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91年8月22日教育部台(91)高(2)字第91126516號函備查
102年4月19日本校10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5月1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69223號函同意備查第1、3、4、5、9、10條修正條文
103年2月25日本校10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5月2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75845號函同意備查第1、2、3、4、5、6、10、11條修正條文
依104年4月10日本校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第十一條及法規格式
105年6月14日本校104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年1月6日臺教高(二)字第1050093811號函備查第7條至第10條(含刪除第11條)
第一條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暑期開班授課,增加學生選課彈性,促使學生有效運用學習時間,強化學習效果,依大學法第28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暑期開班授課,係指於暑假期間所開授下列四類課程:
一、第一類課程:
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授之課程。
二、第二類課程:
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授之研究所課程、大學部實習課程或在職專班選修課程。
三、第三類課程:
日間學制大學部一年級新生全校性暑期先修課程。
四、第四類課程:
本校配合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所開授之夏季大學或夏季學院課程及高階管理人才培育中心所開課程。
第三條暑期課程之開課,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四類課程,須經開課單位主管同意後,於教務處規定時間內提報開課。
二、第二類課程,須經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及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於教務處規定時間內提報開課。
三、第三類課程,由教務處彙整經相關學系系務會議或系課程委員會通過且採認之課程,並由開課單位於教務處規定時間內提報開課。
第四條本校當學年度暑期開班上課期間依行事曆規定暑假期間進行(原則上每年八月底前課程結束),每門暑期班課程以六至九週為原則,每一學分上課須授滿十八小時(含考試)。
本校暑期課程開課之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一、第一、二類課程十六人。惟研究所課程及大學部實習課程最低人數依本校課程開課辦法規定辦理。
二、第三類課程十人。
三、第四類課程,依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及高階管理人才培育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暑期課程修課人數,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最低修課人數者,不得開課。但若有特殊情況,應由開課單位檢附相關資料簽陳教務長核准後,始得開課。
第五條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在學學生及大學甄選入學或其他甄試管道錄取本校之正取生申請為原則,他校大學生及研究生申請者,須經其原肄業學校之同意。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當學年校內外暑修:
一、當學年第二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已符合本校學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二、當學年第二學期休學者。
第六條暑期課程收費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
(一)修課人數未滿十六人者,修課學生應平均分攤教師鐘點費。但在職專班課程平均每學分之學分費不得低於學期課程之學分費。
(二)修課人數十六人以上者,依各學院課程標準收取學分費。但在職專班課程依學期課程之學分費標準收取。
二、第二類課程
除在職專班課程及國際商業管理碩士學位學程應依前款規定收取學分費外,其餘第二類課程免收學分費。
三、第三類課程:
依各學院課程標準收取學分費。
四、第四類課程:
依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或高階管理人才培育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收費標準,若暑期課程為零學分者,應依上課時數計算,但服務課程免收學分費;若所修習科目有實習或實驗需要者,本校得要求另繳相關費用。
學生依規定繳交學分費後,除預定開課科目因修課人數不足而停開或修習科目時間衝堂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棄選與退費。
修習本校暑期課程申請住宿者,須另繳暑期住宿費、電費、保證金與其他相關費用。
第七條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一、成績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算入總平均內。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任何學期學分合併累計,其成績亦不與任何學期成績平均。但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均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第八條僑生申請之暑修科目,倘申請人數不足開班標準而需開班者,得經國際事務處僑生及外籍生事務組報請教育部補助後開班。
第九條本校每位專任(案)教師於暑期所開授之第二類課程以一科為限。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