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推薦表
填表者︰ 職稱︰ 填表日期:主後 年 月 日
受推薦者: | 推薦單位: | |
推薦適任職務: (優先次序) | ||
推薦理由︰(請務必填寫) | 受推薦者請親筆簽名 以示同意受推薦: |
(以下請詳細填寫受推薦者資料)
姓名 | 性別 | 生日 | 年月日 | 身份證字號 | |||||
通訊處 | ooo | 電話︰(O) (H) 行動電話︰ 傳真︰ | |||||||
學歷 (專精) | |||||||||
所屬中(區)會 及教會 | 中(區)會教會 | ||||||||
現任及職稱 | 總會:任期︰自年至年 中(區)會: 教會: 其他(普世等): | 社會職業: | |||||||
歷任及職稱 | 總會: 中(區)會: 教會: 其他(普世等): | ||||||||
社會經歷: |
(以下由總會提名小組填寫)
提名小組審核意見 | |||
提名職務 | 優先次序 |
備註:1.依據總會銓衡委員會條例第2條:本銓衡推薦名單由總會屬下各小會(經中區會)、委員會、機構董、理事會及總幹事提出,附背景資料及推薦說明,並經當事人同意。銓衡推薦名單中女性名額至少五分之一以上。
2.請各推薦單位於2010年1月30日(禮拜六)以前提出。銓衡相關事宜,請與總會總幹事秘書:蔡昀蒨小姐聯繫。
Tel.: 02-2362-5282 #262 Fax.: 02-2362-8096 Add.: 10647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巷3號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委員會條例
第1條 | 總會設銓衡委員會,委員包括現任總會議長、副議長、書記、副書記、會計及新任總委。(49) |
第2條 | 銓衡推薦名單由總會屬下各小會(經中區會)、中區會、委員會、機構及總幹事提出,附背景資料及推薦說明,並經當事人同意。銓衡推薦名單中女性名額至少五分之一以上。(50) |
第3條 | 總委會推派提名小組十三名,其中女性名額至少二名以上。小組成員包括議長、副議長、總幹事及涵蓋事工、學校、事業等方面專才,針對銓衡推薦名單審核,以優先次序排列及列舉提名說明送交總會銓衡委員會。小組成員不得為現任總會屬下機構董事,也不得在推薦名單中,亦不得被提名或銓衡。(48) |
第4條 | 各委員會委員及機構董事受推薦女性名額未達五分之一時,由提名小組推薦足額名單。(50) |
第5條 | 各中區會推薦總會屬下機構董事名單時,現任各中區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總委不得列入總會屬下機構董事推薦名單;已擔任總會屬下機構董事者,在受選就任為各中區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總委前,必須辭去董事之職分,以符合迴避原則。(50) |
第6條 | 提名小組針對銓衡推薦名單審核,按銓衡名額1.5倍的比例排列優先順序,並列舉排列次序之說明,送交總會銓衡委員會。(50) |
第7條 | 總會議長應於總會通常年會前召開第一次銓衡委員會,依據提名小組所提出的名單銓衡總會屬下各董事會、委員會等之成員,女性需有五分之一以上。(48) |
第8條 | 銓衡名單應於總會通常年會組織期間提出,有異議者須向本會領表就各單位人選提出書面意見與說明,並由十五名議員簽名連署,其中至少涵蓋三個中區會,於第二次銓衡委員會開會前一小時前提交總會議長,由銓衡委員會裁決並提出總會任命之。(50) |
第9條 | 每人擔任職位不得超過兩職,連任不得超過二任,包括北部大會所屬機構董事之職位。總會議長及總幹事另有帶職規定者不在此限。(50) |
第10條 | 在任期中因故出缺必須遞補者,應由總委會依銓衡原則於原提名名單中依同性別優先順序遞補之。一年中無故缺席超過開會次數之一半者,雖任期尚未屆滿,得更換之。(50) |
第11條 | 事業與機構董事在就任前,應參加總會所舉辦之「職前訓練」始發給任命書。(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