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推薦表
填表者︰ 職稱︰ 填表日期:主後 年 月 日
受推薦者:職稱: | 推薦單位: | |
推薦適任職務: (優先次序) | 受推薦者請親筆簽名以示同意個人資料授權使用(詳見背頁說明)暨 受推薦: | |
推薦理由︰(請務必填寫) |
(以下請詳細填寫受推薦者資料)
姓 名 | (族語名) | 性別 | 身份證字號 | ||||
(漢字名) | 生 日 | 公元 年 月 日 | |||||
通訊處 | ooo | 電 話︰(O) (H) 行動電話︰ 傳 真︰ | |||||
學歷 (專精) | |||||||
所屬中會/族群區會 及教會 | 中會/族群區會 教 會 | ||||||
現任 及 職稱 | 總會: 任期︰自 年至 年 中會/族群區會: 教會: 其他(普世等): | 社會職業: | |||||
歷任 及 職稱 | 總會:任期︰自年至年 中會/族群區會: 教會: 其他(普世等): | 社會經歷: | |||||
總會機構董事職前訓練:(曾參加者請填寫) 董事會全銜: 參加年度(屆次): |
(以下由總會提名小組填寫)
提名小組審核意見 | |||
提名職務 | 優先次序 |
備註:1. 依據總會銓衡委員會條例第2條:本銓衡推薦名單由總會屬下各小會(經中會/族群區會)、委員會、機構董事會及總幹事提出,附背景資料及推薦說明,並經當事人同意。銓衡推薦名單中女性名額至少三分之一以上。2.粗線體字體為必填項目。
個人資料提供告知暨同意書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及所屬中會/族群區會(下稱本會)為推動相關業務及提供相關服務所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將對您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依法告知您以下事項,為保障您的權益,請詳細閱讀本同意書所有內容。當您簽署本同意書時,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若您未滿二十歲,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但若您簽署本同意書時,視為您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遵守以下所有規範。
一、本會為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您個人資料之機構。
二、蒐集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一○ 公立與私立慈善機構管理、○四三 志工管理、○四九 宗教、非營利組織業務、○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一○九 教育或訓練行政、一三○ 會議管理、一七六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但不限於:C○○一 辨識個人者、C○二一 家庭情形、C○二三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一二○ 宗教信仰。請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個人資料利用期間:自蒐集之日到生命終止之日止,但依法令或法定職務得利用者,不在此限。
(二)個人資料利用地區:我國境內(包括臺澎金馬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及方式:資料利用對象為本會及本會簽訂委外合約之委外廠商、單位及個人。其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製作會員籍資料、通訊錄、週報、會員和會手冊、選舉、銓衡、捐款徵信、來賓介紹、教會活動報名與辦理保險及依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法規辦理事項等。
五、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以書面向本會要求行使以下之權利,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會申請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您的個人資料。
(二)請求製給您的個人資料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但因本會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本會得拒絕之。若您欲執行上述權利時,請參考本會之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聯絡方式與本機關連繫。
六、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會個人資料,惟不提供將影響本會對您的服務或台端之權益。若您提供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本會保留隨時終止您接受使用相關服務資格的權利。
七、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會蒐集、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且同意本會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如您如違反本同意書相關條款時,本會得隨時終止對您提供之一切服務。
八、本會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規範之權利,本會將於修改規範時,將於本會網頁公告修改之事實,不另作個別通知。如果您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主動通知本會。否則將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本規範該等增訂或修改內容之拘束。
九、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同意書有關的爭議,均先經雙方協議,協議不成,依照我國境內法律予以處理,並以本會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係經2013年11月19日第58屆總會常置委員會第4次會議回覆報告接納通過)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委員會條例
第1條 | 總會設銓衡委員會,委員包括現任總會議長、副議長、書記、副書記、會計及新任總委。(49) |
第2條 | 銓衡推薦名單由總會屬下各小會(經中會/族群區會)、中會/族群區會、委員會、機構及總幹事提出,附背景資料及推薦說明,並經當事人同意。銓衡推薦名單中單一性別至少三分之一以上。(63) |
第3條 | 總委會推派提名小組十三名,其中女性名額至少二名以上。小組成員包括議長、副議長、總幹事及涵蓋事工、學校、事業等方面專才,針對銓衡推薦名單審核,以優先次序排列及列舉提名說明送交總會銓衡委員會。小組成員不得為現任總會屬下機構董事,也不得在推薦名單中,亦不得被提名或銓衡。(48) |
第4條 | 各委員會委員及機構董事受推薦單一性別未達三分之一時,由提名小組推薦足額名單。(56) |
第5條 | 各中會/族群區會推薦總會屬下機構董事名單時,現任各中會/族群區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總委不得列入總會屬下機構董事會推薦名單;已擔任總會屬下機構董事者,在受選就任為各中會/族群區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總委前,必需辭去董事之職分,以符合迴避原則。(63) |
第6條 | 提名小組針對銓衡推薦名單審核,按銓衡名額1.5倍的比例排列優先順序,並列舉排列次序之說明,送交總會銓衡委員會。(50) |
第7條 | 總會議長應於總會通常年會前召開第一次銓衡委員會,依據提名小組所提出的名單銓衡總會屬下各董事會、委員會等之成員,單一性別應有三分之一以上。(55) |
第8條 | 銓衡名單應於總會通常年會組織期間提出,有異議者須向本會領表就各單位人選提出書面意見與說明,並由十五名議員簽名連署,其中至少涵蓋三個中會/族群區會,於第二次銓衡委員會開會一小時前提交總會議長,由銓衡委員會裁決並提出總會任命之。(63) |
第9條 | 每人擔任職位不得超過兩職,同一教會不得超過一名於同一機構任董事,連任不得超過二任,包括北部大會所屬機構董事之職位。總會議長及總幹事另有帶職規定者不在此限。(54) |
第10條 | 在任期中因故出缺必須遞補者,應由總委會依銓衡原則於原提名名單中依同性別優先順序遞補之。一年中無故缺席超過開會次數之一半者,雖任期尚未屆滿,得更換之。(50) |
第11條 | 事業與機構董事、理事、監事及監察人在就任前,應參加總會所舉辦之「職前訓練」始發給任命書。(60) |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