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辦理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計畫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4 年5月27 日南市社老字第 1140782347 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健全本市獨居長者安全生活之環境及社會支持網絡,落實生活照顧服
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所稱主管機關為社會局,網絡單位指共同辦理獨居老人關懷服務之
機關,包含本府民政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及各區公所。
三、 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單獨居住本市,且未接受收容安置者,為關懷服務對
象。
前項所稱單獨居住,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與配偶及他人同住,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本市。但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無照顧能力,不在此限。
(二) 與配偶或他人同住,而同住者均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無照顧能
力或年滿六十五歲。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各區公所訪視評估有關懷必要。
四、 主管機關及網絡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服務名冊盤點彙整:
1. 由各區公所每季訪查轄內年滿六十五歲之單獨居住者,並對符合前
點規定者列冊,及進行獨居老人關懷服務分級評估,並配合本府衛
生局辦理 BSRS-5(心情溫度計)或其他經本府衛生局建議使用之量
表。
2. 由主管機關與各區公所落實編製獨居老人名冊,並於獨居老人 E化
服務整合系統詳實紀錄及登載其個人資料、關懷服務分級評估結果
及資源連結情形等事項。
(二) 個案服務:
1. 各區公所應依據獨居老人關懷服務分級評估結果,提供下列服務,
遇有緊急危難或福利需求之情形,應回報主管機關及轉介相關網絡
單位介入服務:
(1) 暫無需求:每半年至少一次關懷訪視或電話問安。
(2) 低需求:每月至少一次關懷訪視或電話問安。
(3) 中需求:每二週至少一次關懷訪視。
(4) 高需求:每週至少一次關懷訪視,並視獨居老人之需求,轉介各
區社福中心、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或衛生局共同服務。
2. 前目服務完成後,服務人員或各區公所承辦人員於獨居老人 E化服
務整合系統登打服務紀錄。
3. 依據 BSRS-5(心情溫度計)或其他經衛生局建議使用之量表檢測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