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差旅費數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費別 職務 等級 | 交 通 費 | 每日住宿費 | 每日雜費 | ||
單程五公里以上 未達四十公里者 | 單程四十公里(含)以上者 | ||||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 |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外,其餘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覈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 一、八○○ | (一)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檢據覈實在標準內列支。 (二)縣內出差不得住宿,如因業務需要住宿者,需事前經機關首長核准,始得住宿。 | 二○○ | 四○○ |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技工、駕駛、工友) | 一、六○○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