業者、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業者。)線上遊戲事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海運燃油業。
註二:本報告書之部份問項係依洗錢防制法相關法令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故請招攬人員於建立業務關係時向客戶妥為說明。
註三:專業客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不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
險公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國內外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及金融服務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
交易法或信託業法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
(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法人,接受本公司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時最近一期之財務報告總資產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1、 要保人年收入與其他收入 □ 0-50 萬 □ 51-100 萬 □ 101-150 萬 □ 151-200 萬 □ 201 萬以上 萬
被保險人年收入與其他收入□ 0-50 萬 □ 51-100萬 □ 101-150 萬 □ 151-200 萬 □ 201 萬以上 萬
被保險人為已婚者,請填寫家庭年收入,請詳述配偶之工作內容:
被保險人為學生者,請填寫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年收入,請詳述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工作內容:
2、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目的及需求:□增加保障 □風險轉移 □退休規劃 □員工福利 □其他
3、 本次投保的保險費支出來源為: (可複選) □薪資 □股票或基金 □房租或利息 □舊保單解除或終止契約 □貸款或
保單借款 □其他
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的關係是:□親戚,關係 □朋友,認識 年 □他人介紹 □陌生拜訪
□主動投保,請簡要說明招攬過程: □其他
5、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為被保險人之:□本人 □配偶 □父母 □子女 □其他
6、 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正常/普通 □其他(肥胖、矮小、瘦弱、巨大、病容、肢端肥大、膚色潮紅、蒼白、黃疸、
水腫、聾啞、步態不穩、機能障礙、盲、肢體缺損/畸形) ※請說明:
7、 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
關規定?若否,請說明原因
8、 被保險人是否已投保(或正在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9、 過去一年要保人是否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超過半年以上:若是,請說明居住國家(地區)
10、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
1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是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如:中央或地
方民意代表、公務機關首長):若是,請說明
12、 要保人購買保險商品時,是否對於保障內容或給付項目完全不關心,抑或對於具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具
高現金價值或躉繳保費之保險商品,僅關注保單借款、解約或變更受益人等程序
13、招攬人員已瞭解保險契約以電子保單形式出單者,至少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
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保險契約係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適用)
14、招攬人員已向要保人(單位)/被保險人詳細說明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業務員招攬聲明事項:
1、 要保書之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職業及告知事項,確經本人當面向要、被保險人說明並核對身分證件,且
由要、被保險人親自填寫要保書及簽名無誤。
2、 本人向要、被保險人招攬時,已評估過要、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職業與保險費之負擔能力及保險金額的相當性,
要保人確已瞭解其所繳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並於面見要、被保險人後作成本保險需求及適合度評估暨業務員報告
書,如有不實致中國信託產險受損害時,願負賠償責任,特此聲明。
招攬單位: 業務員簽名: 簽署人簽章:
※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為業務招攬時,請於業務員欄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