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補助經費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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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0013634_蕭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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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接受嘉義縣政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接受補助團體名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補助機關單位:        單位:元

申請項目內容及執行期間

計畫編列及執行情形


項目名稱








合計

自籌款









縣府補助款




































合計









實支數









結餘









縣補助款結餘數


繳回縣庫日期


收到補助日期及金額

執行成果簡要說明


審核欄

執行成效良好  □執行成效不佳

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

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

其他意見             


製表:     接受補助團體負責人:    承辦人員:      科長:      機關單位主管:

註:一、「項目名稱」依申請補助計畫之經費概算填列,計畫編列時以不超過七個「項目」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列細目,惟細目不列入本表填報。

  二、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本表由接受補助團體於計畫結束後十日內填製二份(審核欄由補(捐)助機關(單位)查核勾選)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補助款結餘數送補(捐)助機關(單位)。(如係全額補助,原始憑證應一併送原補助機關)。

  四、補(捐)助機關(單位)將結餘款繳縣庫,承辦人員負責審核經費之運用,並查填審核欄。

  五、本表應呈送機關單位主管核閱後,併同成果報告專卷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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