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復能照護與個別化服務計畫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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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吳彥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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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1--IADLs 復能照護--居家、CA02--IADLs 復能照護—社區 

復能目標 

一、 充分發揮個案潛能,提升個案自主生活能力。 

二、 降低照顧者的心理壓力與身體負荷。 

三、 針對個案期待之使用電話、備餐、處理家務、洗衣服、使

用藥物等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以下稱 IADLs)能力之 1

項(含)以上達到復能或增加獨立活動能力。 

 

作業規定 

一、 執行人員資格 

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

法第 3 條規定訓練,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醫師(含中醫師)、

職能治療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語言治療師、護理人員、

心理師、藥師、呼吸治療師、營養師等醫事人員。執行本

項目時,應符合各專門職業醫事人員法規規定。 

二、 作業內容 

(一) 評估 

1.與個案及家屬討論 IADLs 復能項目及期待。 

2.依個案之期待、實際生活狀況及環境,評估個案之

潛能。 

3.針對個案期待之復能項目建議服務次數及擬訂合意

期程。 

(二) 擬訂復能計畫 

1. 針對個案之 IADLs 能力,提供直接訓練之規劃、指

導、直接訓練及指導其他照顧者協助個案執行

IADLs 能力訓練,針對個案個別化問題進行討論,

尋求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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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依據個案健康及社會參與需求,提供跨場域(居家

及社區)訓練 IADLs 能力的機會。 

3. 措施擬訂應考量日常活動設計及安排、生活自理訓

練、生活習慣建立與維持、情緒行為輔導、肢體功

能訓練及維持、輔具使用訓練等。 

(三) 指導措施 

1. 原則以 1 項 IADLs 能力之復能為主,必要時提供 1

項以上。 

2. 指導對象以個案及主要照顧者為主,另得依個案需

要增加長照人員或其他照顧者: 

(1) 針對個案:依復能計畫提供指導、直接訓練等。 

(2) 針對照顧者:日常功能照顧/督促方式之訓練。 

(四) 製作紀錄 

1. 每次均有書面指導紀錄交予個案及主要照顧者。 

2. 相關紀錄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各該專門職業醫事

人員法規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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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3--ADLs 復能照護--居家、CA04--ADLs 復能照護—社區 

復能目標 

一、 充分發揮個案潛能,提升個案自主生活能力。 

二、 降低照顧者的心理壓力與身體負荷。 

三、 針對個案期待之吃飯、洗澡、個人修飾、穿脫衣服、上廁

所、移位、走路等日常生活活動(以下稱 ADLs)能力之 1

項(含)以上達到復能或增加獨立活動能力。 

 

作業規定 

一、 執行人員資格 

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

法第 3 條規定訓練,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醫師(含中醫師)、

職能治療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語言治療師、護理人員、

心理師、藥師、呼吸治療師、營養師等醫事人員。執行本

項目時,應符合各專門職業醫事人員法規規定。 

二、 作業內容 

(一) 評估 

1.與個案及家屬討論 ADLs 復能項目及期待。 

2.依個案之期待、實際生活狀況及環境,評估個案之

潛能。 

3.針對個案期待之復能項目,建議服務次數及擬訂合

意期程。 

4.評估轉介至醫療復健之必要性。 

(二) 擬訂復能計畫 

1. 針對個案之 ADLs 能力,提供直接訓練之指導、直接

訓練及指導其他照顧者協助個案執行 ADLs 能力訓

練,並依個案個別化問題進行討論,尋求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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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依據個案健康及社會參與需求,提供跨場域(居家

及社區)訓練 ADLs 能力的機會。 

3. 措施擬訂應考量日常活動設計及安排、生活自理訓

練、生活習慣建立與維持、情緒行為輔導、肢體功

能訓練及維持、輔具使用訓練等。 

(三) 指導措施 

1. 原則以 1 項 ADLs 能力之復能為主,必要時提 1 項以

上。 

2. 指導對象以個案及主要照顧者為主,另得依個案需要

增加長照人員或其他照顧者: 

(1) 針對個案:依復能計畫提供指導、直接訓練等。 

(2) 針對照顧者:日常功能照顧/督促方式之訓練。 

(四) 製作紀錄 

1. 每次均有書面指導紀錄交予個案及主要照顧者。 

2. 相關紀錄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各該專門職業醫事

人員法規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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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5「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擬定與執行--居家、CA06「個別化

服務計畫(ISP)」擬定與執行--社區

 

照護目標 

一、依據個案個別需求及期待,訂出符合個案狀況與需求之支

持服務,培養個案於社區中自立生活能力。 

二、連結服務資源,協助個案解決問題。 

三、改善個案某領域之技能,延緩個案退化。 

 

作業規定 

一、執行人員資格 

(一)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教保員。 

(二)完成前開辦法第 3 條規定訓練,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

社會工作人員及醫師(含中醫師)、職能治療人員、物

理治療人員、護理人員、語言治療師、聽力師、心理

師等醫事人員。執行本項目時,應符合應符合身心障

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各專門職業醫事

人員法規或社會工作師法規定。 

二、 作業內容 

(一) 評估 

1. 針對個案生活自理能力、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能力、

休閒生活、健康維護、社區適應能力等領域進行評

估。 

2. 依據個案之期待、優弱勢能力、實際生活狀況及環境、

經濟因素、社會資源等,歸納個案待支持需求。 

3. 照顧者資源及照顧能力評估。 

4. 與個案及照顧者討論短期內最想要支持服務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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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服務次數及期程。 

(二)擬訂個別化服務計畫(含執行策略)  

1. 分析個案或案家之期待及需求,並將可能造成期待及

需求無法達成的問題列出,針對評估出之問題,擬訂

個別化服務計畫(含目標)

。 

2. 依據個別化服務計畫,從例行性日常活動中,設計支

持策略執行方式、內容或服務模式。 

3. 定期評估掌握個案接受支持服務之狀況。 

(三)指導措施 

1. 從日常生活各項活動或情境中,支持個案學習技能。 

2. 透過休閒活動安排或參與社區活動之機會,增強個案

動機。 

3. 定期追蹤及訪視,瞭解個案及照顧者對個別化服務計

畫之執行情形,同時觀察個案及照顧者間互動情況,

提供回饋意見給照顧者參考。 

4. 指導對象以個案及照顧者為主,另得依個案需要增加

長照人員或其他照顧者: 

(1) 針對個案:依個別化服務計畫提供個別指導、直

接支持或協助等。 

(2) 針對照顧者:提供照顧者執行支持策略之示範技

巧,並督促個案自我管理及練習。 

(四)製作紀錄 

1. 每次均有執行紀錄交予個案及主要照顧者。 

2. 相關紀錄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各該專門職業醫事

人員法規或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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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01--營養照護 

照護目標 

個案依其活動狀況、疾病、體型、體重等,獲取應有之熱量及水

份。 

 

作業規定 

一、 執行人員資格 

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

法第 3 條規定訓練,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醫師(含中醫師)、

營養師、護理人員、藥師、語言治療師等醫事人員。執行

本項目時,應符合各專門職業醫事人員法規規定。 

二、 作業內容 

(一) 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1. 觀察個案外觀,檢視營養不良可能的癥狀,並參考營

養不良相關檢驗指數。 

2. 記錄實際進食量與質、與進食相關之生活模式。 

3. 分析個案營養不良之原因,確認營養照護模式。 

(二) 指導措施 

1. 指導對象以個案及主要照顧者為主,另得依個案需要

增加長照人員或其他照顧者。 

2. 依個案個別需要,以改變用餐次數、調整餐點份量、

變化餐點內容及調整食物質地(含餐食準備及製作之

方式)、改變用餐器具或姿勢等方式,達到個案營養

照護目標。 

(三) 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個案如因生理或心理疾病、用藥等因素導致營養

不良,應通知個案所屬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社區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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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型服務中心,協助轉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處

置。 

(四) 製作紀錄 

1. 每次均有書面指導紀錄交予個案及主要照顧者。 

2. 相關紀錄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各該專門職業醫

事人員法規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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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02--進食與吞嚥照護 

照護目標 

一、 安全進食:初期雖嗆咳,但不致有嘔吐物;或 6 個月內無

吸入性肺炎紀錄。 

二、 獲得充分營養與水份 

(一) 獲得每日至少 1,000 至 1,500 仟卡熱量。 

(二) 獲得每日至少 1,000 至 1,500cc 水份。 

(三) 體重維持或增加。 

 

作業規定 

一、 執行人員資格 

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

法第 3 條規定訓練,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醫師(含中醫師)、

牙醫師、語言治療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物理治

療人員、營養師、藥師、呼吸治療師等醫事人員。執行本

項目時,應符合各專門職業醫事人員法規規定。 

二、 作業內容: 

(一) 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1. 觀察個案吞嚥功能、進食情形,分析個案不能安全

進食的原因。 

2. 確認個案達到安全進食之照顧模式。 

3. 對於鼻胃管留置個案,評估由口進食之訓練潛能。 

(二) 指導措施 

1. 指導對象以個案及主要照顧者為主,另得依個案需

要增加長照人員或其他照顧者。 

2. 依個案個別需要,指導口腔按摩或運動、改變餐點

內容、調整食物質地、改變用餐器具或姿勢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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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日常飲食模式等,以達到安全進食。 

3. 指導照顧者協助個案口腔運動,調整個案日常飲食

模式,及指導協助個案進食之方式。 

4. 對於適合由口進食之鼻胃管留置個案,進行由口進

食練習,協助恢復以口進食。 

(三) 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個案如係因疾病導致進食或吞嚥困難,應通知個

案所屬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協助轉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處置。 

(四) 製作紀錄 

1. 每次均有書面指導紀錄交予個案及主要照顧者。 

2. 相關紀錄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各該專門職業醫事

人員法規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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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03--困擾行為

照護 

照護目標 

一、 維護照顧者(或家屬)及個案的安全。 

二、 維持或增進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作業規定 

一、 執行人員資格: 

2 種以上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

及登錄辦法第 3 條規定訓練,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醫師(含

中醫師)、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心

理師、藥師、語言治療師、營養師等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

人員組成專業團隊。執行本項目時,應符合各專門職業醫

事人員法規或社會工作師法規定。 

二、 作業內容: 

(一) 評估--觀察與確認緊急照護需求 

1. 評估個案當下之困擾行為出現,是否因生理狀態改

變或精神狀態改變,以致有立即或潛在的緊急狀態,

須立即轉介醫療治療。 

2. 確認誘發個案行為之原因、個案之溝通能力、認知

功能。 

3. 瞭解照顧者的困擾核心與期待。 

(二)  指導措施 

1. 指導對象以個案及主要照顧者為主,另得依個案需要

增加長照人員或其他照顧者。 

2. 指導對於個案自身、照顧者及環境的安全維護以及危

險預防。 

3. 安排活動幫助個案維持身心功能、提昇愉悅情緒、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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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焦慮與壓力。 

4. 指導照顧者行為管理技巧、溝通技巧,並提供相關社

會資源。 

(三) 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針對特定個案行為如係因疾病導致,應通知個案

所屬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協

助轉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處置。 

(四) 製作紀錄 

1. 每次均有書面指導紀錄交予個案及主要照顧者。 

2. 相關紀錄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各該專門職業醫事

人員法規或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留存。 

 

註:困擾行為係指個案不適當的語言、聲音或動作,影響到他人

生活,個人社交活動亦受限制,以致家人或照顧者照顧壓力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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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04--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 

照護目標 

一、 安全照護 

(一) 每日攝取 1,200~1,500cc 水份。 

(二) 每日攝取 1,200~1,500 仟卡熱量。 

(三) 翻身轉位。 

二、 維持功能性日常生活活動 

(一) 每日坐起 1 至 3 次,依其保有功能每次至少 1 至 2 分

鐘。 

(二) 坐起、盥洗、進食或排泄依其保有功能僅可能維持其

原有型態。 

三、 預防合併症發生 

(一) 全關節無進一步受限。 

(二) 皮膚無乾裂、浸潤或破損現象。 

(三) 每週排便 2~3 次,便質軟。 

(四) 3 個月感染次數少於 1 次(包括上呼吸道或泌尿道感

染)

。 

 

作業規定 

一、 執行人員資格 

2 種以上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

及登錄辦法第 3 條規定訓練,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醫師

(含中醫師)、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

語言治療師、心理師、藥師、呼吸治療師、營養師等醫事

人員組成專業團隊。執行本項目時,應符合各專門職業醫

事人員法規規定。 

二、 作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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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1. 依照下列 3 個面向,評估個案因臥床或長期處於活

動受限狀況,而導致個案之照護需求: 

(1) 水份及營養的攝取。 

(2) 日常生活功能活動與生活型態。 

(3) 合併症或其癥兆。 

2. 分析個案居住環境及照顧者能力,擬訂個別化之照

護模式(工作表)

。 

(二) 指導措施 

1. 指導對象以個案及主要照顧者為主,另得依個案需

要增加長照人員或其他照顧者。 

2. 指導照顧者學習及執行擬訂之個別化照護模式(工

作表)。 

3. 應含執行追蹤、個別化照護模式之檢討及修正。 

(三) 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針對個案身體狀況改變,必要時應通知個案所屬

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協助轉

介相關醫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處置。 

(四) 製作紀錄 

1. 每次均有書面指導紀錄交予個案及主要照顧者。 

2. 相關紀錄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各該專門職業醫

事人員法規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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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居家環境安全或無障礙空間規劃 

作業目標 

依個案照護需求,提供並教導個案及主要照顧者於家中維護安全

之方式及注意事項。 

 

作業規定 

一、 執行人員資格: 

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

法第 3 條規定訓練,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醫師(含中醫師)、

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呼吸治療師、

聽力師、營養師等醫事人員;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

練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之輔具評估人員。執行本項目

時,應符合各專門職業醫事人員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規規定。 

二、 作業內容: 

(一) 依個案照護需求之環境設計,提供個案活動及照顧方式

與策略建議、現有家具擺設、日常活動所需的輔具使用

與生活空間動線規劃等服務。檢視及規劃範圍應包括個

案臥室、日常活動空間、浴廁、餐廳、廚房及彼此間相

連接之日常生活空間動線。 

(二) 居家環境檢視、提出居家環境改善之方式,以及教導家

屬個案於家中維護安全之方式及注意事項。 

1.  指導對象以個案及主要照顧者為主,另得依個案需要

增加長照人員或其他照顧者。 

2. 應包含緊急連絡資源之介紹,及協助建立通報程序。 

(三) 轉介必要之居家安全或無障礙空間所需之輔具或空間

修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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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可配合領有家具木工、門窗木工、建築物室內設計或裝

潢木工技術士證人員,於執行修繕或輔具服務時提供諮

詢服務,及確認環境或動線改善成果。 

(五) 製作紀錄 

1. 每次均有書面指導紀錄交予個案及主要照顧者。 

2. 相關紀錄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各該專門職業醫事

人員法規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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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02--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 

照護目標 

提升照顧者及個案自主照護能力。 

 

作業規定 

一、 執行人員資格: 

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

法第3條規定訓練,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護理人員(以執業

登記於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式(或含居家式之綜合式)長照

機構之護理人員為限)。執行本項目時,應符合護理人員

法規定。 

二、 作業內容: 

(一) 評估 

失能個案及家庭護理照護需求之整體性評估,包

含家庭評估(如家庭動力及支持系統、家庭對疾病適

應過程及觀點、家庭內外在資源等)以及發現潛在性

健康照護需求。 

(二) 擬定居家護理指導計畫 

針對個案照護個別化問題進行討論,尋求解決方

法,確立個案及照顧者之照護需求與決定,計畫內容

應包含家庭照護需求及護理照護指導。 

(三) 護理照護問題處理 

依個案照護需求,提供適當之護理措施,如疼痛

問題、皮膚照護問題、傷口問題、管路照顧問題、感

染問題、溝通問題、不動症候群風險、跌倒風險及照

顧負荷過重等對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 2 照

顧問題清單內之照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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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護理指導與諮詢措施 

1. 

指導對象以個案及照顧者。 

2. 

指導內容: 

(1)提供個案健康問題(如疼痛問題、溝通問題、皮膚

照護問題、傷口問題、管路照顧問題、感染問題、

不動症候群風險、跌倒風險及照顧負荷過重等對

應附表 2 照顧問題清單內之照顧問題)及生活調

適與衛生保健模式(如慢性病管理、緊急醫療事件

因應與處理、症狀預防與處理、失智照顧策略、

精神或心理健康處置、緩和安寧照顧策略等)相關

照顧措施之專業指導及回覆示教與諮詢。 

(2)照顧者及家庭之照護計畫諮詢。 

(3)提供衛教相關的單張或健康相關的網路資訊。 

(五) 過程及結果成效評值 

依據所擬定之家庭護理計畫與照護目標進行評

值,追蹤個案及照顧者照護問題、自我照顧知識與技

巧及個案及照顧者生活品質之改善情形,評估介入成

效。 

(六) 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個案如因病況改變或評估有護理以外之醫療照

護需求,應通知個案所屬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社區

整合型服務中心,協助轉介相關醫事專業人員提供必

要之處置。 

(七) 製作紀錄 

1. 

每次均有書面指導紀錄交予個案及主要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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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關紀錄(含個案管理紀錄,包含評估過程、衛教與

諮詢重點及照護評值)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護理人

員法相關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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