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與建築師公會103年第四次法規研討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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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與宜蘭縣建築師公會

103年第次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

(103.12.10府建管字第1030198622號函,案由一決議事項修正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餘同意備查)

一、時間:1031119(星期)下午230 時正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主席:林法規主任委員榮發

四、出席:宜蘭縣政府

張科長謙祥、林志揚、盧淑美

宜蘭縣建築師公會

林榮發、林清文、陳子謙、羅志鑑、吳明亮、張弘樺、邱清榮

列席:

五、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斜屋頂之建築物高度認定疑義,提請討論。

公會意見:依內政部76.12.28台內營字第558988號函,單斜面屋頂之建築物,其簷高自應由基地地面量起至最高部分之簷口底而認定之。依此,單斜面屋頂之建築物高度以計量至最高部分外牆中心線與屋頂版交接處為準。

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條第1項第9款第5目規定,非平屋頂建築物屋頂斜率在1/2以下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另依內政部函釋單斜面屋頂之建築物,其簷高應由基地地面量起至最高部分之簷口底面認定之。

依此屋頂斜率在1/2以下之建築物高度計算原則如下(如附圖)

.雙斜面屋頂建築物高度計至較高部分外牆中心線與屋頂面交接處。

.單斜面屋頂建築物高度計至較低部分外牆中心線與屋頂面交接處。惟斜面高度超過2m時,建築物高度應計至較高部分外牆中心線與屋頂面交接處。

.多斜面屋頂建築物高度計至主要斜屋頂面與該外牆中心線交接處。惟主要斜屋頂面面積應大於1/2屋面面積。






案由有關農舍以天井過樑方式設計,該部分可否計入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提請討論。

議:如該天井部分下方設置地樑、上方設置結構樑柱或牆面,該天井透空部分土地未符合農業生產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之原則,且其配置難以作為農業經營生產使用,應屬農舍用地範圍納入10%興建面積限制內檢討。



案由三:有關鄉鎮公所建照協助抽查,提請討論。

公會意見:1.依目前公會協助縣府建照抽查之時間、地點、人力編組不變原則下,由鄉鎮公所彙整案件至縣府抽查,案件抽查時可通知相關公所派員參與。

2.另建議依照宜蘭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處理原則,五層以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每十件至少抽查一件,降低抽查案件數量。

議:依目前公會協助縣府建照抽查之時間、地點、人力編組不變原則下,由鄉鎮公所彙整案件至縣府抽查,案件抽查時可通知相關公所派員參與。預定於10411日起施行。有關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執照抽查件數,仍維持每10件至少抽查3件,後續視案件抽查辦理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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