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作業流程
申請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相關書件自主檢查表
一、基本資料:
會員證號 | 會員姓名 | 聯絡人 姓 名 | |||
繳交日期 | 電 話 | 行動電話 |
二、換發開業證書應檢附之書件:
應檢附之書件 | 自主檢查 |
0、建築師開業證書核(換)發及變更申請登記函。 | 有□ 無□ |
1、建築師開業證書核(換)發及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 | 有□ 無□ |
2、印模紙1份(紙張材質為A4影印紙) | 有□ 無□ |
3、建築師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應附正本校對)。 | 有□ 無□ |
4、建築師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5張(3張貼於申請書上)。 | 有□ 無□ |
7、若遺失開業證書、臨時名卡(遺失啟事乙份) | 有□ 無□ |
8、建築師開業證書正本。 | 有□ 無□ |
9、開業建築師登記簿正本(即臨時名卡)。 | 有□ 無□ |
10、最近六年內積分300點以上之研習證明文件:建築師研習證明積分彙整登記表及其附件。 | 有□ 無□ |
13、證書費新台幣1,500元。 |
註:申請人自主檢查欄位,有檢附該項書件者請註記【ˇ】。
建築師開業證書核(換)發及變更申請登記函
主 換證申請書件填寫範本
□申請核發開業證書■換發開業證書□補發(換領)開業證書
□變更事務所住址(□門牌整編□跨區變更住址)
□變更事務所名稱□變更印鑑(□事務所□建築師開業)
□自行停業申請註銷
□申請復業
□從業建築師受聘或解僱□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
□越區執行業務
說明:茲檢附下列□書件,請核辦。
■ | 1. | 建築師開業證書核(換)發及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 |
■ | 2. | 印模紙乙份。 |
■ | 3. | |
■ | 4. | 建築師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五張(三張自行黏貼於開業申請書上)。 |
□ | 5. | 建築師證書正、影本各乙份。 |
□ | 6. |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各乙份(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
□ | 7. | 年月日報第版遺失啟事乙份。 |
■ | 8. | 建築師開業證書正本乙份。 |
■ | 9. | 開業建築師登記簿正本乙份。 |
■ | 10 | 最近六年內積分三○○點以上之研習證明文件:建築師研習證明積分彙整登記表及其附件。 |
□ | 11. | 從業建築師之建築師證書正、影本及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應附正本校對)各乙份。 |
□ | 12. | 技術人員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影本及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應附正本校對)各乙份。 |
■ | 13. | 證書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 | 14. | 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證明經法院公證之公證書(檢覆考試及格者免附)。 |
□ | 15. | 辦理印鑑變更原登記印鑑如非損失,應將原登記印鑑加蓋於登記函上方空白處,並請注意新舊印鑑大小或字體不可類似。 |
□ | 16. | 門牌整編證明。 |
□ | 17. | 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
□ | 18. | 開業證書影本乙份。 |
□ | 19. | 檢附承租契約正本(如無承租行為者,請檢附屋主同意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如係建築師本人所有,免附承租契約等證明文件,但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承租契約正本歸檔存查。 |
此致
□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宜蘭縣(市)政府
建築師姓名:
王大明
出生日期:
民國00年00月00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居留證號碼)
A123456789
聯絡地址:
260宜蘭縣宜蘭市00路00號00樓
證書號碼:
宜建開證字第0000號
事務所名稱:
王大明建築師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
260宜蘭縣宜蘭市00路00號00樓
電話:
事務所
印章
建築師
印章
03-9256311傳真:
03-9256316
中華民國108年3月 日
附註:
一、各項登記應檢附之書件說明:
辦理事項 | 應檢附之書件 | 備註 | |
A01 | 申請核發開業證書 | 第1、2、3、4、5、6、13、14、19項文件 | 如聘從業建築師和技術員加附第11、12等項文件。 |
A02 | 換發開業證書 | 第1、2、3、4、6、8、9、10、13、19項文件 | 如事務所地址同時變更者,應依建築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併案辦理變更登記,如未變更免檢附第6、19項文件。 |
A10 | 補發(換領) 開業證書 | 第1、4、7、13等項文件 | 未遺失證冊須繳回,遺失加附第7項文件。 |
A11 | 變更事務所住址 | 第1、6、8、9、19等項文件 | |
A12 | 門牌整編 | 第1、16等項文件 | |
A20 | 跨區變更住址 | 第1、2、3、4、5、6、8、9、19等項文件 | 如聘有從業建築師和技術員加附第11、12等項文件,第6項文件係指新遷地址之證件,另13規費逕向新遷入單位繳納。 |
A30 | 變更事務所名稱 | 第1、2、3、4、5、6、8、9、19等項文件 | |
A31 | 變更印鑑 | 第1、2、9、15項文件 | 如遺失加附第7項文件,非遺失原印鑑應加蓋於申請函上方,並註明「原印鑑」字樣。 |
A40 | 自行停業申請註銷 | 第5、8、9等項文件 | |
A41 | 申請復業 | 第5、8、9等項文件 | |
A50 | 從業建築師受聘或解僱 | 第1、11等項文件 | |
A51 | 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 | 第1、12等項文件 | 二吋照片三張、勞、健保、薪資證明 |
A60 | 越區執行業務 | 第1、4、17、18等項文件 | 照片二張,申請書二份即可。 |
二、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第八條規定,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損壞者,得申請換領。
三、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建築師依本法第六條申請在開業地區以外省(市)執行業務時,應檢具左列書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一、申請書二份。二、開業證書影本一份。三、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四、本人二寸半身照片一式二張。受理登記之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一份通知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備查,並退還原繳送之公會會員證」。
四、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登記之省(市)以外地方,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核轉時,應檢具申請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提出之;接受核轉登記之主管機關於核准登記後,應即通知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將原開業證書註銷之」。
五、申請換發開業證書,應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明文,完成審查核發新開業證書時,原領開業證書註記作廢後歸檔,但申請人得申請發還。
建築師開業證書核(換)發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1.範本(一式三份) | 建築師證書字號: | 原領開業證書字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居留證號碼) | 性 別: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
事務所名稱: | 原領開業證書 有 效 期 間: | ||||||
事務所地址: | 電子郵件信箱: | ||||||
聯絡電話(公): | 聯絡電話(宅): | 行動電話: |
申 請 ( 原 登 記 ) 事 項 | 變 更 事 項(無則免填) | ||||||
姓 名 | 性別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居留證號碼) | |||||||
開業證書字號 | 字第 號 | 字第 號 | |||||
事務所名稱 | |||||||
事務所地址 | |||||||
電 話 | 公:(必填) 宅:(必填)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 ||||||
開業方式 | □單獨設立建築師事務所 □與其他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單獨設立建築師事務所 □與其他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
領件方式(請於□中擇一勾選,未勾選或無法聯絡者,即郵寄戶籍地) | 一、□郵寄至事務所住址。 二、□郵寄至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填通訊地址或字跡潦草無法辨識者一律郵寄戶籍地) 三、■申請人親自領取。(請務必填寫公司、住宅電話及行動電話,如於電話通知期限內未領取或無法聯絡者,將郵寄至戶籍地)。 ■申請原領開業證書註記作廢後發還。(開業建築師每六年申請換證時勾選) | ||||||
申請建築師 聲明 事項 | 一、本人應遵守建築師開業有關法規之規定。(申請自行停止執業者,免本(第一項)項聲明) 二、本申請案填寫及所附文件(包含傳真補件)均為屬實,所附文件影本均與正本相符。 三、本聲明事項如有不實,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 ||||||
建築師簽名 |
事 務 所 印 鑑 | 事務所 印章 | 建築師 印 鑑 | 建築師 印章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日 |
填表說明 | 一、本表各欄應詳細填載。首次申請開業證書或申請換發開業證書時「申請(原登記)事項」務必填寫完整。。 二、印鑑戳蓋應端正清晰,申請變更印鑑,原印鑑如非遺失應加蓋於申請函上方,並註明「原印鑑」字樣。 三、「申請原領開業證書註記作廢後發還」一欄於開業建築師每六年申請換證時勾選,未勾選即不發還。 | |||||||
下列各欄由經辦單位批註申請人不必填寫 | ||||||||
收文日期 | 核准日期 | |||||||
審核意見 | □合格。 □不合格, 。 | |||||||
呈 判 流 程 | 承辦 | 陳核 | 批示 | |||||
備 考 | 一、按「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合格者即通知申請人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核發與原領證書字號相同之開業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各項對於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之規定請參照。 | 二 維 條 碼 表 單 |
2.範例
建築師開業印模紙
註:二份印模紙所戳蓋印鑑應端正清晰 |
事務所 印章 |
建築師印鑑 |
建築師 印章 |
事務所印鑑 |
事務所 印章 |
建築師印鑑 |
建築師 印章 |
註:二份印模紙所戳蓋印鑑應端正清晰
3.範本(紙張規格:A4)
建築師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應附正本校對)乙份。
身分證正面影本
身分證反面影本
建 4.範本
另二張照片裝袋)。
建 8.範本
開 9.範本
(即臨時名卡)
建築師研習證明積分彙整登記表
10.範本 建築師姓名: | 王大明 | 建築師證書字號: | 建證字第0000號 | 原領開業證書字號: | 宜建開證字第0000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居留證號碼) | A123456789 | 性 別: | 男 | 出生年月日: | 00 年 00月00 日 | ||
事務所名稱: | 王大明建築師事務所 | 原領開業證書 有 效 期 間: | 請繕打開業證書上有效期間 | ||||
事務所地址: | 請繥打開業證書上事務所所址 | 電子郵件信箱: | |||||
聯絡電話(公): | 03-9256311 | 聯絡電話(宅): | 03-9256311 | 行動電話: | 0930-000-000 |
實施方式及研習項目 | 日期 | 積分(點) | 證明文件 (依序整理附件於後) |
| (主辦單位所核發載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文號之研習證明文件) | ||
(一) | 附件 一~(一) | ||
(二) | 附件 一~(二) | ||
(三) | 附件 一~(三) | ||
(四) | 附件 一~(四) | ||
小計 | 積分(點) |
二、參加講習訓練 | (主辦單位所核發載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文號之研習證明文件) | ||
(一)參加宜蘭縣建築師公會活動及講習訓練 | 1020623~1071231 | 370 | 附件二 |
(二) | |||
(三) | |||
(四) | |||
小計 | 積分(點) |
三、教學、研究、研發 |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核發之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證書) | ||
(一) | 附件三~(一) | ||
(二) | 附件三~(二) | ||
(三) | 附件三~(三) | ||
(四) | 附件三~(四) | ||
小計 | 積分(點) | ||
四、作品發表 |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核發之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證書) | ||
(一) | 附件四~(一) | ||
(二) | 附件四~(二) | ||
(三) | 附件四~(三) | ||
小計 | 積分(點) | ||
五、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核發之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證書) | ||
(一) | 附件四~(一) | ||
(二) | 附件四~(二) | ||
(三) | 附件四~(三) | ||
小計 | 積分(點) |
合計點數 |
◎「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參加講習訓練」及「教學、研究、研發」三項實施方式之積分,合計不得少於一五○點(換證總積分應為三○○點以上)。 「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參加講習訓練」及「教學、研究、研發」等三項實施方式之積分,合計為:370 。六年間全部積分(點)合計為:370 。 | ||||||||||||||
建築師事務所印鑑 | 事務所 印章 | 建 築 師 印 鑑 | 建築師 印章 | 建 築 師 簽 名 | 王大明 | ||||||||||
填表說明 | 一、本表各欄應詳細填載。 二、印鑑戳蓋應端正清晰。 三、積分彙整登記表,如不敷用,可依需要增列。 四、附件證明文件,請依「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之附表,照順序整理附於後。 五、建築師研習證明列表中日期一欄,依下列規定填寫:(一)「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參加講習訓練」二類,請依據主辦單位核發載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文號之研習證明文件所列該活動或講習訓練日期填寫。(二)「教學、研究、研發」、「作品發表」、「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三類,請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核發之研習證明文件所列該項研習之「起訖日期」或「日期」填寫。 |
註一:建築師年齡七十歲以上填寫方式
例:A建築師於113/2/5滿70歳,開業證書於108/06/22屆滿六年
108/6/23~113/2/04積分200點,114/2/05~114/6/22積分100點
◎建築師年齡七十歲以上或開業達四十年者,檢具年資或年齡證明資料,其「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及「參加講習訓練」實施方式之積分,每次以一點五倍計算。 | □ 不適用。 ■適用本項規定期間為:113/ 02 / 05 ~114/ 06 / 22 ;該期間原積分(點)為:100 ,乘一點五倍為150 。未適用本項規定期間為:108/ 06 / 23 ~114/ 02 / 04 ;該期間積分(點)為:200 。六年間全部積分(點)合計為:350 。(開業達四十年者,應自行檢附證明文件) |
附件二
宜蘭縣建築師公會
研習證明
本會會員 王大明 建築師 (會員證號1234,身份證字號A123485789),於民國108年6月23日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本會舉辦之「建築師公會活動及講習訓練」積分合計為370點。(內政部核備文號及研習課程名稱詳附件)
特此證明
理事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宜蘭縣建築師公會(範本)
會員研習課程明細表
姓名:王大明會員證號:1234 身份證字號:A123456789 積分合計:370點
研習課程名稱 | 上課日期 | 積分(點) | 內政部核備文號 |
法規講座-「宜蘭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勘檢實務講習」專題講座 | 108-12-08 | 40 | 108-11-23內授營建管字 第1080082355號 |
學術講座半邊建築論壇系列-「新世代圖書館建築-從書的建築到學習場域、林木間 桃園市圖書館龍岡分館、一座地方的庄頭廟」 | 108-08-18 | 20 | 108-08-16內授營建管字 第1060044442號 |
學術講座半邊建築論壇「想家計畫-想像未來的家、未來光學冥想屋、老城市新態度」 | 108-10-20 | 20 | 108-10-16內授營建管字 第1080044442號 |
學術講座半邊建築論壇「台灣建築師的國際大型建築工作參與分享-臺北藝術中心、衛武營」 | 108-12-15 | 20 | 108-12-16內授營建管字 第1080044442號 |
法規講座-「建築管理業務」研習會 | 112-06-29- 112-06-30 | 80 | 112-06-23內授營建管字 第1120041402號 |
學術講座-半邊建築論壇「台灣建築獎得獎系列-臺東大學圖書館、雲門劇場」 | 108-06-23 | 20 | 108-06-16內授營建管字 第1060044442號 |
結構講座「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系統PSERCB」講習 | 109-12-01 | 30 | 109-11-28內授營建管字 第1090083755號 |
學術參訪講座「1國內學術參訪活動」 | 109-04-21- 109-04-23 | 30 | 109-04-16內授營建管字 第1090022718號 |
綠建築講座-「綠建築屋頂綠活化」 | 113-10-17 | 20 | 113-10-17內授營建管字 第1130312730號 |
法令講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業務講習及營造業法實務相關問題解析與實務分享」 | 113-06-18 | 30 | 113-06-15內授營建管字 第1130043343號 |
法規講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講習會 | 112-08-19 | 20 | 112-08-19內授營建管字 第1120286648號 |
鑑定講座「鑑定作業」講習會 | 113-05-16 | 40 | 113-05-09內授營建管字 第113015504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