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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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2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交通法規
讀本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合作研究計畫出版品
編者的話
如果十字路口沒有紅綠燈,不同方向的車輛要
如何平安地穿越?正如玩遊戲要有遊戲規則才能
公平地進行,駕駛車輛也是要有駕駛規則,才能使
大家平安地到達目的地。
目前台灣主要的道路交通法規共 5 大項,除利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明定各項交通違規之
處置外,輔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人與車之用路
優先權與限制,包括駕照考驗規定及牌照相關管理
事項,與車輛在面對各項交通管制措施時的駕駛方
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訂定了車
輛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應遵守的規範;而道路交
通標誌標 線號 誌設置規則 定義了各種道路 上標
誌、標線與號誌所代表的意義與遵行原則;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發生事故時的處理
作為及關係人的權利義務,詳細相關內容請參照
「交通事故處理」讀本。
透過上述法規訂定了駕駛與用路人在各種情
況下的行駛與用路的優先順序,而道路上行駛與用
路的優先順序即為路權。本手冊將完整地闡述路權
的概念,進而介紹提供路權資訊的標誌、標線、號
誌、交通指揮人員與判斷路權優先的準則。希望透
過認識路權,使每位用路人尊重並遵守路權,共創
安全的交通環境。
目
錄
一、行駛的優先順序-路權 ................................ 1
(一) 怎麼走 .................................................. 1
(二) 誰先走 .................................................. 1
(三) 路權四原則 ........................................... 2
二、路上的線索-標誌、標線、號誌、交通人員指
揮手勢 ......................................................... 4
(一)「標誌」是什麼? ................................ 4
(二)「標線」是什麼? .............................. 10
(三)「號誌」是什麼? .............................. 17
(四) 交通指揮人員手勢介紹 ....................... 20
三、行駛時之路權判斷 ..................................... 21
(一) 車道使用之路權 .................................. 21
(二) 行車管制交岔路口優先路權 ................ 22
(三) 無號誌交岔路口之優先路權 ................ 23
(四) 行車速度的限制 .................................. 24
(五) 無號誌圓環路口之優先路權 ................ 24
結 語 ............................................................... 25
6-3-1
一、行駛的優先順序-路權
(一)怎麼走?
您是否有遇過前方內側車道之車輛要右轉,卻
沒打方向燈,就魯莽、霸道地直接轉向外側車道,
或在禁止迴轉的路口或雙黃線的路段,不管前後車
輛就直接迴轉的駕駛呢?其實台灣一年所發生的
交通事故超過 30 萬件,其中除了未遵守交通規則
外,用路人對於路權認識不清,更是造成交通事故
之重要因素。
(二)誰先走?
「路權」為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
的權利,而其判斷工具或準則,就是透過各項交通
法規與道路上交通設施(標誌、標線、號誌)來協助
用路人遵循。路權主要用來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的
權利與義務,讓用路人更能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
路人。路權的規範,就是讓取得優先權者,有優先
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優先路權
者,則需等待有優先路權者通過後方可通行,路權
之判斷共分為空間、時間、交通規範與效率等四大
原則,以下分別做介紹。
6-3-2
(三) 路權四原則
.1.在正確的位置行駛-空間原則
空間原則就是將部分道路劃定為特定用路人
之專屬使用,如:行人可優先使用人行道、機車可
優先行駛機車優先道或機車專用道、公車可專用行
駛於公車專用道。
當行駛到欲轉彎之路口時,發現對向也有車輛
轉至同向車道時,若為單一車道,右轉車輛應禮讓
左轉車輛,因為左轉車轉彎的幅度較大、較費時,
較易造成交通阻塞;若為多個車道,右轉車應轉入
外側車道,左轉車應轉入內側車道,以免造成碰撞
等交通事故之產生。
2. 在適當的時間通過-時間原則
時間原則就是將共同使用之道路設施,依時間
順序劃定給特定用路人使用,如交通號誌的「紅燈
停、綠燈行」規定、在鐵路平交道「停看聽」、在
閃光號誌路口請遵守「閃紅暫停、閃黃慢行」。
6-3-3
3. 適者優先-交通規範原則
交通規範原則就是根據交通規範將「優先通行
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者,如:轉彎車讓直行車
先行(法律賦予直行車路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
道需減速、遇行人正穿越道路時需禮讓通過(法律賦
予行人路權)、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之優先通行權等。
4. 行得順暢-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就是根據使用道路的效率將「優先通
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用路人,如支道車應
讓幹道車先行,進入圓環之車輛,應讓已在圓環內
行駛之車輛先行,多車道圓環應讓內側車道車輛先
行。
6-3-4
二、路上的線索-標誌、標線、
號誌、交通指揮人員手勢
當我們行駛在道路上,要如何才能確知路權的
歸屬呢?主要是藉著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與指揮
人員所提供的資訊。
(一)「標誌」是什麼?
標誌就是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文字繪製於一
定形狀的標牌上,通常以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
豎立在道路旁,或懸掛在道路上方,讓車輛駕駛人
在適當距離內清楚辨認為原則,必要的時候,標誌
得以加裝附牌來說明,讓用路人對標誌圖案之含意
易於了解。標誌主要用來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提
醒用路人了解路況、方向和各種規定,而根據功能
分為警告、禁制、指示與輔助等 4 種類型:
1. 小心-警告標誌
外型為正三角形,外框邊線為紅色。提供的訊
息為注意、當心、危險。讓用路人瞭解道路上之特
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6-3-5
(1)
減速!前方左右可能會有來車-岔路標誌
岔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
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圖
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2)
注意!前方路側可能會有車輛匯入-匝道會車
標誌
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
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
(3)
小心!前方可能會有行人腳踏車、身心障礙者
或兒童穿越-當心行人、當心兒童
當心行人
當心腳踏車 當心身心障礙者 當心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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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限制-禁制標誌
外型多為圓形,也有八角形、倒三角形、方形
等形狀,邊框、斜線或底色採用紅色或是藍底白色
圖案。所提供的訊息為遵行、禁止、限制、關卡。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
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設於距禁制事項
之起點至 100 公尺間適當之地點。
(1) 不亂行!-禁止進入、車道禁止進入、禁止迴
轉、禁行方向標誌
禁止進入
車道禁止進入
禁止迴轉
禁止四輪以上
汽車進入
禁止汽缸總排氣
量五百五十立方
公分以上之大型
重型機器腳踏車
進入
禁止汽缸總排氣
量未滿五百五十
立方公分之機器
腳踏車進入
6-3-7
禁止大客車進入
禁止大貨車及聯
結車進入
禁止聯結車進入
禁止右轉及直行 禁止左轉及直行
禁止左轉 禁止右轉 禁止左右轉
禁 止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五 百 五 十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左轉
禁止大貨車左轉 禁止大客車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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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亂停!-禁止停車、禁止臨時停車標誌
禁止停車
禁止臨時停車
(3)
不亂搶!-停車再開、讓路標誌
停車再開標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頇停車觀
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設
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
次要道路口。
讓路標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頇慢行或
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
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
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3. 提醒-指示標誌
外型多為藍色或綠色的長方形,用以指示路
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
駛人及行人易於識別。
(1)
提醒道路等級-國道路線編號、快速公路路線
編號、省道路線編號、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
6-3-9
國道路線編號
標誌
省道路線編號
標誌
快速公路之省
道路線編號
縣道路線編號
標誌
鄉道路線編號
標誌
(2)
提醒此路不通-此路不通標誌
此路不通標誌
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
(3)
提醒行駛方式-繞道標誌
繞道標誌
預告前方路口實施交通管
制措施,並指示轉彎車輛之
正確行駛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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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幫助-輔助標誌
外型多為橘色的菱形或是矩形,包含告示牌及
施工標誌,提醒所有用路人前方道路狀況,用以便
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
(二)「標線」是什麼?
標線的功用,是利用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
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以顏色來說,劃於路面中
央的黃線,其功用為分隔不同方向的車道,白線為
同向車道的車道線,路側的紅實線則代表禁止臨時
停車;以線條來分,雙實線者為禁止超車、跨越或
迴轉,虛線者為可以超車、跨越或迴轉。
除了在道路上的紅、黃、白等三種顏色標線之
外,在路上我們還會看到數種協助我們行車的標
記,如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就是以單面或雙面圓
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
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或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
面之標字,來依照各自不同的規定分別管制交通。
而標線根據設置地點的不同分為以下四處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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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段中央的黃色標線
劃於路面中央的黃色標線用來分隔不同方向
的車流,共有以下 4 種類型:
(1) 黃虛線
又稱「行車分向線」,用以分
隔不同方向的車道,於安全距
離內且對向無來車時可以進
行超車。
(2) 黃實線
劃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3) 雙黃實線
「分向限制線」,用以分隔對向
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
迴轉。
(4) 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
或迴轉;黃虛線側允許超車、跨越或迴轉。
6-3-12
2. 路段中央的白色標線
劃於路面中央的白色標線表示為同向車道的
車道線,共有以下 4 種類型:
(1) 白虛線(車道線):劃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
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且線段長
4 公尺,間距 6 公尺,線寬 10 公分。
(2) 白實線(快慢車道分隔線):劃設於路段中,用
以分隔快慢車道或路肩。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
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
分 快 車 道 與 慢 車 道 之 界
線。線寬為 10 公分。
(3) 雙白實線(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於路段中,
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4) 雙白虛線(調撥車道線):劃設於路段中,作為
行車方向隨時間改變而調整之調撥車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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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路側的標線
(1) 黃實線:劃設於道路緣石或路面上,用以禁止
停車。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
停車路段,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
上午 7 時至夜間 8 時,禁止時間
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
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2) 紅實線:劃設於道路緣石或路面上,用以禁止
臨時停車
「禁止臨時停車線」
,用以指示
禁止臨時停車路段,禁止停車
時間為全日 24 小時,禁止時間
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
附牌標示之。
(3)白實線:劃設於路側者,作為路面邊線或車輛停
放線。
路面邊線,線寬 15 公分,用以
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
線。僅路面邊線往外側邊緣距離
足夠,才可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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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路口的標線
(1)白實線: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
止之界限。
「自行車穿越道線」
,用以指示自
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
路的行駛範圍。
(2)白虛線:劃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轉彎線」
,用以指示車
輛轉彎之界限。
「左彎待轉區線」
,用以
指示左轉待轉區車輛可
在直行時向時段進入待
轉區等候左轉。
(3)雙白虛線:劃設於路口者,作用為未劃設行人穿
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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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標線
(1)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與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行人穿越道線是由枕木紋或斑馬紋兩種不同
標線所構成,不同之處在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
置於交岔路口,且每段白色實線互相平行;而斑馬
紋行人穿越道線,則劃設平行內插斜紋線的穿越
道,且設置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於行
人穿越道 100 公尺內,行人皆不可任意穿越道路,
需由行人穿越道穿越。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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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線(全日性與時段性)
設 於 行 人 通 行 量 較 大 之 路
口,並應配合行人專用時相之
號誌。形狀為路口對角線位置
劃設 X 字型平行白色實線,如
左圖所示。
此標線可分全日性及時段性,如為時段性,其
可通行時段標繪於各平行實線起點處。設置該標線
之路口號誌需配合調整設置,同一路口可依需求同
時劃設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3) 網狀線
設 於 無 行 車 管 制號 誌 之
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
需 限 制 不 得 臨 時停 車 之
地點,黃色網狀線區域表
示「禁止臨時停車」,才
不會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4) 讓路線
路口設置倒三角形白色標線
表示警告前有幹道,應減速
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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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號誌」是什麼?
1. 顏色的意義
「號誌」即為一般人所說的「紅綠燈」
,不同的
燈號各有其代表意義,如:圓形綠燈表示「允許」
車輛直進或左右轉;箭頭綠燈表示「保護」,僅准
許車輛依箭頭指示的方向行駛;圓形黃燈表示「注
意」,警告駕駛人及行人即將紅燈;圓形紅燈表示
「停止」,即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在行車管制號誌中,圓形綠燈代表准許該方向
的車輛直行或左右轉,而箭頭綠燈代表該路口僅准
依照當時箭頭的指示方向行駛,此為兩者差別之
處。
2. 閃紅、閃黃的意義
交岔路口如未達紅綠燈的設置標準,得設置特
種閃光號誌警告來車;或有設置紅綠燈之交岔路口
部分時段人車較少,可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
,故車輛
應減速接近,且先停止於交岔路口
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確認左
右兩側並無來車後,再行前進。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
,故車輛應減
速接近,注意路口安全小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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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號誌排列的意義
因為考量到辨色能力不佳之民眾,「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將每個號誌燈顏色設為固
定位置,即使是色盲也可依照亮燈位置輕易的分辨
出現燈號所要傳達的意義,以減少意外事故的發
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號
誌鏡面之排列方式,若為橫排由左至右為紅、黃、
綠;而若有納入箭頭綠燈時,則為下圖所示,依次
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燈、
直行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
燈號若為縱排由上至下為紅、黃、綠,而若有
納入箭頭綠燈時,則為右圖所示,依次為圓形紅
燈、圓形黃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箭
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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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目前在許多路口,紅燈號誌燈面旁或黃燈鏡面
內已附設可顯示紅色數字燈號之方形行車倒數計
時顯示器,如下圖所示,就是用來表示行車管制號
誌紅燈剩餘秒數,所顯示之剩餘秒數僅供參考,車
輛仍應遵循當時顯示之燈號行止。經過專家研究發
現,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可提供駕駛人明確之停等
資訊,可降低駕駛人等待之焦慮,自可減少闖紅燈
的機率。
設置地點若為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
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時間逾 60 秒、路型特殊、
支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設行車
倒數計時顯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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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指揮人員手勢介紹
在行車路權的優先順序上,交通警察或義交的
手勢優於號誌、標誌與標線之指示,指揮手勢根據
代表意義分為以下 3 類:
1. 小臂向上直舉為此向停止手勢
2. 一手平伸與另一手招車狀為速行手勢
3. 一手停止手勢與另一手招車狀為轉彎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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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駛時之路權判斷
(一)車道使用之路權
根據不同等級的道路也有不同之路權規範,如
下表所示:
道路種類
汽車路權
機車路權
無 分 向 標 線 之 道
路
靠右行駛
靠右行駛
未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多車道單行道
均可行駛
最左或最右側車
道行駛
未 劃 設 慢 車 道 之
雙向二車道
雙向二車道均可
行駛
雙向二車道均可
行駛
已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道路
快車道行駛,除
起 駛 、 準 備 轉
彎、停車或臨時
停車外不得行駛
慢車道
慢車道及與慢車
道相鄰之快車道
行駛
有 快 慢 車 道 劃 分
島之道路
快慢車道均可行
駛
慢車道
同 向 三 車 道 以 上
之道路
大型汽車除準備
左轉外,不得在
內側車道行駛
最外側快車道與
慢車道行駛或最
外側二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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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慢速小型車指高速公路最高速限 90 公里以上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 80 公里者,或快速公路最高速限 80 公
里以上路段,行駛速率低於 70 公里者。
(二)行車管制交岔路口優先路權
1. 依號誌指示行駛。
2.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1)綠燈左轉車輛應讓對向直行車先行。
(2)紅燈右轉車輛應讓橫向直行車先行。
快速公路
大行車與慢速小
型車(註 1)應行駛
外側車道,並得
利用緊臨外側車
道之內車道超車
550 cc 以上大型
重型機車視同小
型車,得於公告
之路段行駛
高速公路
大行車與慢速小
型車(註 1)應行駛
外側車道,並得
利用緊臨外側車
道之內車道超車
550 cc 以上大型
重型機車可行駛
國 3 甲線 0-5.6
K、國 8 線 0-4.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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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號誌交岔路口之優先路權
車輛遇到沒有號誌或號誌故障且沒有交通警
察指揮的交岔路口時,車輛行駛路權的優先順序如
下:
支線道車輛應暫停讓幹線道車輛先行
判斷支線、幹線道之方式以道路交通設施之
設 置 作 為 劃 分 依 據 , 如 閃 光 紅 燈 、「 停 」、
「讓」標誌、地面上之讓路線、「停」標字
表示為支線道。
無劃分幹道、支道或同為幹道、支道時,少線
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優先行駛。
車道數計算,以進入交叉路口之車道計算,含
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
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
先行。
交通壅塞時,各方來車均應於停止線前暫停,
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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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車速度的限制
一般來說,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但在
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40
公里。若有速限標誌,則依速限標誌規定之速限行
駛。
(五)無號誌圓環路口之優先路權
行經圓環路口的車輛,均需以逆時針方向行
駛、禮讓先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圓環內之外
側車道車輛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6-3-25
結語
道路為全民共同使用的,為共同的便利與安
全,應相互尊重忍讓,不要爭一時快,而造成傷害,
實在得不償失。交通安全是每個人追求的目標,提
供行的安全環境更是政府重視的議題,故希望透過
此讀本,使讀者了解何謂行車路權,進而透過交通
標誌、標線與號誌的正確判讀,與採取正確的駕駛
動作,來防止交通意外事件發生,不僅保護自己也
維護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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