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 接受嘉義縣政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接受補助團體名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補助機關單位: 單位:元
申請項目內容及執行期間 | 計畫編列及執行情形 | |||||||||||||
項目名稱 | 合計 | |||||||||||||
自籌款 | ||||||||||||||
縣府補助款 | ||||||||||||||
合計 | ||||||||||||||
實支數 | ||||||||||||||
結餘 | ||||||||||||||
縣補助款結餘數 | 繳回縣庫日期 | |||||||||||||
收到補助日期及金額 | 執行成果簡要說明 | 審核欄 | □執行成效良好 □執行成效不佳 □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 □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 □其他意見 | |||||||||||
製表: 接受補助團體負責人: 承辦人員: 科長: 機關單位主管:
註:一、「項目名稱」依申請補助計畫之經費概算填列,計畫編列時以不超過七個「項目」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列細目,惟細目不列入本表填報。
二、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本表由接受補助團體於計畫結束後十日內填製二份(審核欄由補(捐)助機關(單位)查核勾選)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補助款結餘數送補(捐)助機關(單位)。(如係全額補助,原始憑證應一併送原補助機關)。
四、補(捐)助機關(單位)將結餘款繳縣庫,承辦人員負責審核經費之運用,並查填審核欄。
五、本表應呈送機關單位主管核閱後,併同成果報告專卷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