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單位 原開立銷貨 | 名稱 | ||||||||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 |||||||||
營業所在 地址 | |||||||||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証明單
中華民國年月日
開 立 發 票 | 退 貨 或 折 讓 內 容 | ( 第聯:交付原銷貨人作為銷項稅額之扣減憑證。 備 註 | |||||||||||
聯式 | 年 | 月 | 日 | 字軌 | 號碼 | 品名 | 數量 | 單價 | 退出或折讓 | ||||
應稅 | 零 稅率 | 免稅 | |||||||||||
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 | 營業稅額 | ||||||||||||
合計 | |||||||||||||
本證明單所列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確屬事實,特此證明。
地址: 縣市sup 9(鄉 )村里街路
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段 巷 弄 號 樓室
開立說明:
本
單共一式四張,可用複寫或影印(請於右邊自行填上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第四聯)。開立後請原進貨人在正下方蓋上發票章(四聯都要)。
開立後一、二聯交原銷貨人申報,三、四聯交原進貨人申報。
本單上有二個日期,右上為開立本張退回(折讓)單日期,欄位內為原始發票開立日期。
貴公司若為原進貨人時,請務必當期申報,逾期為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