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農舍建照文件自主檢查表(A-2-1)
起造人 | ||||||||
申請基地 | 鄉鎮市 段 小段 等 筆地號土地 | |||||||
查 核 項 目 | 自主查核結果 | |||||||
有 | 無 | 備註 | ||||||
一 、 書 件 (A) | 1 | 相關證明 | (1)農民資格審查證明文件(至農業局申請) | |||||
(2)農地農用證明文件(至當地區公所申請) | 林業用地檢附林業登記證 | |||||||
2 | 自主檢查表(A-2-1、A-2-2)、執照審查表(平地A13-2,山坡地為A13-1) | |||||||
3 | 農舍建照申請書、附表(A11-1) | |||||||
4 | 建築物概要表(A11-4) | |||||||
5 | 現地照片(標示攝影方位與照片之基地範圍) | 變更設計免附 | ||||||
6 | 基地地籍套繪圖影本(至建照科套繪室申請、基地標示紅色) | |||||||
二 、 委 託 書 件 (B) | 1 |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A11-5,自行設計、選用標準圖說免附) | 備註一 | |||||
2 | 建築師簽證表(A13-10)、簽證負責項目表(B-2,非山坡地免附)、執業證書影本 (未委託、選用標準圖說免附) | |||||||
3 | 相關技師簽證表、簽證報告、執業證書影本(選用標準圖說免附) | |||||||
4 | 申請建築執照送件審圖手續人員名單(B-4-1,自辦免附) | |||||||
三 、 土文 地件 權(C) 利 證 明 | 1 |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A12-4,自有免附),三七五租約人同意書(如無租約免附) | ||||||
2 | 土地登記簿謄本 份(按地號次序排列) | |||||||
3 | 地籍圖謄本 | |||||||
四 、 土管 地制 使(D) 用 | 1 | 建築線指示圖(都市計畫內)、現有巷道認定、或面臨道路供公眾通行證明(都計外且無面臨道路者免附) | 如無礙都市計畫,單棟農舍得免附 | |||||
2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區公所申請,都計外免附) | |||||||
3 | 是否位於山坡地(地號位於部分山坡地地段,檢附農業局審核結果) | 備註二 | ||||||
五 、 審 查 圖 說 (E) | 1 | 地籍套繪圖(地盤圖)、面積計算表 | ||||||
2 | 農舍平、立、剖面圖、設備圖說(化糞池等) | 含相關法規 檢討說明 | ||||||
3 | 結構圖說(各層結構平面、結構詳圖、結構應力計算書) | 備註三 | ||||||
4 | 地基調查報告:地質鑽探、鄰地探勘資料等 | 備註四 | ||||||
備註 | 如起造人委託時,由委託人檢查 | 自主檢查人員 |
◎本表單供民眾初次掛件自主檢查使用。
◎自主檢查僅就有、無審查,不涉及內容之審查,檢查結果有者畫○、無者畫×
備註一:如起造人未委託建築師或使用標準圖說,自行繪製圖說設計、自行監造時,請檢附起造人審閱設計圖說完畢後同意,設計圖說內容、監造自行負責切結書。
備註二:如基地位於山坡地,需檢附山坡地加審文件自主檢查表(A-2-2)
備註三:「結構應力計算書」檢附標準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辦理。
備註四:農舍非使用標準圖說,地基調查內容如無檢附地質鑽探資料,須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証說明暨切結書。
申請建照位於山坡地加審文件自主檢查表(A-2-2)
起造人 | ||||||
申請基地 | 鄉鎮市 段 小段 等 筆地號土地 | |||||
查 核 項 目 | 自主查核結果 | |||||
有 | 無 | 備註 | ||||
一 、 山相 坡關 地文 建件 築 | 1 | 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檢核表 | 備註一 | |||
2 | 新北市政府環境地質圖(至建照科套繪室申請) | 標示基地位置 | ||||
3 | 坡度分析坵塊圖(須技師簽證) | 檢討技則262條 | ||||
4 | ||||||
二 、 水計 土畫 保 持 | 1 | (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書或免水保證明(農業局許可函) | ||||
2 | 技師簽證負責項目表、執業證書影本 (未委託、選用標準圖說免附) | |||||
備註 | 如起造人委託時,由委託人檢查 | 自主檢查人員 |
◎基地如非山坡地時免附本表。
◎本表單供起造人初次掛件時,基地位於山坡地時自主檢查使用。
◎自主檢查僅就有、無審查,不涉及內容之審查,檢查結果有者畫○、無者畫×
備註一:如山坡地申請案無委託建築師設計師時,經專業技師檢討簽證後,由本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查建築技術規則第263~2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