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31
,离现在 7
年 207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1 -
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及獨居老人在宅緊急救援連線服務計畫
一、目的:
(一)為強化本市身心障礙者及獨居老人社區照護網,減少在家面臨突發疾
病及意外狀況而無人可提供救援之發生,能於第一時間通報而獲得立
即之適時救援。
(二)二十四小時之緊急救援通報支持網路,深入了解在宅身心障礙者及獨
居老人生活起居與健康情形,建立全天候監測求救訊息,並視服務對
象之需要,立即進行救護聯繫。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服務對象:
(一)未滿 65 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
手冊,且障礙類別不包括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第
1 類,並且未接受全日型住宿式機構照顧服務,經本局評估符合下列
規定者:
1.單獨居住或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者。
2.因生活自理能力不足需使用緊急救援系統者。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年滿 55 歲之原住民或年滿 60 歲之一般市
民,並具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
1.獨居長者。
2.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者(連續達 5 天以上獨居事實)。
3.與子女同住,但子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4.一戶 2 人以上老人,其中 1 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四、補助標準:
(一) 未滿 65 歲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之身心障礙者,由本局全額補助。
(二) 年滿 65 歲列冊低、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及 65 歲以
上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獨居老人,由本局全額補助。
(三) 年滿 55 歲之原住民且為列冊低、中低收入戶及 55 歲以上領有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之原住民,由本局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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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般戶之身心障礙者及年滿 60 歲之一般獨居民眾及年滿 55 歲之一
般獨居原住民,其系統連線服務費用自費負擔。
五、申請程序:
(一)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辦:
1.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2.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1 份或戶口名簿影本。
3.各福利身分別補助之證明文件(一般自費者免附)。
4.聯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5.申請表(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領取或進入本局網站下載)。
(二)由本局評估核定後,交由受託單位提供服務。
六、預期效益: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及獨居長者 24 小時緊急救護通報系統
服務,使身心障礙者及獨居長者享有溫馨、安全之居家生活。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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