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開會事由:檢送研商學校警衛室是否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疑義乙案會議
開會時間:92年10月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開會地點:營建署地下樓第三會議室
主持人:李組長玉生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費委員宗澄
許委員宗熙
楊委員凂詠
黃委員武達
教育部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臺中市政府
嘉義縣政府
臺南縣政府
臺北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
桃園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內政部消防署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蕭副組長文雄
王簡任技正營進
何技正大本
六、結論:
建築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內政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並訂其範圍,學校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皮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