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
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訂定。為執行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訂定之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之規定,並避免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時衍生執行困擾,爰針對本要點辦理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配合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及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已說明工程價格資料庫係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訂定底價之參考,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第二條已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點。
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已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無須針對機關名詞再定義,爰刪除本要點招標機關定義;考量各機關執行現況,提供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有實務上的困難,並配合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傳輸資料內容為「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修正本要點所稱標案資料。(修正規定第二點)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第四條已規定工程價格資料傳輸期限及傳輸方式,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六點。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對於廠商投標文件之審查或疑義之處理已有規定,應回歸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刪除相關審標規定;另修正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於一定期限內提供相關電子檔資料。(修正規定第十點)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執行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之規定,蒐集各機關一定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標案資料,彙整統計各地區之工程採購物價,特訂定本要點。 |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蒐集全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相關資料,迅速彙整統計各地區之工程採購物價,以建立價格資料庫,作為各工程採購標案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或訂定底價之參考,特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一、配合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爰增列「為執行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之規定」及刪除「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規定」,文字並酌作修正。 二、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已說明工程價格資料庫係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訂定底價之參考,為免重複,爰刪除相關文字。 |
二、機關辦理招標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一、本點刪除。 二、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第二條已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爰刪除本點。 | |
二、本要點所稱標案資料,指下列電子檔資料: (一)機關設計預算或招標預算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 (二)得標廠商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 本要點所稱空白標單,指工程採購標案招標時,招標機關提供廠商之下列資料: (一)詳細價目表,價格欄位空白。 (二)資源統計表,工項項目固定而數量、價格欄位空白。 本要點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 三、本要點所稱招標機關,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各公共工程採購標案招標作業之機關或代辦機關。 本要點所稱標案資料,指下列作成電子檔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相關資料: (一)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 (二)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 本要點所稱空白標單(格式附於本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中),指公共工程採購標案招標時,招標機關提供廠商之下列資料: (一)價格欄位部分為空白之詳細價目表。 (二)工項項目固定而數量、價格部分為空白之資源統計表。 本要點所稱資源統計表,指由公共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 一、點次變更。 二、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已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無須針對機關名詞再定義,爰刪除第一項。 三、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序文「作成」、「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相關」等文字刪除;考量各機關執行現況,提供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有實務上的困難,爰將第一款「核定底價」文字刪除,另原「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文字修正為「機關設計預算或招標預算」。 (二)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傳輸資料內容為「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爰第二款「所有廠商」修正為「得標廠商」,同款「投標」文字刪除。 四、現行規定第三項移列第二項,因第四點已規定須使用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故序文「(格式附於本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中)」及「公共」文字刪除;另第一款、第二款文字酌作調整。 五、現行規定第四項移列第三項,「由公共」文字刪除。 |
三、招標機關應使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並依PCCES操作功能,將空白標單製作成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 四、招標機關應使用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並依PCCES操作功能,將空白標單製作成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三項序文「(格式附於本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中)」文字刪除,本點「PCCES」修正為「『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 |
四、招標機關應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項目,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表,編訂細目碼後,鍵入編碼欄。 | 五、招標機關應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項目,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表,編訂細目碼後,鍵入編碼欄。 |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六、招標機關應於公共工程採購標案決標後十五日內,將該標案資料函送本會。 前項資料之函送,得併以電子媒體或電子郵件(E-Mail)傳輸方式辦理。 | 一、本點刪除。 二、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第四條已規定:「機關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第一項)。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第二項)。」爰刪除本點。 | |
五、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附具空白標單之電子檔及其使用說明須配合辦理事項。 | 七、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附具空白標單之電子檔及其使用說明;招標文件並應要求投標廠商依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 點次變更,內容酌作修正。 |
六、投標須知應訂明廠商取得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情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 八、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 點次變更,內容酌作修正。 |
七、投標須知應訂明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價格詳細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二)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及價格。 | 九、投標須知應明訂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價格詳細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二)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及價格。 | 點次變更,內容酌作修正。 |
八、招標機關就招標文件中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予以變更或補充時,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得視需要更換電子檔,並要求投標廠商依規定辦理。 | 十、招標機關就招標文件中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有所變更或補充時,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得視需要更換電子檔,並要求投標廠商應確實按規定辦理。 | 點次變更,內容酌作修正。 |
九、投標須知應訂明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內容後列印之,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正體字文字(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 | 十一、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 | 點次變更,內容酌作修正。 |
十、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或統包案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一定期限內,將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資料提供予招標機關。 | 十二、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標單封(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審標時,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 一、點次變更。 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對於廠商投標文件之審查或疑義之處理已有規定,應回歸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刪除第一項。 三、為提醒招標機關需向得標廠商要求提供相關電子檔資料,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並列為本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