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教育人員獎懲標準表(校務評鑑與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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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縣政府所屬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類別

項目

工作範圍

獎懲對象

具體事實

獎懲標準

備註

等次

人數


一、校務(含特教)評鑑

全縣性

校長及相關人員

經全縣評鑑結果確有成效,並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應予懲處

記功或嘉獎

實施計畫訂定

教育處簽報

二、上級交辦事項

全縣性

校長及相關人員

如期達成任務且績效優異者

記功或嘉獎

五人

教育處簽報

三、辦理國中附設補校

社區民眾

校長及相關人員

經核定績優者

小功一次

六人

每學年結束由教育處簽報

四、辦理國小附設補校

社區民眾

校長及相關人員

經核定績優者

小功一次

四人

每學年結束由教育處簽報

五、辦理成人教育識字班

社區民眾

校長及相關人員

經核定績優者

嘉獎二次

三人

每學年結束由教育處簽報

六、兼辦學校行政工作

各校

未領津貼相關人員

滿一年者經學校核定表現優異

嘉獎二次

每項工作一人

每人限一項、授權校長核定(限兼辦資訊、輔導、出納、文書)

七、擔任國教輔導團工作

全縣性

有關人員

圓滿達成任務

嘉獎一次或二次

有關人員

教育處簽報


八、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介聘工作

全縣性

相關人員

圓滿達成任務

記功或嘉獎

有關人員

教育處簽報


一、連續服務離島國中小滿三年且服務期間考核均列四條一款者

各校

當事人

有具體事實者

嘉獎二次

每年九月報教育處

二、教法優良教學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者

各校

教師

經學校考核績效良好

  1. 實施正常教學

  2. 按時批改作業教學認真學生學習良好

  3. 班級經營績效顯著

  4. 執行訓導工作具有愛心對改變學生氣質成效顯著

  5. 教學環境佈置優異能增進學習效果

  6. 其他對學生學習及行為有正面影響效果顯著

嘉獎一次

每學期教師編製員額四分之一(餘額以一人計)

  1. 經學校考核委員議決議並授權校長核定

  2. 教學不良者予以懲處

  3. 視導區督學得視情形酌予調整給獎人數

三、代理專任行政職務認真負責

各校

相關人員

代理期間認真負責且未領有職務加給:

  1. 代理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2. 代理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3. 代理四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嘉獎一次

嘉獎二次

記功一次

相關人員

授權校長核定

四、提供創新教材教法或評量方式獲肯定者

各校

相關人員

經主辦單位評審通過者

嘉獎一次

相關人員

教育處簽報

五、連續服務同一學校身心障礙班三年

各校

教師

認真負責表現優異

嘉獎一次


每年九月報教育處敘獎


一、辦理各項觀摩、展覽、比賽、競賽、表演、研習、研討、會議等活動

七縣市(含)以上

校長及相關人員

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記功或嘉獎

八人

由教育處簽報


區域性(二縣市以上)

校長及相關人員

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人

全縣性

校長及相關人員

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五人

縣內區域性

校長及相關人員

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嘉獎一次

二人

授權校長核定

二、辦理世界兒童畫(美)展

全縣性

有關人員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嘉獎一次

三人

授權校長核定

三、辦理教育優先區相關社區活動

社區民眾

校長及相關人員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嘉獎一次

三人

  1. 本活動限利用例假日或夜間辦理者

  2. 授權校長核定


四、辦理觀光外語學習列車、城鄉接軌同步學習、全民上網學習等活動

社區民眾

校長及相關人員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嘉獎一次

三人

  1. 本活動限利用例假日或夜間辦理者

(二)授權校長核定

五、辦理全省美術比賽台東縣賽

全縣性

有關人員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嘉獎二次

六人

授權校長核定

六、辦理校內學生大型活動(包含跨縣市校外教學活動、野外童軍活動、各種營隊、畢業典禮、運動會等)

各校

有關人員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嘉獎一次

二日以上者二人

一日者一人

授權校長核定

七、推展學校本位特色活動

各校

有關人員

工作認真確有績效

嘉獎一次

每項限三人

每校至多二項,每學年結束授權校長核定


一、參加各項比賽(競賽)個人各組優勝部份

七縣市(含)以上

指導教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1. 非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之比賽不予敍獎

  2. 以個名義自行報名參加之比賽不予敍獎

  3. 各項比賽參加隊數須三隊以上,全省性比賽參加隊數須七隊以上。

  4. 參加同一活動不同組比賽均獲前三名時,以擇優不重複獎勵為原則。

  5. 授權校長核定

區域性(含南區四縣市)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全縣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嘉獎一次

獎狀

獎狀

二、參加各項比賽(競賽)團體總成績

七縣市(含)以上

領隊、指導教師、承辦人員及有關人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五人

區域性(含南區四縣市)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五人

全縣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嘉獎一次

獎狀

獎狀


指導

學生

參加

各項

活動

競賽

三、指導學生參加科學展覽、工藝展覽及各項教育成果展

全縣性

指導教師

經核定績優者

嘉獎或獎狀

授權校長核定

四、長期(一學年)指導校內才藝性團隊

各校

指導教師

負責認真卓有勞績者

嘉獎一次



學校簽報教育處核定

一、辦理學校本位教師研究進修

各校

承辦人員

經核定績優者

嘉獎一次

教育處簽報

二、編輯有關本縣教育資料、教材及書刊

全縣性

參與編輯人員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嘉獎一次

教育處簽報

三、編輯學校刊物

全校

參與編輯人員

經縣府核定績優

嘉獎一次

教育處簽報

四、辦理教育部或同級單位委辦之各科課程實驗研究工作

全縣性

校長及相關人員

工作認真表現優異

記功或嘉獎

教育處簽報

教師

進修

實驗

研究

教學

推廣

五、學校或教師自行訂定項目實驗研究

各校

參與人員

經核定績優有推廣價值者

記功或嘉獎

教育處簽報

六、編輯各科補充教材經核定採用者

全縣性

參與編輯人員

經核定績優有推廣價值者

記功或嘉獎

教育處簽報

一、辦理各校營繕工程(含改建工程、增改建工程、整建工程、運動場、圍牆、填土排水、坡坎、綠化美化、球場、改善電源、給水設施、防熱防漏及其他工程)及設備

各校

校長及有關人員

  1. 依規定如期完工六佰萬元(含)以上

  2. 依規定如期完工四佰萬元(含)至至六佰萬元

  3. 依規定如期完工二佰萬元(含)至四百萬元

  4. 依規定如期完工三十萬元(含)至二百萬元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三人


三人



二人


二人

  1. 依合約如期完工驗收通過

  2. 授權校長核定

二、辦理校地徵收

各校

校長及有關人員

依規定如期完成

記功一次

三人

教育處簽報

三、辦理校地價購

各校

校長及有關人員

依規定如期完成

嘉獎二次

三人

教育處簽報

四、辦理校地撥用

各校

校長及有關人員

依規定如期完成

嘉獎二次

三人

教育處簽報

五、辦理教學設備聯合採購

全縣性

承辦人、

召集學校校長、

小組委員

及有關人員


  1. 一仟萬元以上

  2. 工作努力園滿達成任務(金額三百萬元以上至一仟萬元)

  3. 工作努力園滿達成任務(金額三百萬元以下



記功二次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依實際參與工作人員(承辦學校五人為限)

  1. 校長及小組委員由教育處簽報

  2. 教師授權校長核定

一、推展體育活動有功

全縣性

校長及相關人員

經教育部及縣府核定績優者

記功或嘉獎

教育處簽報

二、辦理學生午餐

各校

校長及相關人員

經核定績優

主辦嘉獎二次

協辦嘉獎一次

授權校長核定

三、辦理口腔衛生、視力保健及其他保健工作

全縣性

校長及相關人員

經縣府核定績優

嘉獎一次

四人

教育處簽報

四、特殊兒童普查及障礙鑑定

全縣性

參與人員

工作認真圓滿達成任務

嘉獎一次

教育處簽報

五、辦理員工消費合作社

相關人員

縣府評定績優

依考核辦法

依縣府函示辦理

六、兼辦人事及主計業務

主辦人員

縣府評定績優

依考核辦法

依縣府函示辦理

七、輔導各類適應不良、特殊教育學生學習

各校

相關人員

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成效

嘉獎一次

教育處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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