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標準表
項 目 | 類 別 | 獎 勵 對 象 | 具 體 事 實 | 敘 獎 | 備 註 | |||
種 類 | 人 數 | |||||||
一、辦理各項教學及體育觀摩 | 全國性 台灣區 全省性 | 實際辦理人員 教學演示者 | 辦理成績優良 辦理一日以上 | 主辦人員: 記功一次 | 含校長 不得超過二人 (不含教學演示者) | 教學演示者視實際擔任人數而定 | ||
協辦人員: 嘉獎二次 | 不得超過十人 (不含教學演示者) | |||||||
師院輔導區北區 全縣性 | 實際辦理人員 教學演示者 | 辦理成績優良 辦理一日以上 | 嘉獎一次 | 含校長 不得超過八人 (不含教學演示者) | 教學演示者視實際擔任人數而定 | |||
縣內分區 | 實際辦理人員 教學演示者 | 辦理成績優良 辦理一日以上 | 嘉獎一次 | 含校長六人 (不含教學演示者) | 教學演示者視實際擔任人數而定 | |||
二、辦理與教學有關之各項展覽 | 全國性 台灣性 全省性 | 實際辦理人員 | 辦理成績優良 辦理三日以上 | 主辦人員: 嘉獎二次 | 不得超過二人 | |||
協辦人員: 嘉獎一次 | 不得超過十人 | |||||||
辦理成績優良辦理一日以上 | 嘉獎一次 | 不得超過十人 | ||||||
師院輔導區北區 全縣性 | 實際辦理人員 | 辦理成績優良辦理一日以上 | 嘉獎一次 | 八人 | ||||
縣內分區 | 實際辦理人員 | 辦理成績優良辦理一日以上 | 嘉獎一次 | 六人 | ||||
三、辦理各項比賽、競賽活動及表演活動 | 全國性 台灣區 全省性 | 實際辦理人員 | 辦理成績優良辦理一日以上 | 主辦人員: 記功一次 | 不得超過二人 | 以政府機關主辦者為限 | ||
協辦人員: 嘉獎一次 | 不得超過八人 | |||||||
師院輔導區北區 全縣性 | 實際辦理人員 | 辦理成績優良辦理一日以上 | 嘉獎一次 | 六人 | ||||
四、參加各項比賽(競賽)個人優勝部分 | 全國性 台灣區 全省性 | 參加教師、指導教師 | 第一名 | 記功一次 | 參加教師 指導教師 | 非經政府機關主辦或核備之比賽不予獎勵個人參加體育競賽活動不予敘獎 | ||
第二名 | 嘉獎二次 | |||||||
第三名 | 嘉獎一次 | |||||||
分區性(包含北區及五縣市以上) | 參加教師、指導教師 | 第一名 | 嘉獎二次 | |||||
第二名 | 嘉獎一次 | |||||||
全縣市 | 參加教師、指導教師 | 第一名 | 嘉獎一次 | |||||
五、參加各項比賽(競賽)團體部份 | 全國性 台灣區 全省性 | 領隊、指導教師 參加教師 | 第一名 | 記功一次 | 同獎勵對象 | 非經政府機關主辦或核備之比賽不予獎勵 | ||
第二名 | 嘉獎二次 | 同獎勵對象 | ||||||
第三名 | 嘉獎一次 | 同獎勵對象 | ||||||
分區性(包括北區及五縣市以上) | 領隊、指導教師 參加教師 | 第一名 | 嘉獎二次 | 同獎勵對象 | ||||
第二名 | 嘉獎一次 | 同獎勵對象 | ||||||
全縣性 | 領隊、指導教師 參加教師 | 第一名 | 嘉獎一次 | |||||
國際性 | 領隊、指導教師 參加教師 | 第一名 | 記功二次 | |||||
成績特優 | 記功一次 | |||||||
六、辦理教師研習活動 | 全縣性以上 | 主辦學校有關人員 | 參加研習人數八十人以上 | 嘉獎一次 | 六人 | |||
參加研習人數七十九人以下 | 四人 | |||||||
七、辦理成人教育活動 |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縣民教室 | 任課教師 | 熱心負責,如期完成任教工作成效良好者 | 嘉獎一次 | 依獎勵及補助成人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 |||
八、辦理實驗、研究工作 | 由教育局逐年專案簽奉核備 | 主辦學校有關人員 | 一年期滿工作努力表現優良 | 嘉獎一次 | 校長及有關執行人員 | |||
九、辦理國中小教育人員人事作業 | 全縣性 | 一、承辦學校有關人員 二、甄試委員 | 圓滿達成任務 | 視參加人數而定 | 同獎勵對象 | |||
十、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 全縣性 | 校長、教務主任 訓導主任、教學 組長及對教學有 特殊貢獻教師 | 工作績優 | 記功或嘉獎 | ||||
全縣性 | 校長、教務主任 教學組長及有關 教師 | 學校不按課程綱要排課或教師不按日課表上課或在校內舉辦收費模擬升學考試者 | 第一次: 申誡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記一大過 | |||||
十一、辦理童子軍各種活動 | 全縣性 | 有關人員 | 辦理二日以上工作績優 | 嘉獎一次 | 八人 | |||
十二、輔導升學軍校 | 全縣性 | 有關人員 | 成績優良 | 依輔導成績敘獎 | 同獎勵對象 | 敘獎種類按省規定辦理 | ||
十三、中小學科學展覽 | 全國性 | 指導教師 | 第一名 | 記功一次 | 同獎勵對象 | |||
第二名 | 嘉獎二次 | |||||||
第三名、佳作 | 嘉獎一次 | |||||||
全縣性 | 指導教師 | 第一名 | 嘉獎一次 | |||||
十四、編輯有關本縣教育資料及書刊 | 全縣性 | 參與編輯人員 | 編輯優良內容充實 | 嘉獎一次 | 參與編輯有關人員 | |||
十五、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自強活動 | 全縣性 | 辦理教師 | 辦理三日以上工作努力 | 嘉獎一次 | 實際參與人員 | |||
十六、辦理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績優學校 | 全縣性 | 績優學校 該班級導師 | 成績優良 | 嘉獎一次 | 該班級導師 | |||
十七、辦理病生床邊教學 | 全縣性 | 指導教師 | 工作努力有具體成效者 | 記功一次 | 實際指導教師 | |||
十八、連續在山地學校服務滿三年 | 有關教師 | 考核年度內未曾曠課、曠職並未受任何懲處及事病假未超過二星期 | 記功一次 | 有關教師 | ||||
十九、代理主管職務 | 代理期間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 | 嘉獎一次 | 有關教師 | 代理主任以上職務,且本職未另由他人代理者。 | ||||
代理期間在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 | 嘉獎二次 | |||||||
代理期間在四個月以上 | 記功一次 | |||||||
廿、捐資興學獎勵︵充實學校設備或建設具有成效者︶ | 本人捐助 | 學校有關人員 | 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嘉獎一次 | 捐款人員 | 本人捐款以現款為限 | ||
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嘉獎二次 | |||||||
新台幣十萬元以上 | 記功一次 | |||||||
廿一、生活教育績優學校 | 經教育部評定 | 有關人員 | 十班以上 | 記功一次 | 二人 | |||
十一班至三十班 | 三人 | |||||||
三十一班至四十五班 | 四人 | |||||||
四十六班至五十班 | 五人 | |||||||
五十班以上每增十五班 | 增加一人 | |||||||
廿二、擔任身心障礙類班教師 | 滿二年 滿五年 | 有關人員 | 嘉獎一次 | |||||
記功一次 | ||||||||
廿三、辦理學校各項工程︵含新設校工程︶ | 全縣性 | 學校有關人員 | 工程總金額: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 嘉獎一次 | 三人 | 工程品質優良,且如期完工者予以獎勵。 設計失當、工程品質不良或逾期完工可歸責於學校者,應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從嚴議處。 | ||
工程總金額:三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 嘉獎二次 | 三人 | ||||||
工程總金額: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內 | 嘉獎一次 嘉獎二次 記功一次 | 二人 二人 二人 | ||||||
工程總金額:一億元以上 | 嘉獎二次 記功二次 | 三人 三人 | ||||||
廿四、兒童劇展 | 全縣性 | 演出優等學校成績優良 | 經評審成績優良 | 嘉獎一次 | 八人 | 國中:二校 國小:三校 | ||
廿五、參加花燈比賽 | 全縣性 | 製作或指導教師 |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 一人 | |||
廿六、參加美術、音樂、舞蹈比賽 | 全國 台灣區 | 指導教師 參加教師 有關人員 | 優等 | 第一名 | 記功一次 | 同獎勵對象 | 依據全國、台灣區音樂、舞蹈、美術比賽實施要點獎勵辦理 | |
第二名 | 嘉獎二次 | |||||||
甲等 | 第三名 | 嘉獎一次 | ||||||
全縣性 | 指導教師 參加教師 有關人員 | 優等 | 第一名 | 嘉獎一次 | 一人︵美術比賽︶ 三人︵音樂比賽︶ 五人︵舞蹈比賽︶ | 國中三校、國小五校 | ||
廿七、台灣國語文及鄉土語文競賽 | 台灣區 | 指導教師及參加教師 | 第一名 | 記功一次 | 參加教師 | |||
記功一次 | 指導教師 | |||||||
台灣區 | 第二、三名 | 嘉獎二次 | 參加教師 | |||||
嘉獎二次 | 指導教師 | |||||||
台灣區 | 第四名至第六名 | 嘉獎一次 | 參加教師 | |||||
嘉獎一次 | 指導教師 | |||||||
廿八、國民小學辦理牙齒教育工作 | 全縣性 | 主辦教師 護士︵臨時保健員︶ | 核定績優學校 | 嘉獎一次 | 三人 | |||
全縣性 | 主辦教師 護士︵臨時保健員︶ | 七十分以下者 | 申誡一次 | 三人 | ||||
廿九、辦理午餐供應及營養教育工作 | 教育部獎 | 學校有關人員 | 核定績優學校 | 視學校之班級數核定敘獎人數 | 參照七十四年冬季字第八期省府公報辦理 | |||
卅、辦理公私立各級學校防治公害美化環境比賽 | 全縣性 | 學校有關人員 | 九十分以上優等 | 嘉獎一次 | 國中 六十班以上五人 四十五班以上四人 四十四班以下三人 國小 智類:五人 仁類:四人 勇類:三人 | |||
全縣性 | 學校有關人員 | 八十至八十九分甲等 | 嘉獎一次 | |||||
全縣性 | 學校有關人員 | 五十九分以下者 | 申誡一次 | |||||
卅一、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改進要點 | 主辦教師 | 參照六十九年夏字第二十八期及七十三年夏字第四十三期省公報規定辦理 | ||||||
卅二、加強學生視力保健重要措施 | 主辦教師 | 第一名 | 嘉獎一次 | |||||
卅三、防護處理學校偶發事件,避免危害 | 有功人員 | 著有績效者 | 視實際情況核定 | |||||
卅四、假日擔任本府辦理相關教育活動未補假積滿十日者 | 學校有關人員 | 嘉獎一次 | ||||||
卅五、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 學校有關人員 | 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標準敘獎 | |||||
卅六、通報調查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 學校有關人員 | 依本縣教育人員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 | ||||||
卅七、高風險家庭篩選個案及推動辦理宣導訓練 | 學校有關人員 | 依本縣教育人員高風險家庭篩檢獎勵作業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