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
申請人 | 申請許可 使用細目 | 收件日期 及收文文號 | 年 月 日 號 | ||||||||||||||||||
土地 座落 | 市 縣(市) | 鄉鎮 市區 | 地段 | 地號 | 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類別 | 申請使用面積 | |||||||||||||||
平方公尺 | |||||||||||||||||||||
審查( 查證) 項目 | 審查意見 | 審查人簽章 | |||||||||||||||||||
農 業 | 1 | 應檢附之文件齊全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2 | 申請人為土地合法使用人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3 | 所提設施及經營計畫確實為農業使用及其經營生產所需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4 | 申請農業設施無本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不予同意之情形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水 利 | 5 | 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且無不得新設事項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6 | 不影響鄰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7 | 不在河川、海堤區域及水道治理計畫線範圍內管制使用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8 | 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依水利法規定應檢附水權登記者,經檢附水權登記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9 | 申請設施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且有抽水汲水行為,依水利法規定應檢附水權登記者,經檢附水權登記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環 保 | 10 | 申請設施如有環境污染源,其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可行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11 | 不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12 | 非屬公告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13 | 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且無不得新設事項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地 政 | 14 | 申請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類別之使用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都 計 | 申請用地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工 務 | 15 | 申請用地得作為建築使用之土地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16 | 申請用地不妨礙現有道路之通行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水 保 | 17 | 非屬特定水土保持區管制事項 | □符合 □不符合,理由: | ||||||||||||||||||
其 他 | |||||||||||||||||||||
綜合審查意見 | 1、()審查事項符合,准其所請。 2、()審查有應補正事項,退還申請人補正。 補正事項: 3、()審查事項不符合,應予駁回。 理由: | ||||||||||||||||||||
承辦人 | 科長 | 局(處)長 |
註一:使用土地如屬森林區應加會林務機關;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應加會觀光旅遊機關(單位);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位於農田水利會灌溉區域,應加會當地農田水利會;申請土地如屬國家公園範圍者,應請國家公園管理機關表示意見。
註二:“審查意見”欄中,務請勾選「符合」或「不符合」,倘為「不符合」請敘明理由。
註三:本審查簽辦單之審查(查證)項目,得依下列說明簡化部分會審作業:
1.「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且無不得新設事項」:全鄉(鎮、市、區)範圍非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者,免予會審。
2.「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依水利法規定應檢附水權登記者,經檢附水權登記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者,始需審查水權登記等合法用水證明文件是否檢附,申請其餘設施項目者,免予會審。
3.「申請設施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且有抽水汲水行為,依水利法規定應檢附水權登記者,經檢附水權登記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位屬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鄉(鎮、市、區)者,申請之設施項目有涉及抽水汲水行為項目,始需會審本項;倘非屬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免予會審。
4.「申請設施如有環境污染源,其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可行」:倘申請案件確無事業廢棄物產生,免予會審(例如: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等,始需會審)。
5.「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且無不得新設事項」:全鄉(鎮、市、區)範圍非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者,免予會審。
6.第14項就申請用地為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之情形,擇一會審。
7.「申請用地得作為建築使用之土地」:由工務單位協助審查申請農業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有無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之情形;倘申請之農業設施未涉及建築行為者(例如:申請農路、曬場等),免予會審。
8.「非屬特水土保持區管制事項者」:全鄉(鎮、市、區)範圍非屬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免予會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