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燕巢區民眾活動中心及壘球場使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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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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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燕巢區民眾活動中心及壘球場場地使用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姓名


聯絡電話

電話: 手機:

申請使用場地

民眾活動中心一樓(筵席活動)

民眾活動中心一樓(筵席以外之活動,請註明:

壘球場(壘球場之借用日期以申請日起一個月內為原則)

使用時間

分起

分止

場(共小時)

PS.逾原核准使用時段,逾時部分依收費標準收費,並應於活動結束時繳納。

費用金額

筵席:(使用費3000x)(水電費2000x)(場地

布置如使用冷氣收水電費500x小時),合計


筵席以外(使用費1500x)(水電費500x小時)(場地布置如使用冷氣收水電費500x小時),合計


壘 球 場:600x場,合計

審查意見

核准 □不予核准(原因:

承辦人


業務主管


備考

如期使用(於日繳費) 撤回申請 變更為日使用


場地使用切結書(由申請人填寫)

茲向 貴所申請使用民眾活動中心(或壘球場)場地,並遵守 貴所使用管理規則,於使用後由本人負責回復原狀及環境清理,如有未盡事宜或發生毀損等情事,願負賠償之責。


此致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高雄市燕巢區民眾活動中心及壘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名稱

費用名稱


備註


使用費

水電費

本市燕巢區民眾活動中心一樓(筵席活動)

三千元/

二千元/

核准使用時數不足一場次者,以一場次計費

本市燕巢區民眾活動中心一樓(筵席以外之活動)

一千五百元/

五百元/小時

核准使用時數不足一場次者,使用費部分以一場次計費;水電費部分依核准使用時數計算

壘球場(室外)

六百元/


一、免收取水電費。

二、核准使用時數不足一場次者,以一場次計費


附註:

一、本收費標準表以新臺幣核計。

二、本場地每場次以四小時計(使用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三、申請人使用完畢後應自行清理本場地及回復原狀。

四、活動前之場地布置使用時段,如有使用冷氣者,另收取水電費,以每小時五百元計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並應於場地布置結束時繳納。

五、逾原核准使用本市燕巢區民眾活動中心一樓時段者,逾時部分加收每小時五百元之水電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並應於活動結束時繳納。

六、除本市燕巢區民眾活動中心一樓供筵席活動使用外,逾原核准使用本場地時段者,逾時部分依本表所定收費標準加收使用費,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費,並應於活動結束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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