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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項目 | 工作範圍 | 獎懲對象 | 具體事實 | 獎懲標準 | 備註 | |
等次 | 人數 | ||||||
壹 : 推 展 各 項 行 政 業 務 | 一、校務(含特教)評鑑 | 全縣性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經全縣評鑑結果確有成效,並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應予懲處 | 記功或嘉獎 | 實施計畫訂定 | 教育處簽報 |
二、上級交辦事項 | 全縣性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如期達成任務且績效優異者 | 記功或嘉獎 | 五人 | 教育處簽報 | |
三、辦理國中附設補校 | 社區民眾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經核定績優者 | 小功一次 | 六人 | 每學年結束由教育處簽報 | |
四、辦理國小附設補校 | 社區民眾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經核定績優者 | 小功一次 | 四人 | 每學年結束由教育處簽報 | |
五、辦理成人教育識字班 | 社區民眾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經核定績優者 | 嘉獎二次 | 三人 | 每學年結束由教育處簽報 | |
六、兼辦學校行政工作 | 各校 | 未領津貼相關人員 | 滿一年者經學校核定表現優異 | 嘉獎二次 | 每項工作一人 | 每人限一項、授權校長核定(限兼辦資訊、輔導、出納、文書) | |
七、擔任國教輔導團工作 | 全縣性 | 有關人員 | 圓滿達成任務 | 嘉獎一次或二次 | 有關人員 | 教育處簽報 | |
八、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介聘工作 | 全縣性 | 相關人員 | 圓滿達成任務 | 記功或嘉獎 | 有關人員 | 教育處簽報 | |
貳 : 服 務 考 核 | 一、連續服務離島國中小滿三年且服務期間考核均列四條一款者 | 各校 | 當事人 | 有具體事實者 | 嘉獎二次 | 每年九月報教育處敍獎 | |
二、教法優良教學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者 | 各校 | 教師 | 經學校考核績效良好
| 嘉獎一次 | 每學期教師編製員額四分之一(餘額以一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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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專任行政職務認真負責 | 各校 | 相關人員 | 代理期間認真負責且未領有職務加給:
| 嘉獎一次 嘉獎二次 記功一次 | 相關人員 | 授權校長核定 | |
貳 : 服 務 考 核 | 四、提供創新教材教法或評量方式獲肯定者 | 各校 | 相關人員 | 經主辦單位評審通過者 | 嘉獎一次 | 相關人員 | 教育處簽報 |
五、連續服務同一學校身心障礙班三年 | 各校 | 教師 | 認真負責表現優異 | 嘉獎一次 | 每年九月報教育處敘獎 | ||
參 : 辦 理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及 會 議 | 一、辦理各項觀摩、展覽、比賽、競賽、表演、研習、研討、會議等活動 | 七縣市(含)以上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 記功或嘉獎 | 八人 | 由教育處簽報 |
區域性(二縣市以上)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 七人 | ||||
全縣性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 五人 | ||||
縣內區域性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 嘉獎一次 | 二人 | 授權校長核定 | ||
二、辦理世界兒童畫(美)展 | 全縣性 | 有關人員 |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 嘉獎一次 | 三人 | 授權校長核定 | |
三、辦理教育優先區相關社區活動 | 社區民眾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 嘉獎一次 | 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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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辦 理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及 會 議 | 四、辦理觀光外語學習列車、城鄉接軌同步學習、全民上網學習等活動 | 社區民眾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 嘉獎一次 | 三人 |
(二)授權校長核定 |
五、辦理全省美術比賽台東縣賽 | 全縣性 | 有關人員 |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 嘉獎二次 | 六人 | 授權校長核定 | |
六、辦理校內學生大型活動(包含跨縣市校外教學活動、野外童軍活動、各種營隊、畢業典禮、運動會等) | 各校 | 有關人員 |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 嘉獎一次 | 二日以上者二人 一日者一人 | 授權校長核定 | |
七、推展學校本位特色活動 | 各校 | 有關人員 | 工作認真確有績效 | 嘉獎一次 | 每項限三人 | 每校至多二項,每學年結束授權校長核定 | |
肆 :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及 競 賽 | 一、參加各項比賽(競賽)個人各組優勝部份 | 七縣市(含)以上 | 指導教師 |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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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含南區四縣市) |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 |||||
全縣性 |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 嘉獎一次 獎狀 獎狀 | |||||
二、參加各項比賽(競賽)團體總成績 | 七縣市(含)以上 | 領隊、指導教師、承辦人員及有關人員 |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 五人 | ||
區域性(含南區四縣市) |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 五人 | ||||
全縣性 |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 嘉獎一次 獎狀 獎狀 | |||||
肆 : 指導 學生 參加 各項 活動 及 競賽 | 三、指導學生參加科學展覽、工藝展覽及各項教育成果展 | 全縣性 | 指導教師 | 經核定績優者 | 嘉獎或獎狀 | 授權校長核定 | |
四、長期(一學年)指導校內才藝性團隊 | 各校 | 指導教師 | 負責認真卓有勞績者 | 嘉獎一次 | 學校簽報教育處核定 | ||
伍 : 教 師 進 修 、 實 驗 研 究 及 教 學 推 廣 | 一、辦理學校本位教師研究進修 | 各校 | 承辦人員 | 經核定績優者 | 嘉獎一次 | 教育處簽報 | |
二、編輯有關本縣教育資料、教材及書刊 | 全縣性 | 參與編輯人員 |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 嘉獎一次 | 教育處簽報 | ||
三、編輯學校刊物 | 全校 | 參與編輯人員 | 經縣府核定績優 | 嘉獎一次 | 教育處簽報 | ||
四、辦理教育部或同級單位委辦之各科課程實驗研究工作 | 全縣性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工作認真表現優異 | 記功或嘉獎 | 教育處簽報 | ||
伍 : 教師 進修 、 實驗 研究 及 教學 推廣 | 五、學校或教師自行訂定項目實驗研究 | 各校 | 參與人員 | 經核定績優有推廣價值者 | 記功或嘉獎 | 教育處簽報 | |
六、編輯各科補充教材經核定採用者 | 全縣性 | 參與編輯人員 | 經核定績優有推廣價值者 | 記功或嘉獎 | 教育處簽報 | ||
陸 : 營 繕 工 作 及 充 實 設 備 | 一、辦理各校營繕工程(含改建工程、增改建工程、整建工程、運動場、圍牆、填土排水、坡坎、綠化美化、球場、改善電源、給水設施、防熱防漏及其他工程)及設備 | 各校 | 校長及有關人員 |
|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 三人 三人 二人 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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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 營 繕 工 作 及 充 實 設 備 | 二、辦理校地徵收 | 各校 | 校長及有關人員 | 依規定如期完成 | 記功一次 | 三人 | 教育處簽報 |
三、辦理校地價購 | 各校 | 校長及有關人員 | 依規定如期完成 | 嘉獎二次 | 三人 | 教育處簽報 | |
四、辦理校地撥用 | 各校 | 校長及有關人員 | 依規定如期完成 | 嘉獎二次 | 三人 | 教育處簽報 | |
五、辦理教學設備聯合採購 | 全縣性 | 承辦人、 召集學校校長、 小組委員 及有關人員 |
| 記功二次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 依實際參與工作人員(承辦學校五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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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 辦 理 各 項 專 案 業 務 | 一、推展體育活動有功 | 全縣性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經教育部及縣府核定績優者 | 記功或嘉獎 | 教育處簽報 | |
二、辦理學生午餐 | 各校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經核定績優 | 主辦嘉獎二次 協辦嘉獎一次 | 授權校長核定 | ||
三、辦理口腔衛生、視力保健及其他保健工作 | 全縣性 | 校長及相關人員 | 經縣府核定績優 | 嘉獎一次 | 四人 | 教育處簽報 | |
柒 : 辦 理 各 項 專 案 業 務 | 四、特殊兒童普查及障礙鑑定 | 全縣性 | 參與人員 |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 嘉獎一次 | 教育處簽報 | |
五、辦理員工消費合作社 | 相關人員 | 縣府評定績優 | 依考核辦法 | 依縣府函示辦理 | |||
六、兼辦人事及主計業務 | 主辦人員 | 縣府評定績優 | 依考核辦法 | 依縣府函示辦理 | |||
七、輔導各類適應不良、特殊教育學生學習 | 各校 | 相關人員 | 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成效 | 嘉獎一次 | 教育處簽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