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食用油回收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清除甲方產生之廢食用油(廢棄物代碼為R-1702)由乙方負責清運轉交至再利用機構 (以下簡稱) 再利用處理下列之各項條款,供雙方遵守。
清除及再利用方式:
乙方依本合約規定至清除地點收集後,運至再利用。甲乙雙方應環保法規以清運三聯單申報。
回收方式:
廢食用油重量以地磅磅單及簽收單為準。地磅過磅費用由乙方給付。
清除地點: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二段156巷22號。
清除頻率:依甲方通知乙方前來清運,或雙方協調清運週期。
清除方法及工具:以合格清運車輛機具裝載。
回收價格:乙方需支付甲方回饋金每公斤新台幣元整(含稅)。
本合約書自中華民國113年01月01日起至114年12月31止共計24個月,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期滿日之三個月前,雙方若無異議,則可依本約自動續約一年,不需另行簽約。
乙方應依雙方約定,至甲方指定地點清理廢食用油;甲方若是廢食用油產出過 多,甲方得以電話通知乙方前往清除之。
其他相關規定
履約保證金:本約簽訂時乙方須開立即期票、現金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新台幣肆萬貮仟元做為履約保證金存入甲方臺灣銀行桃園機場分行帳戶/帳號115031010598,合約終止時無息歸還;若有因違約扣款履約保證金者,另依本約約定之違約罰則處理。
罰責:若乙方於合約期間內有不按照合約規定作業達2次以上,甲方得於第3次起按次扣款履約保證金10%做為罰金以茲警惕,合約期間內有不按照合約規定作業達6次以上,甲方得隨時解除本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餘額,乙方不得有異議。
乙方應於每月10日前以電匯、即期支票或現金支付上個月款項。
終止
乙方或再利用機構如有重大違約或違法情事,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違約之一方終止本合約,並得逕行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請求損害賠償。
本合約任一方因停業、宣告破產,以致本合約無法繼續履行者,需於二個月前預告另一方。
本約任一方遭相關主管機關令其停工或撤銷相關證照,以致本約無法繼續履行者,需於接獲主管機構正式函文之當日立即通知另一方。
其它經甲乙雙方協議終止契約者。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乙方無法執行其清除、再利用業務時,乙方得暫停該等業務之處理,但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以其他合法方式處理或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儘速清除或再利用甲方累積之廢棄物。
乙方保證其確為合法之清除業(營業執照及清除許可證如附件一),得依本合約規定合法清除本合約廢棄物;且乙方保證自甲方所回收之廢食用油清運送至合格再利用機構作為生質柴油、化工原料等安全合法的用途上。
乙方有義務對甲方所提供之廢食用油回收業務負保密之責,在進入甲方處所之時,保證恪遵保密檢查管制規定,不私自蒐集甲方任何資訊,若違反法令,乙方同意接受法律制裁。
本合約及其權利義務,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轉讓他人承受。
乙方所提供甲方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及流向證明,均屬合法,絕無任何借牌情事;如有任何偽造,乙方願負所有法律責任。
如因本合約發生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如因相關法令變更或修改,致有變更或修改本合約之必要時,甲乙雙方應依法令規定及誠信原則變更或修改本合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及誠實原則公平解決之。本合約書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立合約書人
甲方: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方遠懷
業務聯繫人:李美君/謝杰修組長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二段一五六巷二二號
管制編號:H4604228
電 話:03-3541000
傳 真:03-3543406
乙方:
公司代表人:
業務聯緊人:
地址:
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電 話:
傳 真: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1 日