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加退保流程及繳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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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險

六、公保加保與退保

      1. 法令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2

會會計、出納單位彙繳

處理流程

處理流程標準作業時間

加、退保



紙本作業

公保網路作業系統



列印繳納保費收據、異動名冊及保費繳納清單(一式兩份)

編製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繳納保險費清單及列印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共三聯)





會會計、出納單位彙繳



繳費清單(一式兩份)由代收行庫蓋章

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單(共三聯)由代收行庫蓋章





一份由代收行庫送總行彙繳公保部


一份由繳費機關收執

第三聯由繳費機關收執

第一聯由代收行庫彙轉公保部

第二聯由要保機關併同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及繳費清單,送公保部

2繳費清單及入帳單各1












三、作業注意事項

()參考用書:辦理公教退休人員保險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公教保險部編印)

()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之日辦理申請加保手續,其表件應於到職15日內送承保機關。調職人員亦應於上述期限內為其辦理加保,並應注意其年資之銜接。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要保機關如超逾規定期限30日始予辦理者,應由主管機關議處有關人員。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應繼續加保,其自付部分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被保險人除育嬰留職停薪者外,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繼續加保,其保險費應全額自付。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得依其身心障礙等級減免部分或全部自付部分保險費,惟以其異動名冊送達之當月1日生效。

()退保原因發生在當月一日時,當月保費停繳,退保手續亦應於當月辦妥,如發生在當月一日以後則當月保險費仍應繳納,退保手續可於次月內辦理。

()辦理加保情形:新加保人員、原服務機關退保、復行任職人員、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復薪、休職人員復職復薪、停職人員復職復薪、停職人員復職補薪。

()辦理退保情形:調職、辭職、退休、退職、資遣、死亡、撤職、解聘、免職、停職、休職、改兼任、留資停薪、留資停薪自費續保人員逾60日未繳保險費、留資停薪、失蹤等。

四、使用表格

()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

()繳納保險費清單破月繳納保險費清單破月-私校用繳納保險費清單整月繳納保險費清單整月-私校用

()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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