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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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06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1
「巧思漫畫說廉潔、奇幻魔術現品格」之子計畫一
桃園市 110 年度「廉潔及品格教育」四格漫畫比賽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年度計畫」暨「桃園市 110 年度推動
品格教育計畫」辦理。
二、目的:
本府為推動廉潔、良善之品格教育,由小紮根,推展「重廉潔、現品格」之正向價值,提振
我國傳統社會廉能之社會風氣與品德核心價值,讓學生能實踐廉能自律與尊重之美德,建立愛與
感恩之人我友好社會氛圍,形塑人際和諧共處的社會秩序。
三、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政風處、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桃園市瑞埔國民小學
五、參賽對象:本市公私立國中小學生,分國小中年級組(3-4 年級)、國小高年級組(5-6 年級)、國
中組(7-9 年級),共計三組。
六、參賽主題:以「廉潔、品格」為主題自由發揮(可參考桃園市 12 個品格教育核心價值:誠
信、負責、欣賞、尊重、孝敬、感恩、勤儉、正義、禮節、合作、關懷、謙恭),完
成四格漫畫創作。
七、作品格式及規定:
(一)參賽者自備紙張,繪製與「廉潔、品格」議題有關之分格漫畫,作品規格以 4 開圖畫紙 39
公分*54 公分、分 4 格之作品(含著色),繪圖材料、畫具不拘,作品一律手繪於圖畫紙上,
並將報名表、智慧財產權切結書暨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浮貼於作品後(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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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依上述四格圖序(第 1 格圖)、第 2 格圖…)繪圖,須著色,不得裱框、護貝及書寫姓名;
作品以圖案、意象為主要表達方式,另亦可使用有色筆,以文字敘明圖意加註於作品內,但
非必要文字不得出現於作品上。參賽作品須未曾發表,作品限由一人獨立完成,每人限投一
件參賽。
(三)經報名且獲入選之作品,應同意授權桃園市政府政風處、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任何形式從事
推廣利用,不另支付得獎人稿費及版稅,得獎者須與主辦單位簽訂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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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品內容其中所含之文字、圖片等,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如有抄襲或非參賽者本人創作之
情形,經查明屬實者,由主辦單位取消其得獎資格。
(五)參賽作品均不退件,請自留底稿;未錄取作品,主辦單位無辦理退件作業。
八、評選時程:
(一)送件時間:自即日起至 110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止。請各校於報名截止日前,將參賽作
品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至桃園市瑞埔國小(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 133 號)輔
導室收,封面請註明『110 年廉潔及品格教育四格漫畫比賽』。
(二)評選日期:110 年 5 月初完成。
(三)得獎名單公告:110年5月中旬由本府教育局另函公告獲選名單。
(四)頒獎方式:本府政風處及教育局預訂於 110 年 5 月底假瑞埔國小辦理頒獎活動表揚得獎
者,得獎作品同步展示於會場。
九、評選標準:
(一)需具有「廉潔、品格」議題之正面宣導意義,作品中應避免有國、臺語及英文發音不雅之諧
音或雙關語。
(二)各評審委員評核每一位參賽作品成績以 100 分計算,主題呈現占 35%、創意發想占
30%
、圖文表現占 35%。
(三)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共同擔任評審委員。
十、獎勵規則:
(一)各組評選出特優 3 人,獎勵圖書禮券 2,000 元、獎狀乙幀;優等 5 人,獎勵圖書禮券
1,000 元、獎狀乙幀;佳作 10 人,獎勵圖書禮券 500 元、獎狀乙幀。
(二)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參賽作品經評定為
特優者,指導老師核敘嘉獎二次;評定為優等者,指導老師核敘嘉獎一次;評定為佳作者,
指導老師核敘獎狀一紙。
(三) 參賽作品獲選者之指導老師身分非屬公教人員者,核敘獎狀一紙。
十一、本次活動之工作人員依規定酌予獎勵。
十二、本計畫陳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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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本表請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
報 名 表
校名: 區 □國小 □國中
班級: 年 班
參賽組別:□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
學 生 姓 名:
指 導 老 師: (限填 1 人)
指導老師服務單位: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本作品創意確實係本人所創作,未違反智慧財產
權之相關問題;若有抄襲或不實者,由 貴機關取消
資格,立書人絕無異議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此 致 主辦機關
立 書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立 書 日期:110 年 月 日
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
本人同意在本項作品得獎後,將此作品之著作財
產權授權主辦機關無償使用,主辦機關擁有自行運用
於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印至於相關印刷品之權利,
並不對主辦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立 書 人: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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