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公保加退保與變更身分作業程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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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人事處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人福18

項目名稱

公保業務-加退保、變更身分

承辦單位

人事處退撫福利科

作業程序

說明

公教人員到離職時,應進行公保網路作業系統之異動登錄,並於每月底試算後列印繳費單,出納人員核對後繳費。

控制重點

  1. 保險費率依現行保險費率規定之公保保險俸(薪)給及保險費分擔計算表,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補助65%;如果是退休再任人員,其被保險人自付67.5%,政府補助32.5%;保險俸(薪)給以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標準支給之俸(薪)額為準。

  2. 加保作業:

    1. 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日起45日內辦理加保,並告知新任公職人員除參加本保險外,不得重複參加軍人保險、勞保、農保或國民年金保險。調職人員亦應於上述期限內為其辦理加保,並應注意其年資之銜接。

    2. 加保生效日:

      1. 新加保人員以「到職起薪日」為加保生效日。

      2. 考試錄取人員以「訓練期滿翌日」為加保生效日,並於備註欄註明:「訓練期滿,派令發文日0000000日」,寄送異動清單時,連同將派令影本寄至公保部。

      3. 調職轉保人員如服務年資未中斷應注意保險年資之銜接,以原服務機關移轉單註記之退保年月日為新要保機關之「加保生效日」。

      4. 留職停薪選退保、依法停職(聘)、休職人員,經復職復薪者,以「復職日」為加保生效日。

  3. 退保作業:

人員發生退保原因,除死亡是死亡次日生效外,應自事實發生日退保生效。

留職停薪選擇續保人員,逾60日未繳費者,「未繳費日」為退保生效日。

重複加保者,「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為退保生效日。

如果是因離職退保,除因繳費滿15年以上並年滿55歲離職退保,可請養老給付外,被保險人94121日(含)以後自公保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 (伍) 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163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 (薪) 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

  1. 變更身分作業:

    1. 服兵役: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應繼續加保,其自付部分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1. 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並填寫「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得選擇按月或遞延3年繳納,同意書連同異動清冊送公保部辦理續保或退保。

如欲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第一次填寫的同意書為準,不得變更。

    1. 非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依法停職或休職期間,得依其意願選擇自付全額保險費繼續加保或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其保險俸(薪)給依同等級人員調整。選擇繼續加保者,須按月至出納繳納全部保險費,要保機關並應請留職停薪、依法停職或休職期間人員填寫同意書後,應自留職停薪、依法停職或休職期間生效日起60日內填寫完畢,連同異動清冊送公保部辦理續保或退保。

依法停職或休職自付保費續保者,於辦理續保手績時應於相關表件載明法定屆齡退休之日或任期屆滿之日。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新加保人員,除在公保網路作業系統上作業外,應連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檢送公保部辦理,生效日為送至公保部當月1日起算。

    2. 每月逾繳費完畢後,執行「回覆確認」,輸入作業年月、清單序號以及實繳金額,並將異動清單核章後,連同當月有異動需送公保部的同意書、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派令影本等,1份人事自留,1份寄至公保部。

法令依據

  1.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敎人員保險網路作業系統使用手冊。

使用表單

  1. 公教人員保險繳費暨異動清單。

  2.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3.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停職(聘)、休職選擇續(退)保同

  4. 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要保機關證明書/被保險人聲明書。



註:本表件內容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依各機關(單位)作業程序填列。

花蓮縣政府人事處作業流程圖

人福18

保業務-加退保、變更身分



































註:本表件內容僅

供參考,實際內容

請依各機關(單位)作業程序填列。

花蓮縣政府人事處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人事處

作業類別(項目)公保業務-加退保、變更身分

評估日期: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措施

落實

部分

落實

未落實

不適用

其他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公保加退保業務

(一)是否確認人員之身分或資格。

(二)新任人員到職時是否告知不得重複參加軍人保險、勞保、農保或國民年金保險。

(三)人員離職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者,是否專函通知當事人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

(四)人事單位是否及時辦理各項作業及異動(網路作業系統或紙本)。

(五)是否會知本機關相關業務單位(出納單位、主計單位等)

(六)是否確認案件流程皆已處理完畢。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公保加退保業務

(一)是否確認人員之身分或資格。

(二)新任人員到職時是否告知不得重複參加軍人保險、勞保、農保或國民年金保險。

(三)人員離職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者,是否專函通知當事人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

(四)人事單位是否及時辦理各項作業及異動(網路作業系統或紙本)。

(五)是否會知本機關相關業務單位(出納單位、主計單位等)

(六)是否確認案件流程皆已處理完畢。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填表人: 複核:

註:

1.機關得就1項作業流程製作1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人福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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